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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议论文8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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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议论文800字范文

关于法律的作文可以写一写,你对法律的认识,在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法律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也使我们的思想观念中对法律越来越形成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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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知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幸运。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甚至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在守法律的制度的同时,还要懂法的学生。其中离不开学校和家长的教导。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同学们能从中学会不少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守法,如何面对周围的突发事件……老师也经常提醒我们,要我们时刻遵守学校、社会制度。在家,只要我们一犯错,父母就应该立刻指出来,教育我怎样才是正确的,下次如何避免……我们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使自己避免犯错误。这样,我们的确做到了与法同行。否则,将来成为一个法盲。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狼——血性中的爱“风呼呼地吹着,鹅毛般的雪花飘落了下来。一制小狼以为在母狼身后,它们在积雪上行走。突然,冒出了几个猎人,他们各个举着枪,对着着两只狼。母狼将小狼揽在身后,原以为它回反抗,但是母狼却跪倒在猎人面前,眼里噙着泪水。此时,它的绿眼睛不再闪烁着凶残的光芒,一种哀求的眼神,它正在承担着作为母亲的责任。猎人们被震住了,母亲含这泪爱怜地舔了舔小狼,一声枪身后,雪地染上了红色的血迹。小狼得以幸存……”   狼,或许在人的心里是一种凶残,狡诈的动物。黑暗中,狼的眼睛,寂寞而阴冷。但当狼作为一位母亲时,它为了保护孩子义无返顾,心中的热血沸腾了,激起了沉睡已久的良知。每一位母亲都是伟大的,都是圣人,她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孩子做任何事,包括自己的生命。   狼在草原上行走,或许某一天,它们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猎人,一声沉闷的枪声过后,是一声痛苦而又绝望的嚎叫,雪飘飘洒洒,掩盖了那淡淡的血痕,它们舔舐着同伴们的伤口与鲜血,但却无法带上那些躯体与亡死的灵魂。狼竖立了淡灰色的毛,愤怒地对视着敌人,绿幽幽的光透露狼那天生的野性。冲吧,为了朋友,为了孩子,不顾一切地做斗争,扑上去,咬住对方的咽喉,让那鲜血痛快地流出来,洗清对狼族所有的侮辱,鲜血染红了大地,染红了天边……   狼也有感情,也有血有肉,它们是草原上的霸主,孤独的战士,无家可归的浪人。   我会在夕阳最美的时刻,摘取一朵野玫瑰,祭拜在你的坟前。玫瑰就好象狼一样,看上去很没,被望了还有刺……

法律论文800字范文

我国公民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认识法律,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使我国公民应尽义务是公民为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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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800字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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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自出生起,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结之缘,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其息息相关 《今日说法》栏目,为我们讲述一个人生来,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发生的犯罪事实,告诉人们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都因种种纠纷,可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依法得到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援助可公民一旦触犯了法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把相关的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法律与国家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就应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说法与我 放假时,我每天都要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可是开学了;又得同它分别了,终于学校在每天中午,打开电视让我们收看《今日说法》栏目,让我们认识法,更加了解法我终于又能与《今日说法》相会了 看了《今日说法》我变了,我变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么事情我们该做,该认真的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该坚决拒绝件件真实的案件,告诉我们,孩子受法保护,学生受法保护,百姓受法保护,官员受法保护,国家一切公民,各种职业,各种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护,但同样受保护的也同时受法的约束,总而言之法律是保护无违者的 《今日说法》在生活中影响我,与别人发生冲突,不应头脑发热,总想以打架判胜负,这样往往会使自己无形中走上违法的道路小偷,小摸是违法行为,应坚决拒绝,抢劫,敲诈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当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吵架,打闹无济于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时法律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强大的武器《今日说法》对我说要做个遵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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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人必须要有自己的主见,怎么能直听取别人的意见呢。现在这个社会上,越来越多的选择做了一种角色。就是大多数人选择的东西,小部分人就会下意识的去选择那个。因为,她们总是觉得,大部分选的肯定都是对的,她们肯定有自己的想法。那你怎么知道,那些大部分人可能也是随便选的呢?你怎么知道呢……是啊,人总是喜欢这样,总喜欢告诉自己,大部分选的就是对的。可你们难道没听说过一句话吗?胜利永远是属于小部分智慧的人。如果那么多的人都拥有自己的智慧,都能有自己主见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成功的人就太多了。想成为一个成功的人,就必须要有自己的主见。如果在大是大非面前,你依旧选择听取大部分人的选择,那么就错了。大是大非谁都有自己的观点,谁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大部分人都选的是错的呢?就比如说,你面前有十元钱,大部分会去选择交给警察还是自己拿着呢?哈哈,答案可想而知吧?大多数人肯定都会选择自己拿着吧,因为谁都知道交给警察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失主,还不如自己拿着呢。很多人都抱有这个想法吧?可错了!交给警察也许并不是希望钱能物归原主,可能是希望自己安心一点吧。是啊,少部分人才会选择这个。而大多数都选择私吞钱了!在很多问题前,我们都需要有自己的观点,正确的答案也许就是当初脑海中浮现的答案,那么请问为什么要去改变呢?你为什么要相信别人的答案呢?别人的答案就一定对吗?不见得吧,在不确定答案的情况下给自己坚定的信念吧,相信自己一次,相信你心中的答案。希望所有人都有自己的主见,希望这个世界少一点随波逐流的人吧!

找准位置,绽放生命的奇葩 若生为林木,我当欣欣以向荣; 若生为幽草,我当萋萋而摇绿; 若生为小溪,我当涓涓以细流。 狗看家护院,围着农夫上蹿下跳,赢得主人高兴;而驴子勤勤恳恳,便是主人的欣慰。 找准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能做的事,也是一种生命的景致,也能绽放出生命的奇葩。 找准位置,实现生命永恒的价值。 他是一把倚天巨剑,被历史的烈焰燃烧得赤红,被人世的艰难锤打得坚忍。他是一支如椽巨笔,笔下流淌出铮铮诗篇,豪放洒脱,如滔天巨浪不可阻挡。他得意时立马横刀,指点江山;失落时韬光养晦,志存恢复。 辛弃疾,侠之大者,在消极投降的逆流中巍然屹立,如中流砥柱,坚守了一个民族不屈的精神。进则沙场点兵,力抗强敌;退则以笔为剑,激励官民——辛弃疾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位置,绽放了生命的奇葩。 找准位置,展现生命华丽的奇迹。 舞台上,一个女子在舞动,用手臂勾勒人性的高洁,用舞姿展现生命华丽的奇迹。她没有动听的歌喉,也不能演绎美妙的乐曲,但她可以用她独特的方式——舞蹈表达对生命的思索。 “此时无声胜有声”,在我们眼中,她是最美的风景。邰丽华的生命绽放出惊人的奇葩,在于她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位置。 找准位置,体验“虎啸深山,鱼游潭底”的奔放自由; 找准位置,感受“驼走大漠,雁排长空”的豪迈壮观。 …… 狗尽职尽责看家护院,驴子勤勤恳恳驮货拉磨,莘莘学子勤奋上进报效社会,各行各业无私奉献建设祖国,只有找准属于自己的位置,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找准位置,绽放生命的奇葩!

功夫不负有心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是一句很有名的俗语它告诉人们,做什么事,只要勤奋,努力地去做,就没有做不成的事情。     成功之花需要辛勤的汗水来浇灌。从古至今,千百年来,每个成功人士的背后都饱经沧桑,然而他们面对困难迎难而上,锲而不舍。为了理想奋发进取,取得卓越成功。      李白,小时候不喜欢读书。一天,乘老师不在屋,悄悄溜出门去玩儿 ,他来到山下小河边,见一位老婆婆,在石头上磨一根铁杵。李白很纳闷,上前问老婆婆,她在做什么?老婆婆说她在磨针。李白很吃惊,他想:铁杵这么粗大,怎么能磨成针呢?老婆婆说,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李白听后,想到自己,心中惭愧,转身跑回了书屋。从此,他牢记“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的道理,便发奋读书,成了唐代的大诗人。     无独有偶,晋代的祖逖是个胸怀坦荡、具有远大抱负的人。可他小时候却是个不爱读书的淘气孩子。进入青年时代,他意识到自己知识的贫乏,深感不读书无以报效国家,于是就发奋读起书来。他广泛阅读书籍,认真学习历史,于是就发奋读起书来。从中汲取了丰富的知识,学问大有长进。他曾几次进出京都洛阳,接触过他的人都说,祖逖是个能辅佐帝王治理国家的人才。祖逖24岁的时候,曾有人推荐他去做官司,他没有答应,仍然不懈地努力读书。 后来,祖逖和幼时的好友刘琨一同担任司州主簿。他与刘琨感情深厚,不仅常常同床而卧,同被而眠,而且还有着共同的远大理想:建功立业,复兴晋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一次,半夜里祖逖在睡梦中听到公鸡的鸣叫声,他把刘琨叫醒后,对他说:“别人都认为半夜听见鸡叫不吉利,我偏不这样想,咱们干脆以后听见鸡叫就起床练剑如何?”刘琨欣然同意。于是他们每天鸡叫后就起床练剑,剑光飞舞,剑声铿锵。春去冬来,寒来暑往,从不间断。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长期的刻苦学习和训练,他们终于成为能文能武的全才,既能写得一手好文章,又能带兵打胜仗。祖逖被封为镇西将军,实现了他报效国家的愿望;刘琨做了都督,兼管并、冀、幽三州的军事,也充分发挥了他的文才武略。     还有许许多多的事例:     王羲之临池学书,池水尽黑。     西汉学者匡衡家贫而好学,夜晚无灯,凿壁偷光,     著名画家齐白石年逾90,却每天作画5幅。     还记得有句话叫“心如所愿,无事不成。”又想起郭沫若曾说过“读不在三更五鼓,功只怕一曝十寒”。是啊,只要有这个心愿有什么事情做不成呢?只要认真,努力去做了,还有什么事会难倒我们呢?不论你是在追求自己美好理想的历程中,还是灰心失败或准备放弃的时刻,都要记住一句话:功夫不负有心人。

大海广阔无垠,因为他珍惜每一条小溪;树叶发荣滋长,因为他珍惜每一缕阳光;群山连绵巍峨,因为他珍惜每一块砾石。珍惜会使生命精彩,正如海潮的大海,茂盛的绿叶和高耸之云端的高山。知足者常乐"足"中正浸透着对已有一切的珍惜。只有在珍惜中,生命的乐趣才会得到淋漓尽致的诠释。只有在珍惜中生活才会溢满充实。只有在珍惜中心灵才能体会出身边的美丽。又何必让欲望迷住你的眼睛。有一个农夫临死前,他请来一位哲人并问他:“我一身劳生草草,身心两疲,即还是一无所获,一贫如洗,我这一生是不是徒徒虚度?”哲人只是微笑着说:“如果我用万贯家财和你交换你的儿女妻子,你愿意吗?”农夫很微弱但毅然坚决的说:“我不会同意的。”哲人还是微笑着回答道:“那你又何须苦恼呢?你拥有的是亲人的爱,他们是你最值得珍惜的东西。”农夫释然的笑了,望着在一旁低泣的家人,微笑地闭上眼睛。农人最终懂得了珍惜的道理,所以他是在快乐中死去的。也许人生就是如此,得到的更多并非意味着真正的幸福,珍惜你所拥有的才是真正的快乐。也许正在此时,还有人在感叹上天的不公,报怨事与愿违。何不放下对不可及事物的执着,而去珍惜已拥有的珍宝呢?珍惜亲情,亲人的关爱,那是世间最闪耀的珍宝;珍惜友情,朋友的友谊,犹如一泉甘露,是心灵里的一眼清泉,一池清凉;珍惜快乐,保持一颗年轻的心,快乐是生活的音符,是寒冬的一缕暖阳,是轻轻掠过心湖的一阵清风;珍惜时间,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珍惜时间就是延长了生命,何不珍惜时间完成更远大的梦想?每个人都有如此多值得珍惜的东西,又何须在欲望的歧途中苦苦求得恩宠。懂得珍惜的人才能得到更多,贪婪的索取只会带来永无止尽的欲望。让珍惜进入灵魂,让它伴随着你一道走上人生的旅途。在珍惜的陪伴下享受生命,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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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 在城市尽头,没有繁华的街市,闪亮的霓虹;在城市的尽头,只有破旧的棚户区,有饱经生活风霜的生命;在城市的尽头,有他们这样一群人。 让我怎样称呼他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农民子弟?亦或是农民工二代?不,我不想用这些冰冷的名字称呼他们,我多想叫着他们带着泥土气的乳名,拉着他们的小手,走近他们的生活…… 他们从小生长在故乡的青山绿水中,纯洁的灵魂在田野里抽穗拔节。在山野的风中,他们奔跑着,憧憬着。风从田野中吹过,吹进了城市,为了生计,为了未来,他们跟从父母来到了城市,在城市的尽头扎下了根。于是习惯了青山绿水的双眸第一次触碰到了高楼大厦、车水马龙。他们不知道怎样穿过六车道的马路,小小的手指怎么也数不清写字楼的层数。繁华的现代文明不曾给他们带来任何快乐,这一次,却在心上烙下了深深的痕迹。 他们背起书包,小心翼翼地融入城市的生活。可是却在“城市人”异样的眼光中,第一次明白了户口与暂住证的区别。他们都是父母心头的宝啊!却过早地承担了不属于这个年龄的负担。 放学回家,他们做好简单的晚饭,父母还在工地或菜场上劳作;午夜醒来,泪眼中城里的星空没有家乡的明亮;悄悄许愿,希望明天他们的打工子弟小学

论文常被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论文格式封面  论文常指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1]。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直观的说,论文格式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  结构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

大海广阔无垠,因为他珍惜每一条小溪;树叶发荣滋长,因为他珍惜每一缕阳光;群山连绵巍峨,因为他珍惜每一块砾石。珍惜会使生命精彩,正如海潮的大海,茂盛的绿叶和高耸之云端的高山。知足者常乐"足"中正浸透着对已有一切的珍惜。只有在珍惜中,生命的乐趣才会得到淋漓尽致的诠释。只有在珍惜中生活才会溢满充实。只有在珍惜中心灵才能体会出身边的美丽。又何必让欲望迷住你的眼睛。有一个农夫临死前,他请来一位哲人并问他:“我一身劳生草草,身心两疲,即还是一无所获,一贫如洗,我这一生是不是徒徒虚度?”哲人只是微笑着说:“如果我用万贯家财和你交换你的儿女妻子,你愿意吗?”农夫很微弱但毅然坚决的说:“我不会同意的。”哲人还是微笑着回答道:“那你又何须苦恼呢?你拥有的是亲人的爱,他们是你最值得珍惜的东西。”农夫释然的笑了,望着在一旁低泣的家人,微笑地闭上眼睛。农人最终懂得了珍惜的道理,所以他是在快乐中死去的。也许人生就是如此,得到的更多并非意味着真正的幸福,珍惜你所拥有的才是真正的快乐。也许正在此时,还有人在感叹上天的不公,报怨事与愿违。何不放下对不可及事物的执着,而去珍惜已拥有的珍宝呢?珍惜亲情,亲人的关爱,那是世间最闪耀的珍宝;珍惜友情,朋友的友谊,犹如一泉甘露,是心灵里的一眼清泉,一池清凉;珍惜快乐,保持一颗年轻的心,快乐是生活的音符,是寒冬的一缕暖阳,是轻轻掠过心湖的一阵清风;珍惜时间,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珍惜时间就是延长了生命,何不珍惜时间完成更远大的梦想?每个人都有如此多值得珍惜的东西,又何须在欲望的歧途中苦苦求得恩宠。懂得珍惜的人才能得到更多,贪婪的索取只会带来永无止尽的欲望。让珍惜进入灵魂,让它伴随着你一道走上人生的旅途。在珍惜的陪伴下享受生命,享受生活。

我把明天对半折,一半折成飞机,一半折成云梯  ——题记  人们想看见山对面的风景,于是便要过山赶时间的人穿越隧道,很快便通到对面山头一览眼前风光;慢性子的人徒步攀援,到达对面的同时也收获了这半山的风景  于是想起了那句话:“弯有弯的曼妙,直有直的通达”  有这样一个故事:妻子与丈夫同去博物馆看展览出来的时候妻子大为恼怒,丈夫便问为什么妻子说:“五层楼啊,为什么里面不安个电梯呢?”  的确是这样,画廊或艺术展这类以欣赏为目的的旅途里,捷径就会显得多余同理,谁会在百米跑的赛道旁摆上鲜花和绿叶?  曾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两栏姓名,一类鲜为人知却是那时科考的状元,另一类有包括韩愈、归有光、蒲松龄等家喻户晓的名人,却被标榜为曾落榜的考生昔日的状元在现代社会的名声与后者相比的确相形见绌但仔细一想却又不是毕竟在他们生活的时代里,高中的无限风光或许远胜于后世的浮名一类人一步登天,就此飞黄腾达,谁能说这不是一种成功?另一类人坎坷而上,一路跌跌撞撞到达高处时亦流芳千古,谁又能说他们失败?  生活就是这样,捷径得到的是结局,失去了精彩的过程;而美景得到了享受与积累,却往往失去宝贵的先机  那么伴随着失去与得到,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在我看来若是两者兼可,那么选哪一种也都无伤大雅;若是有所侧重而判断失误时,也不必沮丧,换种想法也无妨就拿自己来说,我做数学题时就经常容易陷入多种解法之间,而很多时候,直到演算完毕才发现,自己原来挑了一种最繁琐的算法,这个时候生气,懊悔,埋怨或许都无可非议,但我却会觉得这恰恰锻炼了我的计算能力  由此可见,捷径或美景其实都没有一个绝对的定位,无论两者间有多辩证,关键还在心境  爱迪生用前后二十多年发明电灯,贝尔发明电话却只用了一年不到;李白写诗一挥而就,贾岛写诗却总反复推敲;勒威耶用笔算出了一颗海王星,开普勒研究天体却用了一生的时间观察与记录……没错,他们都是成功者,找到了捷径的,功成名就;没有找到的,脚踏实地却也一路芬芳  捷径与美景,两者的确总不能兼得,但无须为难于两者的选择如果你走上了捷径,那么恭喜,你离成功更近;如果你选择了美景,那么同样恭喜,因为你将收获意料之外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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