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做的都是专利申请实质内容,流程人员做的是案件跟踪和管理内容,包括费用。比如说从申请到授权专利局下发的通知书的处理,及时转达客户,还有年费事宜,流程比较繁琐。
不想说得太悲观,不过如果就业压力大的话就忍忍当作是积累经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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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接触新技术,认真 严格等
在做知识产权的都是以前政府里出来的这帮人,大部分都已经站稳脚跟,有固定的业务。如果你的意思是自己开代理公司,难度肯定很大,毕竟要从头开始,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背景。zm0810133119
什么专利?
一、咨询: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四、确定申请方案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七、审查结论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3个月左右,实用新型5-7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3年。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1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2 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3 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五)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许可程序:(1)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省知识产权局审查(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停业或撤销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告知方式:挂号信件办理时限:30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