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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的科技期刊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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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的科技期刊指什么

科研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学术科技期刊。刊号CN-50-9230/G,国际刊号ISSN 1671-

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

科研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学术科技期刊。刊号CN-50-9230/G,国际刊号ISSN 1671-

科研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学术科技期刊。刊号CN-50-9230/G,国际刊号ISSN 1671-

《价值工程》创刊于1982年,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经济综合性专业学术期刊,具有国际国内双刊号(国际刊号:ISSN 1006-4311 国内刊号:CN 13-1085/N),邮发代号:18—2。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单位: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价值工程专业委员会、河北省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价值工程》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8年入选)、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国家期刊是有核心期刊,但是省级期刊的话是没有核心期刊的。

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

科研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学术科技期刊。刊号CN-50-9230/G,国际刊号ISSN 1671-

不是国家级的。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教育科学》是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连续型电子期刊。本刊仅在维普网官方展示。

科研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级学术科技期刊。刊号CN-50-9230/G,国际刊号ISSN 1671-

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有哪些

科学与技术》不是期刊,是一本国家科普推广的儿童科普知识系列丛书。 由华夏出版社出版(2008年6月1日),丛书名: 金牌儿童百科知识系列(平装: 191页)。 《金牌儿童百科知识系列·科学与技术》根据孩子的认知模式和心理特点,从科学的奥秘、能源与新技术、身边的科技三个角度,选取了其中最有趣、也是孩子们最感兴趣的知识点,用浅显准确、生动活泼的语言加以阐释,力求让孩子们了解科学技术领域最基础的知识,满足他们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及对知识的渴求。

科学与技术》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新疆阿勒泰地区科协主管,新疆阿勒泰地区科协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创刊于1983年6月下半月刊,国际标准大16开本,下半月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9716;国内统一刊号:

求是杂志,半月谈,等等省级的,比如当代广西

国家期刊是有核心期刊,但是省级期刊的话是没有核心期刊的。

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 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 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 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七条 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第八条 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第十条 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第十二条 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第十三条 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第十五条 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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