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要分的,看你给不给哈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5节,将第4节第(2)项移至第5节并作修改,第5节的内容如下: 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第(2)项(i)修改为: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1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第1段修改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第3段,将第4段作为第3段,并新增1段作为第4段,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节第2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第(2)项修改为: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第(3)项修改为: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2节第(5)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3月2号
用书上基本看自己的需求,因为现在大多数都是一些线上的课程和做题APP之类的,可以配合着可以听杨熙老师的《熙说》音频,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进行详细的讲解。先看审查指南,可以快速的掌握和基本知识和专业性的名词之类的。课程和做题方面你可以去搜搜一些平台都有做专代方面的一些课程,有免费的,还有做题可以去知识产权课堂的做题系统,有历年的真题和解析,比较全面。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和专利权转让证明打开电子申请客户端、点主动提交 找到专利号 点增加 找到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 和其他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里导入专利权转让证明。
CPC 制作和编辑电子文件1 打开CPC客户端,点击主动提交按钮,或在中间文件制作下选择“主动提交”。2 在弹出的“电子申请编辑器”中,点击“新建”。3 在弹出的“创建新申请信息”中按照窗口内容,输入申请类型、申请号、发明名称,注意申请号省略小数点。4 编辑著录项变更:在中间文件下选择“增加”,选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会弹出编辑著录项的变更,如下图所示,针对著录项信息变更的不同逐一进行填写,填写完毕,点击确定,并点击保存按钮。5上传著录变更证明材料,同样在中间文件下点击“增加”按钮,选择“著录变更证明”,若没有此选项,可在弹出的框中,在更多中加载,最后一定要进行保存操作。6保存完成后,窗体自动切换到初始界面,选择一项专利根目录下所有信息,点击签名,在弹出的“签名”对话框中,选择签名证书,点击“签名”按钮,总体进度100%后,点击退出。7此时中间文件出现在发件箱中的待发送里,点击选择后,选择发送,等待发送,发送完成后,会成功接收到电子回执,此时一项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的电子手续就上报成功了。
来要分的,看你给不给哈
专利申请审查的内容及专利申请审查的注意事项,其实专利申请审查就是指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以后,必须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专利申请审查的程序:首先是初步审查,接着公布专利申请,然后请求实质审查,最后在进行实质审查。那么专利申请审查的内容及专利申请审查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接下来由八戒知识产权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专利申请审查的内容及专利申请审查的注意事项专利申请审查的内容及专利申请审查的注意事项一、专利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4)专利申请审查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5)专利申请审查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6)专利申请审查的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7)专利申请审查的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8)专利申请审查的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9)专利申请审查的权利要求书是否有单一性;二、专利申请审查的注意事项:(1)在进行专利申请审查前,申请人需要认真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与专利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必须要了解什么是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申请专利进行认真考虑。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等相关知识。(2)一般来说,专利进行专利申请审查的过程比较漫长,因为申请人在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后,并且确定申请日的同时才可以向当局递交递交提前公开声明,然后再请求实质审查,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加快审查进程,缩短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3)在专利申请审查的期间,如果审查员发现了发明的实质内容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下发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应积极主动的通过回复来进行沟通,直至修改到审查员满意为止,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专利申请因一些误会而被驳回,避免审查通过不了的情况。(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实质性审查,只需要核审就可以了。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5)为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初启动了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的修改工作。因此专利申请人需要对修改内容有所了解。
一、专利审查的步骤有哪些 专利审查步骤如下: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请人会晤、进行产品演示或者提供样品,但若申请人主动会晤请教审查员,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也应当认真进行会晤;听证原则中明确地阐述了“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在程序节约原则中,重申了为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后续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三种专利的审查程序各自一章,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既出现了申请中同样的问题因规定的不同,其处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掌握难以预料。此次审查指南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对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1)初步审查合格 (2)申请文件的补正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4)通知书的答复 (5)申请的驳回 (6)前置审查与复审的处理 在初步审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节约程序、优化流程出发对补正的次数、驳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从初步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程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即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流程,统一了审查基准;又有利于指导审查员按照统一的审查原则、工作程序进行审查;保证专利审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