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二条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条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第八条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代表(签字)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 提取码: estp
有效。违约行为受协议约束。
回答 你好,我是百度问一问的咨询律师,非常高兴为你服务哦~~~ 您好,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聘用合同一般来说属于劳务合同。 有。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一样,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法条款,而且双方一致认可协议内容,并且双方签字确认的,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您这边是被辞退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弘扬社会正义,彰显法律价值,维护个人尊严。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顺利 更多7条
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一样,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法条款,而且双方一致认可协议内容,并且双方签字确认的,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只要通过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没有违法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和公司签订的入职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意向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
只要通过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没有违法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和公司签订的入职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姑且把问题中的录用意向书视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意在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情况,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报到的手续,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有的录用通知书还明确了应聘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信息。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实践中有些文件形式虽名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所应必备的条款,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录用意向,仅有决定录用、通知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通常要求劳动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者事先签字确认,即使劳动者收到通知书后及时作出回应,表示自己将按期报到,也仅是表明双方就即将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劳动合同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为准,并强化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劳动者工作构成实际用工,表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二倍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而从录用通知书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如何保障这一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引入关注,其中如何看待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按照合同法理论考虑,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从劳动合同订立的私法属性来看,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及应聘人员的确认可以视为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包括录用意向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提供给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具有要约的性质,故录用通知书一经送达应聘者,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同的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通知书内容详细程度不同,即使有的录取通知书内容简单,但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多次面谈、接触后,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有了一定合意的基础后发出的,意思表示明确,也具有要约的性质。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拒绝,但是劳动者一旦承诺,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和撤销吗?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通常是在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前来报到之前,此时录用通知书已经生效,因此撤回的情况很少见。录用通知书一般都明确了报到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更多的情况是,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信赖通知书上的内容并为此做了准备,如有的劳动者不再找新的工作,等待报到和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则辞去原单位的工作,甚至还交了违约金,此时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允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后面的三方协议没有本人签字,当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