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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当无司法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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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当无司法行政判决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保护内容的复杂性,相关规则制定的不完善性和滞后性,具体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在主观上自由裁量性,都导致该问题的结果都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先提供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设计权无司法行政判决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陈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经过行政处理决定和两级法院行政判决,历时近三年,直至今年1月中旬福建省检察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一个多月后终审判决得以执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日前,当权利请求人林善平得知这一结果时,他欣喜地说,“检察监督让正义得以实现”。2017年4月,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虹润公司)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现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犯虹润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请求处理专利侵权行为。当年8月,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虹润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虹润公司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和一审法院有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撤销一审判决和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决定,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该局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今年1月16日,虹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善平向福建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当日予以受理,对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委托厦门市检察院到该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省高级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实际上已经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局在生效判决作出后七个多月内未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存在不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使被侵权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应当依法纠正。该局以已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理由不能成立。2月17日,福建省检察院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并根据法院终审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日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向福建省检察院书面反馈情况称,该局就涉案专利侵权纠纷重新立案,根据双方答辩与后续证据提供情况作出行政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至此,这起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结案。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书

小杯茶这个公司使用的商标茶叶罐和包装,从整体上来看和小罐茶特别相似,特别的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还擅自使用了与他人相同的标识,用来迷惑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所以就会被处罚。

每个法官手里可能有100多件案,你慢慢排队慢慢等吧

这个案件一开始是小罐茶,发现这个公司的名字严重抄袭,存在着很多虚假信息,所以就把它告上了法庭,后来发现这个公司有很多的抄袭作品。

专利权人转移,判决无法执行

1、开庭审理后判决前被告转移资产,致使名下没有资产,无法执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行为;  2、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申请强制执行吧,如果对方还有财产未转移,可以先去提存机关申请提存。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你好,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向法官申请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转移财产仍属于可执行范围~

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会按照规定,查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务状况,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合法人的权益的。

外观专利侵权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陈朝晖于2000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产品名称为“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并于2001年5月2日被授权公告。白象公司持有的第1506193号“白象”商标(以下简称白象商标)的申请日为1997年12月12日,核准注册于2001年1月14日。2009年8月4日,白象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以其与在先的白象商标权冲突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属于合法的在先权利为由,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白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早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白象商标构成在先权利为由,撤销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白象商标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白象商标的商标申请权构成在先权利为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商标申请权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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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你或者你公司的信誉将会遭到损失。另外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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