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有独占性,许可合同,补充性许可合同,分兽性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以及交叉性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有独占性,许可合同,补充性许可合同,分兽性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以及交叉性许可合同。。
法律分析: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有:1、普遍许可合同,又称非独占许可合同。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3、独占许可合同,又称完全许可合同。4、分售许可合同。5、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互惠许可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将技术合同列为合同编典型合同的重要一章,从843条至887条共计45个条文,共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变化,包括技术合同的定义和类型、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委托开发人的免费实施权和工作费用的负担。本文依次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解读,并为相关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时应予注意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提示。技术合同定义和类型技术合同的定义和类型,无论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还是法院解决争议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民法典》做了一个很大的修改,将技术合同的类型做了法律上的扩充。《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的4项变化及风险防控建议如上表所示,《民法典》第843条在定义中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这一合同类型,第863条明确了“技术许可合同”的外延,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民法典》中技术合同的4项变化及风险防控建议对以上规定进行梳理即可发现,技术合同由以前的“四技”变为“五技”,明确了“技术许可合同”为一种独立的技术合同类型,将之前参照技术转让合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纳入进来,并增加了“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因此今后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时如果涉案合同属于这两种技术许可合同就可进行确定,不必参照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指当事人一方许可另一方在一定的期限,一定的地区,以一定的方式实施其专利技术而订立的技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每种许可又可以按照实施方式分为生产许可、使用许可和销售许可以及再转让许可等各种形式。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2、主要内容编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