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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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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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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可能吧,通过电子申请的案件,只能通过电子提交中间文件的,国家局也不可能发纸件的中间文件,只有纸件申请可以转电子件,根本就没有电子件转纸件的,你完全可以打电话给第一次发补正通知书给你的审查员咨询的,你这个案子应该都是同一个审查员审查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一项专利申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要求发明专利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申请虽然不进行“实审”,但从本质要求上来说,还是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三性”;外观设计申请也不进行“三性”审查,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授权专利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获得保护。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专利不得侵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审查过程中,从技术层面上都要涉及到“相同或相近似”判断原则的问题。以下就两者判断的异同进行简要分析。 判断的主体、对象 专利审查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做出,其中涉及复审和无效的决定,起主导作用的是审查员,终审权在法院的法官;专利侵权诉讼有管理专利的部门和法院两条解决途径,司法途径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专利审查员相对于法官有较强的理工科背景,对背景技术及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专业;而法官往往具有更深的法律背景,对法律普遍原理、原则理解更深、更透,综合各种因素的能力更强。由于以上判断主体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判断原则和结果的异同。 从对象上来看,审查员判断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技术),针对的是专利申请人;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到专利所要确定和已经确定的保护范围,关于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的依据 专利审查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公告、局令等。专利审查指南是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部门包括专利复审委员的多数决定都是依照审查指南做出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等,在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08/16)》、《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1/09/29�虽然只适用于北京市的法院范围,但对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判断原则 法官在侵权诉讼中所面对的是被控侵权物和稳定的授权专利,由审查员最终确认的授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侵权判定的核心内容,目前法官就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原则基本上都是采用技术特征比较法,即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排列出来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则可以判定侵权成立,另外还有“等同替换”、“禁止反悔”、“多余指定”等原则,其中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采用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的提出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必要技术特征就可能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前提,假如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结论就是专利授权范围是不确定的,审查员对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明显不对的。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机械地拿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就认定不侵权,那么由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疏忽或不严谨,就可能导致使很多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不侵权,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规则更细,考虑的纯技术的因素多;而专利侵权诉讼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多有偏重,有些判定规则尚待斟酌。两方面都应当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既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能纵容专利权滥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图片自己准备得细致点,二、答复必须用纸质文件。

你的补正书上应该有审查员的名字。打电话找到这个人。问题就解决了。我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解决方法是,我最终找到了审查员。当面把问题解决了。而且她们那得人很好的。

要想获得专利权,不是一申请就完事了,中间还有一些过程,有一些事情是要注意的,比如,专利有没有优先权,有没有宽展期,申请的时候,有没有发审查意见,有没有发补正通过,这个过程中,如果错过了时间怎么办,比如第一次审查意见要在4个月内答复,可是自己没时间,可不可以延长,中间要做什么手续,这些都是事情。  另外,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专利的申请日如何确定,如果是电子申请的倒是好说,倘若是纸质的呢,专利的有效期限是从专利的申请日开始算的,而不是从授权开始算,这点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专利权的无效也是要关注的。另外,实用新型是必须有说明书附图的,如果没有说明书附图,专利局可能不会受理,当然,不受理还有其它很多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地址不详啊,申请类型不能确定的,都可能是不会受理的,不然自己辛辛苦苦的写,到时不受理,那可就亏大了。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费用的问题,如果没交费,很多程序就会中止,导致专利下不了证的,比如专利申请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天内就要交费的,当然也可以在申请日的二个月内交费。不然过期了,就得交恢复费了,还有授权也是一样,授权的费用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申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可能吧,通过电子申请的案件,只能通过电子提交中间文件的,国家局也不可能发纸件的中间文件,只有纸件申请可以转电子件,根本就没有电子件转纸件的,你完全可以打电话给第一次发补正通知书给你的审查员咨询的,你这个案子应该都是同一个审查员审查的。

专利的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先期条件。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4)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5)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6)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7)发明专利是指对一种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对现有技术问题的崭新的解决方案所授予的专利。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可以依法向专利机关申请专利。因此,就需要填写发明专利申请书。填写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注意的问题有: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等文件,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填写申请书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方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注明原文:本表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白纸填写,但必须与本表规格大小、质量相同,续写时,应当注明栏号;其他注意事项按照专利局的要求办理。

一、图片自己准备得细致点,二、答复必须用纸质文件。

专利转让是一项繁琐的法律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其不熟悉话,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完成。办理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2)约定专利转让费用;(3)专利转让后续改进技术申请专利权的归属;(4)专利转让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专利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1、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需要按照专利局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进行填写,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专利种类所需要的材料不同:(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材料大致一样,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如果大家准备的专利有附图的需要同时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所有的文件皆为一式两份,如果有要求减缓各种专利费用的可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两份。(2)申请外观专利所需要的材料有: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一式两份、外观设计图或照片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或照片各两份、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要求减缓各种专利费用的可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两份。2、在申请费用减缓的时候大家需要注意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应写明减缓理由,如果是个人申请费用减缓需要写上年收入,如果是两个人及其以上需要进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进行详细的填写,并且写明要求减缓的费用种类,目前可以申请减缓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部分年费等等。3、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专利可以自行到专利局进行资料的提交,也可以选择挂号的方式邮寄提交,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的文件不能够折叠,所以建议大家选择能够装下A4纸的信封进行邮寄。

专利转让是一项繁琐的法律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其不熟悉话,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完成。办理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2)约定专利转让费用;(3)专利转让后续改进技术申请专利权的归属;(4)专利转让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要想获得专利权,不是一申请就完事了,中间还有一些过程,有一些事情是要注意的,比如,专利有没有优先权,有没有宽展期,申请的时候,有没有发审查意见,有没有发补正通过,这个过程中,如果错过了时间怎么办,比如第一次审查意见要在4个月内答复,可是自己没时间,可不可以延长,中间要做什么手续,这些都是事情。  另外,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专利的申请日如何确定,如果是电子申请的倒是好说,倘若是纸质的呢,专利的有效期限是从专利的申请日开始算的,而不是从授权开始算,这点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专利权的无效也是要关注的。另外,实用新型是必须有说明书附图的,如果没有说明书附图,专利局可能不会受理,当然,不受理还有其它很多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地址不详啊,申请类型不能确定的,都可能是不会受理的,不然自己辛辛苦苦的写,到时不受理,那可就亏大了。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费用的问题,如果没交费,很多程序就会中止,导致专利下不了证的,比如专利申请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天内就要交费的,当然也可以在申请日的二个月内交费。不然过期了,就得交恢复费了,还有授权也是一样,授权的费用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可以申请的,只要你的改进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但是如果要制造,必须得到原专利的授权,当然原专利如果用你的方法改进,也要得到你的授权,不过要等你申请成功后。

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在先申请原则申请专利遵循在先申请的原则,我们在提交申请前一定要检索专利避免出现重复的专利。 形式原则专利申请有很复杂的流程和手续,如果没有不按照专利局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就无法通过审查。 单一原则单一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要想获得专利权,不是一申请就完事了,中间还有一些过程,有一些事情是要注意的,比如,专利有没有优先权,有没有宽展期,申请的时候,有没有发审查意见,有没有发补正通过,这个过程中,如果错过了时间怎么办,比如第一次审查意见要在4个月内答复,可是自己没时间,可不可以延长,中间要做什么手续,这些都是事情。  另外,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专利的申请日如何确定,如果是电子申请的倒是好说,倘若是纸质的呢,专利的有效期限是从专利的申请日开始算的,而不是从授权开始算,这点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专利权的无效也是要关注的。另外,实用新型是必须有说明书附图的,如果没有说明书附图,专利局可能不会受理,当然,不受理还有其它很多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地址不详啊,申请类型不能确定的,都可能是不会受理的,不然自己辛辛苦苦的写,到时不受理,那可就亏大了。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费用的问题,如果没交费,很多程序就会中止,导致专利下不了证的,比如专利申请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天内就要交费的,当然也可以在申请日的二个月内交费。不然过期了,就得交恢复费了,还有授权也是一样,授权的费用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一项专利申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要求发明专利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申请虽然不进行“实审”,但从本质要求上来说,还是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三性”;外观设计申请也不进行“三性”审查,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授权专利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获得保护。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专利不得侵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审查过程中,从技术层面上都要涉及到“相同或相近似”判断原则的问题。以下就两者判断的异同进行简要分析。 判断的主体、对象 专利审查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做出,其中涉及复审和无效的决定,起主导作用的是审查员,终审权在法院的法官;专利侵权诉讼有管理专利的部门和法院两条解决途径,司法途径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专利审查员相对于法官有较强的理工科背景,对背景技术及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专业;而法官往往具有更深的法律背景,对法律普遍原理、原则理解更深、更透,综合各种因素的能力更强。由于以上判断主体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判断原则和结果的异同。 从对象上来看,审查员判断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技术),针对的是专利申请人;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到专利所要确定和已经确定的保护范围,关于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的依据 专利审查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公告、局令等。专利审查指南是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部门包括专利复审委员的多数决定都是依照审查指南做出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等,在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08/16)》、《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1/09/29�虽然只适用于北京市的法院范围,但对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判断原则 法官在侵权诉讼中所面对的是被控侵权物和稳定的授权专利,由审查员最终确认的授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侵权判定的核心内容,目前法官就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原则基本上都是采用技术特征比较法,即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排列出来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则可以判定侵权成立,另外还有“等同替换”、“禁止反悔”、“多余指定”等原则,其中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采用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的提出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必要技术特征就可能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前提,假如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结论就是专利授权范围是不确定的,审查员对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明显不对的。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机械地拿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就认定不侵权,那么由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疏忽或不严谨,就可能导致使很多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不侵权,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规则更细,考虑的纯技术的因素多;而专利侵权诉讼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多有偏重,有些判定规则尚待斟酌。两方面都应当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既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能纵容专利权滥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专利转让是一项繁琐的法律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其不熟悉话,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完成。办理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2)约定专利转让费用;(3)专利转让后续改进技术申请专利权的归属;(4)专利转让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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