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明人申请专利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如果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要求优先权需要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超出该期限就不能够享有优先权;2、你有权随时撤回你的专利申请,但如果不要求优先权,你重新申请的专利将采用新的申请日,也就是说申请日会延后很多。3、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已经公开,那么你撤回专利就需要慎重,因为你的该已经公开的专利会对你重新申请的专利的创造性产生影响,很有可能会造成你重新申请的专利无法授权。4、如果是涉及技术方案的修改,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形式上的,或者是在原始说明书所公开范围内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那么可以采用提出主动修改的方式进行。具体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可以,在恢复期限内及时办理恢复手续即可。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扩展资料申请热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之后,申请人如果不想失去该专利申请,应该在恢复期限内及时办理恢复手续。申请人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被视为撤回的,也应该先办理恢复手续。专利申请授权后,不按期缴纳年费会造成专利权的终止,而丧失专利权。申请人不按期办理授权前的登记手续,也会造成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申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申请视撤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之后,有一个恢复权利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在恢复期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交纳恢复费1000元/件,就可以得到恢复,即不必重新申请但如果您的专利申请已经超过了恢复期无法恢复,或者您觉得恢复费用过高,则可以采用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重新申请在新申请的时候要求已经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的优先权,交纳新案申请费的同时再交纳80元的优先权要求费,也可以变相恢复申请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注意,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的申请日到新专利申请日之间不能超过12个月,否则不享受优先权
法律分析:一、主动撤回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二、视为撤回(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2)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律分析:专利申请撤回如下: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明人申请专利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如果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法律分析:一、主动撤回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二、视为撤回(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2)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撤回专利申请有如下要求:1、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2、申请人才有权撤回申请;3、撤回专利申请的其他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