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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听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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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听证原则

1、请求原则。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2、听证原则。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3、节约程序原则。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审查的三性原则

专利的三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比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一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3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国家支持鼓励科技创新,专利审查员与其相反,挖空心思设置障碍影响专利审批。众多审查员虚构事实:对比文件1(US 2018/0199243A1)无法实现的弹簧外径等于25mm具体实施例。审查员们为什么要始终违背科学常识坚持错误驳回理由至今不改其动机是啥?专利申请号2016103139119经过5年实审、复审、诉讼之后,审查员还在无中生有故意编造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的所谓具体实施例。因为,假设密绕弹簧23的外径等于0.25mm,顶丝直径0.1mm绕制的密绕弹簧内径仅剩0.05mm,显而易见已经小于头发丝径的密绕弹簧细孔,无法确保触变性黏度较高的中性墨水在密绕簧孔中顺畅流动,导致这种大于7mm的专用大径球珠笔头出墨流量变得更少,造成笔头书写时线迹变淡、断线,直接给出无法实现该发明的相反教导。对比文件1采用预留【长度大于球座半径】的顶丝结构。并未公开极度缩短(超短)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即本申请顶丝长度小于球座半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与本申请针管型弹簧笔头相同的技术问题“【0003】防止顶丝前端挤进球珠与球座的夹缝之间”;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0005】结构简单性能可靠,便于笔头匹配组装,管孔内的顶丝短小定位准确,球珠转动和墨水流通顺畅”。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正是基于所属领域这项国际领先,自主创新科技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迫切需求。晨光文具的发明专利CN102848793B背景技术中描述:“【0009】 既然针管型笔头这么受欢迎,为何在普通弹簧笔头问世后始终没能发明针管型弹簧笔头”。由于本发明技术成熟实用可靠,许多圆珠笔生产厂家希望确权后采用实现跨越式的产品升级,提高中国圆珠笔制造大国成为创造大国的科技水平。

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申请外观专利需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外观专利申请请求书; 外观专利正投影六面视图或照片(一般由代理机构制作); 如对产品的外形有特殊说明,还需提交简要说明。

法律分析: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内容: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3、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 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4、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 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5、专利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6、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7、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8、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图或照片表示的范围;9、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外观设计;10、是否符合同样的外观设计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11、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最先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的审查原则包括有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程序经济原则。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申请专利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在先申请原则申请专利遵循在先申请的原则,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授权给最先申请的人。我们在提交申请前一定要检索专利避免出现重复的专利。 形式原则专利申请有很复杂的流程和手续,只有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得到了专利局授权,申请人才会获得专利权。如果没有不按照专利局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就无法通过审查。 单一原则单一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授权原则专利想要被授权要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原则

一、专利审查的步骤有哪些  专利审查步骤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请人会晤、进行产品演示或者提供样品,但若申请人主动会晤请教审查员,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也应当认真进行会晤;听证原则中明确地阐述了“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在程序节约原则中,重申了为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后续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三种专利的审查程序各自一章,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既出现了申请中同样的问题因规定的不同,其处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掌握难以预料。此次审查指南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对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1)初步审查合格  (2)申请文件的补正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4)通知书的答复  (5)申请的驳回  (6)前置审查与复审的处理  在初步审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节约程序、优化流程出发对补正的次数、驳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从初步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程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即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流程,统一了审查基准;又有利于指导审查员按照统一的审查原则、工作程序进行审查;保证专利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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