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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未授权可以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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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未授权可以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得禧技术合同登记为您整理了这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准予批准条件(1)技术开发合同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2)技术转让合同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②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③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3)技术咨询合同①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②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③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4)技术服务合同①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②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③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④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和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发生变更,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专利技术合同申请登记中介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就依照技术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第四条 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文本的,一般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款。  以当事人之间往来电报、电传、信件作为合同文本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制作完整的合同文本后重新申请,有关电报、电传、信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第八条 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第九条 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一条 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当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名称,采有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表述;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达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办理鉴证、公证后,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鉴证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技术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成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 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第七条 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第十四条 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各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第十六第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或所在系统的技术合同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受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附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非在职人员转让个人技术成果,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专利技术合同登记

很多朋友对技术合同登记都非常了解了,但是对申请技术合同登记的操作步骤不是很清楚,技术合同登记的操作步骤有哪些?得禧量化申报网来为大家整理如下:1、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2、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3、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4、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5、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关于技术合同登记的操作流程就为朋友们分享就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二)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三)国家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何目的?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交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减少技术交易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登记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制定、调整科技政策和规划提供参考;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依据。什么是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得禧技术合同登记为您整理了这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准予批准条件(1)技术开发合同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2)技术转让合同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②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③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3)技术咨询合同①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②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③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4)技术服务合同①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②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③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④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和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发生变更,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权可以许可吗

合同有效与否与专利权没有直接关系,在技术没有获得专利权之前,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不过此时并不属于专利的转让,而是技术转让而已,只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本身是有效的,可以被法律保护。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可以用吗

专利未授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此时不能转让专利权,只能转让专利申请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并且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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