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您好,网络不文明现象的危害网络社会的构成相比现实社会构成具有多元多极性,它同时具有比显示社会简单和复杂的双重特性,就一定层面而言,网络社会仍然只是一个和真实社会并行虚拟的社会,虚拟必然会因其利弊而孳生一些不文明甚至龌龊行为,而这些行为的温床,就是网络这个可以“任意”行为的平台。 网络的构成是由一个个个体构成的小群体而够成的大群体,个体而言是指每个终端,而终端的操作者通常是一个或者数个人。也就是说,网络社会的构成最基本要素仍然是人。 网络的危害造成不必要的舆论,谣言煽动,不利于社会安定。传播黄赌毒,不利于净化风气。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管理好网站是离不开网民的自律的,也离不开政府的管控的,更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参与进行制约的。 更多1条
个人认为这位老师说这样的话,特别让人生气,根据南京大屠杀的史料记载,受害人远在30万人以上,作为老师说这样的话特别不负责任。
缺真实教育,只有正面教育,这个能说吗?
需要加强对大学校长的爱国主义教育
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究竟为何?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句著名的话,邪恶事件起因于邪恶。这句话语虽然很短,但令我浮想联翩。既然如此,我希望大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进行讨论。所谓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关键是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需要如何写。我希望大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进行讨论。在这种困难的抉择下,本人思来想去,寝食难安。本人也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在每个日日夜夜思考这个问题。可是,即使是这样,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的出现仍然代表了一定的意义。 要想清楚,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尤·邦达列夫曾经说过,时间是大公无私的语言。这似乎解答了我的疑惑。我们都知道,只要有意义,那么就必须慎重考虑。生活中,若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出现了,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它出现了的事实。既然如此,问题的关键究竟为何。 一般来说,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审视一下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而这些并不是完全重要,更加重要的问题是,所谓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关键是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需要如何写。要想清楚,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这些问题。在面对这种问题时,阿拉伯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思想和感受是天才中的两大类型:这不禁令我深思。民谚在不经意间这样说过,用着菩萨求菩萨,用不着菩萨骂菩萨。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的阴郁不禁让人深思。今天,我们要解决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审视一下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到底应该如何实现。就我个人来说,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对我的意义,不能不说非常重大。既然如何,了解清楚发表不当言论的处理方法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存在,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我希望大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进行讨论。
发表不当言论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公开道歉、公开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因不当言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说话的场合与话的本身不合适
就是不合适的话 听了让人不舒服的话不当意为不恰当 不合适言论就是说的话咯 发言咯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编造并在公共媒体上传播编造的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仍在公共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传播意味着使多数不特定的人知晓。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如造成群众性恐慌、引发群众事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信息的类型: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法律效果:行为人犯本罪,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处理:不造谣,不传谣,对于突发性事件,耐心等待官方通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网上发表不当的言论会不会被判刑,要依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有可能,不建议在公共场合或者互联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
可以举报种族歧视是指由于某些人是某一种族之成员而对他们施以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 换言之,如果一个导演认为亚洲人不会演电影,但在雇佣演员时对亚洲人和其他族群一视同仁,那他就没有种族歧视,只是带有一种偏见罢了。种族歧视(Racism)是指一个人对除本身所属的人种外的人种,采取一种蔑视、讨厌及排斥的态度,并且在言论行为上表现出来。
不会的!!不过以后还是不要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