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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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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专利代理机构处罚

现在很多专利代理机构其实都不怎么正规,也没有这个资质,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就是为了整治这种乱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这有着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这对专利将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保护,像这样的现象就一定要受到严格的打击。

违规代理专利处罚

宁夏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行为,组织宁夏12家专利代理机构和30多家专利代理人进行自查自纠,签署执业承诺,约谈6家专利代理机构,不断净化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市场环境,为宁夏优质发展增添活力。

理当处死!

侵犯专利权的处罚办法:应当由负责专利执法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侵权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五万元的,可以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很多专利代理机构其实都不怎么正规,也没有这个资质,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就是为了整治这种乱象。

专利代理条例25条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这种变更可以是因为专利权人的自愿转让而发生,例如买卖、交换或增与;也可以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发生,例如专利权人死亡或失去存在。专利权人是自然人时,一旦死亡,其专利权就依继承法的规定或按其遗嘱转移给有权继承的人。专利权人如果是单位或者企业法人时,一旦发生改组、合并或者解散,其专利也依法转移给有权继承该权利的单位或企业的法人。 专利权的转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所有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出所有权的转让,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即失去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就成为新的专利权所有人。这与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不同的。 (2) 专利权作为一个整体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只能是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因为一项专利涉及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的客体是一个单一体,它不能就发明的某一特定的技术应用仅在国家领土的某一地区,或者只就发明的某一特定的技术应用等行为中的某一种行为转让专利权,而是应把专利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这与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不同的。 (3) 单位持有的专利权转让要经批准 专利权的转让,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是自由的,原则上可以自己决定。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归全民所有,所以它们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如果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还要报请上级主管机关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4) 以合同方式实现专利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除了个别是无偿增与的,大多数是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卖方)应将专利权交给受让人(买方)所有,而受让人接受其专利权,应支付约定的价款。 (5) 履行专利权转让手续 专利权转让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

专利代理条例2019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第十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十六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第十九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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