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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课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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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课结课论文

劳动教育小结劳动教育小结  劳动课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强,没有实践或实践得不够,都不能体现劳动课的最大特点。因此、在劳动课的教学过程中,如何根据小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组织好劳动课的实践活动,是我在一年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  一、组织学生进行劳动项目竞赛,激发学生劳动兴趣,培养积极的劳动情感小学生最初参加劳动实践时,劳动兴趣带有暂时性,易受意外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他们比较感兴趣的是整个劳动活动,并不是劳动的具体内容。因此在组织小学生进行劳动实践时,一定要具有集体活动的色彩,只有将不同的集体活动形式同具体的劳动内容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稳定学生的劳动兴趣,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劳动自觉性。由于劳动条件和内容的不同,集体活动的形式也要有所不同。  二、让学生在实践中发展  皮亚杰指出"儿童只有自发地、具体地参与各种实际活动,大胆形成自己的假设,并努力去证实才能获得真实的知识,才能发展思维。"劳动课是以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只有让学生积极的投入实践劳动,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劳动课是一门思想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劳动技能的掌握、自理能力的提高、劳动习惯的养成都是在劳动实践中实现的。    小学劳动课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方面与其他各科相比,有着独特的途径--实践操作。劳动课的实践操作既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进行,也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课外活动,如:带领学生参观,组织学生课外实践,也可以开设兴趣小组等。不管是在课内,还是课外的实践操作,都要充分重视到学生的想象力、发散思维、合作意识、成功的快感,这些是培养创新意识最基本的要素。  (1)在实践操作中丰富想象力。  想象是我们的大脑对已存储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新形象。亚力士多德指出:"想象力是发现发明等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要创新就必须会想象,因此,在劳动课实践操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生活经验和对劳动课动手操作过程的兴趣,来调动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的思路,让学生张开想象的翅膀,展开丰富的想象,是培养学生和发展学生创新意识的必要手段。  例如,在纸工课上,学生折出的东西非常多,有的连老师都没想到,这时,我就适时表扬那些学生,对其作品给予鼓励和肯定,这样就能激发学生的创作兴趣。只有勇于想象,勤于想象,善于想象,才能迸发出创新的火花。  (2)在实践操作中发展发散思维。  发散性思维就是在对问题的解答或者对于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只限于只找到一种,或者多种多样的演绎和推导。在教学中设计开放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通过尝试和探索,对原有的制作方法进行改革和创新,是发展学生发散思维的有效途径。课堂上的实践操作是整个课堂教学非常重要重要,在整个课堂教学占较大的比例,在这一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学生点点滴滴具有创新意识的闪光点。  (3)在实践操作中强化合作意识。  在劳动实践操作中,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激励全体学生之间互相合作。小组之间开展竞争,使每一名学生的个性得以发展,特长得以锻炼,素质得以提高,最终走向成功。追求学生人人进步为最终目标,以合作学习小组为运行载体,以全员激动为操作手段,以小组团体成绩评价为导向,激发竞争活力,强化合作意识。

劳动关系结课论文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结课论文

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达成意思一致的方法和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合同法的根本价值是保护双方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且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和排除其他合同方式(正如合同法规定了十几种有名合同,但无名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保护书面合同的同时,也保护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很多时候书面合同都有助于解决纠纷;但一些具体情况中,书面合同的订立可能有一定困难,法律同样保护这些合同及其背后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貌似我认得你

劳动教育结课论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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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帮您找到一篇 不过是心得 踏着晨曦去劳动,不管睡眼惺忪,不管挥汗如雨;忍着酸痛去劳动,不管灰尘弥漫,不管气喘吁吁。从楼梯扫到走廊,从墙壁擦到玻璃,一周的劳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苦中有乐,酸中有甜,留下不尽思索。

劳动最光荣劳动是打开幸福之门的钥匙,是每个公民的根。生活中,劳动必将是一笔难得的人生资源和财富,人生的绚丽和精彩都是在不断的劳动并勇于创造的过程中写出来的! 大发明家爱迪生说过,世界上真正有价值的东西,都只能通过艰苦的劳动才能得到。拉•封丹也曾说,要工作,要勤劳:劳作是最可靠的财富。这些都告诉我们,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幸福,人们离不开劳动。 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一直坚持种田,陈仁老伯年过七旬,依然坚持种树,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吗? 在默默无闻的岗位上,也有许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劳动的光荣。当人们都在熟睡的时候,到处是一片寂静,一片安宁,只有满市的街灯与星星辉映。这时,我们的环卫工人正奋战在大街小巷,用辛勤的汗水洗刷着城市的污垢,为人们创造着清新优美的环境。当人们感叹城市的飞速发展,都在以车代步时候,我们的环卫工人却用自己的双脚,在寒夜中丈量着城市的每一条街巷,清除着垃圾,清扫着灰尘。无论是污秽满地,还是积雪难行,哪里有污垢,哪里就有他们奋战的身影;哪里有卫生死角,哪里就有他们劳动的身影。冬夜,被汗水湿透的棉衣变成了冰甲;夏日,被雨水淋透的衣服贴在全身。他们不叫苦,不抱怨,为了人民的健康,苦和累他们认了,脏和臭他们也认了。就是这样一些普普通通的工人,他们把脏和累留给了自己,把干净和优美献给了别人。尽管,他们的身上挂满了灰尘,却有着一颗颗闪光的心灵。多少次助人于危难,多少次救人于病痛,这在环卫队伍中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就是这样一些平凡的工人,就是这样一些可敬的工人,他们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着不平凡的事情。正是这平凡之中孕育着伟大,正是这平凡之中蕴含着劳动的光荣。 劳动是艰辛的,它需要付出汗水;劳动是无私的,劳动创造的财富,用于全社会的人类共享;劳动更是幸福的,当我们劳动的成果被他人分享,我们能体会内心的满足。劳动又是有回报的,有一分劳动,就有一份收获。你给生活付出了多少耕耘,生活就会回报你多少果实,你就会拥有多少快乐与幸福。 劳动之所以光荣,是因为劳动引发了一系列的发明创造,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使人类大踏步,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 劳动之所以光荣,是因为劳动是财富之母,人类所享受的一切物质成果、科技成果、文化艺术成果无一不是劳动的产物。 “天道酬勤”。我们中华民族是以辛勤劳动著称的民族,凭借这种精神,创造了光耀世界的华夏文明。劳动是生活的基础,是幸福的源泉,也是每个人走向成功和辉煌的惟一途径。想摆脱困境,你就去劳动;想创造未来,你就去劳动;想寻找快乐,你就去劳动;想实现梦想,你就去劳动。诚实的劳动,创造了美好的世界,也彰显了劳动最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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