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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专利申请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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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专利申请量排行 深企包揽前三更新时间:2010-2-9 9:21:01 新闻来源: 深圳商报 记者8日获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发布2009年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排名,中兴、华为、鸿富锦排名前三。 2009年,作为我国创新主体的企业专利申请量达39.4万件,占国内专利申请量的44.9%。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排名显示,中兴通讯以5719件国内专利申请量首次占据榜首,同比增长逾20%。而海外专利申请量更同比增长超过200%,达1164件,增长量居全球首位。在全年6000多件国内外专利申请量中,九成以上为发明专利,其中,无线专利申请量达到三成。 在此前已连续6年蝉联中国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第一的华为,去年的专利成绩也相当耀眼。昨日华为给本报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华为累计申请专利42543件,专利授权13236件,其中2009年申请专利数量为6770件。值得注意的是,华为LTE方面的专利数量非常突出。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统计,截至2009年11月13日,华为LTE基础专利数量168项,占11%的市场份额,在设备厂商中排名第一。(作者: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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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尽管新冠病毒肆虐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但2020年通过产权组织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增长了4%,达到59万件,中国蝉联第一。  从国家和地区来看,中国提交了68720件专利申请,比2019年增长了1%,这已是中国连续第二年在该榜单排名第一;美国排名第二,专利申请量为59230件,同比增长3%;其次是日本(50520件,-1%)、韩国(20060件,+2%)和德国(18643件,-7%)。  除了前五名外,其他增长强劲的国家包括沙特阿拉伯(956件,+2%)、马来西亚(255件,+2%)、智利(262件,+0%)、新加坡(1278件,+9%)和巴西(697件,+4%)。

中国申请量世界第一重要贡献度来自华为公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报告,中国专利申请量是68720件,稳居世界第一。而这么件专利申请最大来源地是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技术占比最大,其次是数字通信和医疗技术。

2021年3月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中国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了68720件专利,值得一提的是,自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专利合作条约》运行以来,美国一直蝉联榜首,2019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排名第二的为美国,专利申请量59230件,日本、韩国和德国位居三、四、五位。报告指出,2020年全球专利申请量增长4%,总申请量达到59万件,创下了有史以来最高数量。扩展资料中国专利申请量华为排名第一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中,华为凭借5464件申请量位居第一,中国京东方(1892件)以及中国OPPO(1801件)。中国自1993年起向WIPO提交专利申请,当年申请量只有1件,直到1999年也不过276件,经过28年时间,这个数字增长百倍。企业方面,华为位居第一,位居其后的是韩国三星(3093件)、日本三菱(2810件)、韩国LG(2759件)等,再有就是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连续第四年成为最大申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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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总共17家,您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代理机构查询”一栏检索更详细的信息。机 构 代 码 12002 机 构 名 称 天津佳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040 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71号C304 机 构 代 码 12101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鼎和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091 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5号 机 构 代 码 12103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0号 机 构 代 码 12104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新天方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邮编 、地址 300041 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25号 机 构 代 码 12105 机 构 名 称 天津中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060 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9号 机 构 代 码 12107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201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1-803、804 机 构 代 码 12108 机 构 名 称 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A座2门1302号 机 构 代 码 12113 机 构 名 称 国嘉律师事务所邮编 、地址 300050 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7号 机 构 代 码 12200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学苑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邮编 、地址 300192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324室 机 构 代 码 12201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邮编 、地址 300072 天津大学19教学楼 机 构 代 码 12203 机 构 名 称 天津三元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 、地址 300074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70号余2门602 机 构 代 码 12207 机 构 名 称 天津市杰盈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131 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大厦2102室 机 构 代 码 12208 机 构 名 称 天津伊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384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座4-54 机 构 代 码 12209 机 构 名 称 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384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208室 机 构 代 码 12210 机 构 名 称 天津翰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邮编 、地址 300071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校内西南村18号楼东侧开发楼二层(科技园) 机 构 代 码 12211 机 构 名 称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300457 天津天发区奥运路11号2-2-509 机 构 代 码 12212 机 构 名 称 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 邮编 、地址 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29号四楼

天津市专利申请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专利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等服务。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应当把获得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核准、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入成本,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成本。第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具体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发布专利广告的;  (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五)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检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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