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即可。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所以只有三个阶段。专利申请受理阶段1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不产生法律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专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以及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处受理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和上述专利代处的地址和业务工作范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布。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2申请文件的提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专利代处,也可以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上述专利代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x专利代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不应使用快递公司递交,使用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处实际收到日确定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中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x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国家知识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3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受理条件专利申请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处,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包括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3)必要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任何一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何二种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载体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例如,说明书应当有1~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缺说明书第4页。但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国籍居民直接从境外将专利申请文件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是不能受理的。申请文件中的有些缺陷不影响受理。例如:①申请文件未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表格,是用白纸按要求的项目打字或印刷的;②请求书中漏填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的;③请求书中没有签章,或者签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但没有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④除请求书以外,其他申请文件中提交了一份的。以上缺陷可以在审查阶段补正,但是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缺陷,因为补正常常拖长审查程序。在申请前花几分钟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补正往往会使审查程序拖延几个月的时间。对申请人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处的申请文件,受理处或专利代处工作人员当时就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当时就把申请文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应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1个月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4申请日的确定和申请号的给予受理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手续有两项:一是决定申请能否受理,二是确定被受理的申请的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1)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①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②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③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法定期限的起点。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确定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寄出和收到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2)申请日的更改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①由于邮戳不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邮局证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改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3)申请号的给予申请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码,它与专利申请一一对应。所以申请号是申请人申请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种手续时,指明该申请的最有效手段。在2003年10月1日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号由9位数字(包括字符)组成。它分为四段:例如:4,第一段为前两位,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请;第二段由第三位数字组成,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表示发明(“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8”表示PCT国际申请进人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PCT国际申请进人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没有外观设计申请);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数字组成,表示当年该类申请的序号数,如"01765”表示当年1765件申请;第四段由小圆点后的第九位的一位数字或符号组成,是计算机校验位,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数字,和字符X共11种符号,如上例中的“4”。从2003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92号公告规定,开始使用13位(包含校验位)的申请号,前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代,第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种类;第6~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流水号,第1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校验位,在第12位和第3位阿拉伯数字之间有实心圆点作为分融符。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确定的申请日,给予的申请号记录在受理通知书上,通知申请人。5受理通知书和受理文件的法律效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2)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是发明类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的请求。(3)我国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其中附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的内容。这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国家申请,并且至少将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该被受理的首次申请可以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外观设计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向外国申请的,首次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3)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从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申请文件副本的依据。申请人可以按规定的手续,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申请文件副本。(4)该申请文件是申请人在后续的审查程序中进行修改的基础。即申请人今后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受理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超出受理时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范围。初步审查阶段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前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应按保密程序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初审以前还应当给申请人留出3个月主动修改申请的时间。在初审程序中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内容①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②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③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④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经批准的专利相同,是否明显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初审中还要对申请文件齐备及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①审查各种文件是否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的撰写、表格的填写或附图的画法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要求;②应当提交的证明或附件是否齐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③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出版要求。此外,对外国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手续也要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答复后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程序,由于发明还有后续程序,所以初审中对申请内容的审查要相对松一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就进入等待公布阶段。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在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没有提前公布请求的申请,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布准备程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申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仍然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自申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就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申请公布以后,申请记载的内容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申请人务必注意申请在专利公报上公布时的公布号和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是两个不同的系列。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向专利局各种手续时应当采用申请号,不要使用公布号,因为专利局的所有申请文档都是按照申请号排列和管理的,提供申请号有利于快速找到要处理的申请,同时因为申请号带有校验位,万一申请人提供的号码有错时容易及早发现和处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公布号,专利局必须通过对照表查询才能找到要处理的申请,特别是申请人提供的公布号有错时,一般在造成后果以前很难发现。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妥了实审请求手续(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了实质审查费),申请将进入实审程序;否则应等待申请人实审请求手续。从申日起满三年,申请人未提出实审请求的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进入实审程序的申请将按照进入实审程序的先后排队等待实审。在实审中,审查员将在检索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合授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次一般给4个月的期限)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申请人逾期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至少一次答复或修改后,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由于实审的复杂性,审查周期一般要1年或更长时间,若从申请日起2年内尚未授权,从第3年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纳或缴纳费用不足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后消除了缺陷的,审查员将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按规定进入授权准备阶段。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授权形式审查人员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确认无误以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报告。专利权自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
国外的专利在国内是不受保护的。你要想转让的话,手续只能在这个专利所在的国家办理,国内的公司拿到这个专利后也只能在这个国家使用
一般来说找到合适的接手方后,带上相关的资料到专利局去进行转让的登记。只要得到了专利局的许可,专利转让就正式生效了。要是对这方面不熟悉,也可以寻求相关平台的帮助。到时候平台会协助你完成专利的转让。
专利转让流程一般来说有这么几步。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第四步: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第五步:专利转让流程的最终环节就是等待专利转让结果。有专利需求可以上万牛网上浏览。
办理专利转让需要个人与企业双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然后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如下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3、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专利转让具体需要的是:1、专利转让合同,这个合同里面具体金额就随便你写了,反正你是免费,最后是否支付了金额也就你们自己知道;2、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这个是专利局标准文件基本就这2个文件,如果你的专利当初是电子件申请的,那你就可以电子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请,然后把合同扫描了作为附件放进去,一起提交就行;如果你当初是纸件申请的,你就得提交纸件申请,或者把纸件先转电子件,然后电子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著录项目变更是需要收手续费的,你这个涉及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在提交申请的1个月内缴纳200元的手续费
专利转让需要双方需要双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3、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 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代收所得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8]757号及国税函[1999]788号文件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其中,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应在财务上提取该费用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以技术许可使用费名义向外国企业、组织等境外企业支付外汇的,一般办理流程如下:(1)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至银行申请付汇,此时一般需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付汇申请;②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协议;③付款通知或发票;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⑤技术合同数据表;⑥税务凭证。(3)外汇管理局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要依法扣税的 1、 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境内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项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该境外企业来华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润率的确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流程:1、双方签订书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2、持上述合同到国家专利局登记;3、国家专利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