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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主办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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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主办单位职责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一些重要科技期刊的主编是全职的,比如《自然》,主编需负责编辑部的全部工作;也有很多科技期刊的主编是由活跃在科研前沿的科学家兼任的,但是兼任并不是挂名[2],他们往往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在科技期刊上,因此,对出版细节及办刊趋势都十分了解。总之,国外科技科技期刊的主编一般都是实职,虽然有助手,但很多主编直接参与稿件的处理工作及科技期刊的宣传、推广活动,有的亲自对稿件进行初审和邀请审稿人,并最终对稿件做出取舍的决定;有的亲自写约稿函,并负责与新闻机构联系。

期刊主管单位职责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刊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

出版单位就是出版社。应该都不能称为出版单位。例如多数大学出版社,主管单位是教育部或者是所在省的教育厅,主办单位是所属的大学,出版单位是××大学出版社,现多改企为××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附近的地铁还没开通,坐公交上下班各需1小时,每天上下班就占了2小时,工作忙起来的话家都回不了,只能在公司睡。 我2021年就是这样过的,请问我需要辞职换一份工作吗?我2022年不想再这样过了

期刊主编岗位职责

出版编辑是从事以生产出版物的精神文化内容为目的,策划、组织、审读、选择和加工作品的一种专业性的精神生产活动的人员。我国期刊出版单位的版面编辑的职责:整理稿件的专家审稿意见,与作者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对终审通过的稿件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加工,并承担一定的校对任务,确保差错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轮流担任期刊的责任编辑,注意编辑规范的检查和统一,中英文目录的编定,封面及版权页的核准,校样的审阅、统编、统校、核红;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期刊出版单位网络编辑:负责期刊网站系统管理与开发,包括整体程序的 设计和编写、后台管理系统的开发等;负责期刊网站服务器的运行监 控、系统优化、测试和维护;负责期刊网站服务器的系统稳定与安全; 负责期刊网站数据库的管理;负责期刊网站数据及页面的上传、维护和备份;负责期刊出版单位相关信息的发布;负责期刊出版单位局域 网的使用和维护;完成期刊出版单位临时交给的其他工作。出版编辑的职责:根据作者投稿时间和编辑部的安排,提出自己分工栏目的组稿计划及约稿意向,经主编同意后实施;按照分工、完成稿件的初审工作;编辑对终审通过的稿件,需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加工;按照本刊编校合一的工作制度,编辑必须承担一定的校对任务;根据编辑部的统一安排,具体运作每期学报的编排校等事项,协助责任编辑解决编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计算机编排修改,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参加学报印刷、发行、订阅和交流工作。

根据年度出版计划及工作要点,收集、整理并审阅已经“三审”的稿件,对照审稿单和修稿单,查看修改稿是否已经按照要求修改,尤其要注意查看图、表是否符合制版要求。对稿件进行政治和保密方面的审查。复核全部发排稿件,包括格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号、图表、缩略语以及字体、字号等的统一工作,核查参考文献。检查关键词、中国图书法分类号、封面与版权页的著录项目是否齐全、准确。安排并负责排版、编辑加工、校对工作。进行图书出版后的编、排、校质量分析。

责任编辑岗位职责   对所执编的某期学报,根据稿源情况和编辑意见,提出组稿计划,经主编同意后实施。   对责任刊(期)进行统校、核查、组织编辑活动,安排排版并对质量和进度负责。处理主编委托的工作,对主编负责。   对进入排校中的稿件,要按时分、收、送,一般三周内完成终校。其中每校收回校样后,应通览一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独立完成稿件的初审、送审(函审)、退修、编辑加工、图表处理、校对、互校以及所编稿件各个环节的检查,参加学报交流和发行。   进行计算机编排修改,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并对所负责期刊的网页定期更新。   收集并及时研究和处理作者、读者意见和反馈信息,索要课题获奖证书和效益证明材料。   研究有关专业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和组稿设想。   努力学习编辑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编辑水平、文字能力、相关专业水平和外文水平。   每年撰写编辑学论文至少一篇,指导编辑工作。  编辑岗位职责   组稿。根据作者投稿时间和编辑部的安排,提出自己分工栏目的组稿计划及约稿意向,经主编同意后实施。组稿计划和约稿意向要兼顾校内外两个渠道,重点组约专家学者的优质稿件,并在组约稿件过程中,逐步建立作者群体和网络。   审稿。按照分工、完成稿件的初审工作。审稿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刊的特点及学术规范,对稿件提出准确具体的审鉴意见,认真填写编辑流程工作单中编辑加工意见,按规定提交主编终审。   改稿。编辑对终审通过的稿件,需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加工。稿件修改加工要尊重原作,遵循规范,防止草率从事。   校稿。按照本刊编校合一的工作制度,编辑必须承担一定的校对任务。校对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确保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要注意及时处理稿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编稿。根据编辑部的统一安排,具体运作每期学报的编排校等事项,协助责任编辑解决编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主编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进行计算机编排修改,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对所编刊网页更新提出可行性建议。   参加学报印刷、发行、订阅和交流工作。   努力学习编辑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编辑水平、相关专业水平和外文水平,每年撰写编辑学论文至少一篇。  编辑岗位职责  一、组织稿件。以本校为主,同时有目的向外单位专家邀稿,保证不断提高学报质量,扩大学校的影响。  二、审查稿件。主要是做好初审和联系送审工作。  三、编辑稿件。主要是文字上的删减、修改、标点订正。  四、编排版面、初审清样。主要是科学的安排版面,并对清样校对,报主编审定。  五、发行、交流。主要是搞好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交流刊物。  六、收集反馈信息,对学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七、帮助作者掌握与学报编辑出版有关的国家标准,提高论文写作能力。  八、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学习、汲取兄弟院校的办刊经验,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和学报质量。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回答 1、总编的工作职责:总编辑作为“编辑工作的决策人,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所履行的是“各项编辑工作的指挥者,出版方向的把握者与选题的总策划,书稿审读加工的终审者,编辑责任制度的负责人”职责。 2、主编的工作职责:在编委会或总编辑领导下,按编辑方针实施某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其工作内容为研究、制订某一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并领导日常编辑事务,如审稿、审样、撰写重要言论等。 3、责任编辑的工作职责:至少有三大责任,其一是业务责任,亦即技术层面上的观点把握;其二是政治责任,亦即思想,层面上的观点把握;其三是经济责任,亦即利润层面上的创收指标。 4、执行编辑的工作职责:负责报纸、杂志的整体版面设计,调整各版面的材料配搭关系等,不直接负责各个版面的工作。 5、采编的工作职责:采编是采集信息及编辑信息的工作

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一个刊物的级别,由其主管单位决定部级单位主管的就是国家一级,比如教育部、科技部等等,中国xx集团、中国xx协会主管的就是国家二级省级行政单位主管的就是省级刊物,比如卫生厅、农业厅等等,xx省集团、xx省协会主管的就是省二级再次之就是市级刊物。

当然是主办了。

出版单位就是出版社。应该都不能称为出版单位。例如多数大学出版社,主管单位是教育部或者是所在省的教育厅,主办单位是所属的大学,出版单位是××大学出版社,现多改企为××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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