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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第一版于多少年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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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第一版于多少年正式生效

IPC的现实作用1、传统作用的延续在《IPC使用指南》中指出:IPC是使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一种工具。借助这种国际统一的专利文献分类系统,可以为各专利局及其他用户建立一种有效的专利文献检索工具,从而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估。在信息服务方面,IPC还有以下作用:(a)利用分类表编排专利文献,可以使用户方便地从中获得技术上和法律上的信息;(b)作为对专利信息用户进行选择性报导的基础;(c)作为对某一个技术领域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调研的基础;(d)作为进行工业产权统计工作的基础,从而对各个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做出评价。另外,IPC还是各专利局进行审查管理和统计的工具。2、作为实现计算机智能化分类的工具无庸讳言,IPC是基于纸件专利文献和信息技术还不够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方针和原则,以今天的眼光看似乎有点过时。但看问题要看本质,IPC的本质是一种分类导航式索引系统,该系统的应用就是对专利文献进行标引。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一种已经经受实践检验的索引系统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仍有其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对于智能化分类而言,其基本解决方案是将IPC改造成一种可机读的“电子版”。这种可机读的电子版,实际上是一个以IPC作为树结构框架的电子语言表达表,既将IPC现行的技术术语词汇加自然语言或短语的描述方式改造成用技术术语词汇、关系词汇、以及词与词之间关系组配和逻辑关系表达的描述方式。通过计算机编程,对编码申请说明书八大部分中的技术术语词汇(包括同义词)、关系词汇(包括动词、介词等)等进行词频统计、位置统计和关系统计,对词与词之间关系组配和逻辑关系表达进行分析判断,通过加权统计和垃圾处理,最终按与IPC电子版的相关程度列出分类位置。所列出的分类可以是几个,也可以是十几个。因为,这时我们已不简单地把它们看作传统意义上的主分类、副分类,而是将它们当作对申请案的标引来使用,进而为下一步的专利文献智能化检索创造条件。如上文所说,这种改革将是对IPC的结构性改革,难度较大、工作量也相当可观,但一旦建成,意义将十分重大。届时,在专利审查流程上将不需要专门的分类审查员去完成对申请案的人工分类,需要做的事情将主要集中在由若干分类专家在流程外通过收集反馈意见,研究电子表的改进,丰富电子表的内涵等来维护这个电子语言表达表。处理分类纠纷的工作还是放在审查部门,只是要将纠纷处理结果汇总到专家手中即可。此项工作也许会有一条较长的路要走,但笔者认为,专利申请的智能化分类最有可能成为实现专利智能化审查的先驱。3、可作为实现计算机智能检索的重要工具 作为另一个IPC待开发的领域是借助IPC实现计算机智能化检索,包括智能化确定或扩展检索领域,智能化分析、取舍检索记录等。计算机智能检索是目前信息技术业的追求目标之一,也是我局改进中国专利检索系统的努力方向。实现中文专利文献的智能检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查全率和查准率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审查效率和改进审查质量的目的。要解决智能化检索问题,从软硬件条件分析,似乎都不存在太大问题。目前也有一些商业检索系统初步实现了基于同义词表的智能检索,但碍于先天不足,往往失于泛泛,不适用于专利文献检索。笔者认为使专利文献智能化检索停留在纸面上的主要原因是确定实现智能化检索的技术方案及为实现技术方案需要完成的大量基础性工作。从技术解决方案角度观察,单纯的全文自由词检索和单纯的人工标引或自动分词标引都不能彻底解决专利文献检索问题。因为,中文是以字与字的组合所构成的词作为文字描述单元的,所以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检索一般通用文字,问题也许还不突出。但检索包罗万象的专利文献,显得能力不足。利用IPC进行检索,则可以弥补上述检索的不足。因为IPC是按照科学的分类方法,将具有相同属性的技术主题分入同一类号。在同一类号下,不仅仅可以查找到与发明相同的主题,还可以查找到相似的技术方案。另外,虽然目前许多数据库对其源数据进行了很好的加工,例如进行深度标引,但是其标引也是有一定的原则的,对过于普通的词汇,则一般不作标引。如果采用专利分类作为标引表示,则不仅可以包括这些词汇,还可以从技术内涵上涵盖专利文献的技术特征、技术主题、甚至技术方案。因此必须采用字、词加分类标引的组合检索模式才能解决中文智能化检索问题(人工标引可以保留,但应作为辅助手段,专门针对某些特殊领域做深度标引和源数据的改进提升)。为此,我们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IPC的作用。其一,除了需要采用全文检索技术外,对于词的检索,必须建立一套词表,其中包括同义词表。而IPC及与之配套的《关键词索引》可以成为生产所说的词表的基本框架工具。从某种程度上说,专利局有条件成为中文科技领域同义词库的基本生产基地。这种词表可能具有这样的特征:与每个行业所使用的词表相比,该词表可能都不是最好或最流行的,但与所有行业相比没有比它更好或更流行的。其二,上文提到的电子语言版IPC,以及所确定的分类标引,是丰富检索的重要手段,并将作为一条现实途径,在专利文献的智能化检索中得到应用。利用IPC的领域划分、分类系统、和位置关系可以帮助我们进行智能化检索。如,我们仅在检索式中输入一个主分类或一个技术领域名称,甚至一个关键词,智能化检索系统就能够自动在相关范围内完成检索,得到你希望但并未完整表达,而是通过计算机人工智能模拟分析、确定、整合的检索要求,从海量数据库中提取您所期望的检索记录。

《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分类)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是目前惟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为世界各国所必备。问世的30多年里,IPC对于海量专利文献的组织、管理和检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专利文献每年增长约150万件,目前约有5000万件。按照第7版69000个组计算,平均每组包含的文献量超过700件。而且各国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差距很大,它并不能够适应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另外,IPC的建立是基于纸件专利文献的管理与检索,在计算机、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它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为了让IPC名副其实地成为世界各国专利局以及其他使用者在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时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IPC联盟大会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9~2005年对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了改革,将第8版IPC分成基本版和高级版两级结构。第8版IPC基本版约20 000条,包括部、大类、小类、大组和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少量多点组的小组。第8 版IPC高级版约70 000条,包括基本版以及对基本版进一步细分的条目。高级版供属于PCT最低文献量的工业产权局和大的工业产权局使用,用来对大量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国际专利分类表第一版

第一分册——人类生活需要(农、轻、医);第二分册——作业、运输;第三分册——化学、冶金;第四分册——纺织、造纸;第五分册——固定建筑物;第六分册——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第七分册——物理;第八分册——电学。此外,IPC分类表还有专门的使用手册。国际专利分类系统的体系结构如下: 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按照技术主题设立类目,把整个技术领域分为5个不同等级:部 、 大类、 小类、大组、 小组。比如:部:B——作业、运输;大类:B64 --表示飞行器、航空、宇宙飞船。大类类号用二位数标记;小类:B64C--表示飞行。小类类号用大写字母标记;大组:B64C25/00-- 表示起落装置。大组类号用1-3位数加/00标记;小组:B64C25/02-- 标记是将大组/00中的00改为其他数字小组内的等级是依次降低的,但从  分类号上看不出来,只能根据小类前的圆点数目加以判断。如:25/02 起落架;25/08 非固定的;25/10 可快放的,可折叠的或其他的;25/18 操作机构;25/26 操纵或锁定系统;25/30 应急动作的。

国际专利分类表(2012版)

《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分类)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是目前惟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为世界各国所必备。问世的30多年里,IPC对于海量专利文献的组织、管理和检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专利文献每年增长约150万件,目前约有5000万件。按照第7版69000个组计算,平均每组包含的文献量超过700件。而且各国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差距很大,它并不能够适应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另外,IPC的建立是基于纸件专利文献的管理与检索,在计算机、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它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为了让IPC名副其实地成为世界各国专利局以及其他使用者在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时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一种有效检索工具,IPC联盟大会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9~2005年对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了改革,将第8版IPC分成基本版和高级版两级结构。第8版IPC基本版约20 000条,包括部、大类、小类、大组和在某些技术领域的少量多点组的小组。第8 版IPC高级版约70 000条,包括基本版以及对基本版进一步细分的条目。高级版供属于PCT最低文献量的工业产权局和大的工业产权局使用,用来对大量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国际专利时效多少年

专利有地域限制保护,国内的只在国内享有保护发明20年新型10,国外的需要再提出申请。

申请了专利权不是永久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且前述期限届满后,无法申请继续授权,即期满后,专利权必须终止。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从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无因其他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国际专利多少年有效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从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无因其它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国际专利也并不是永久的。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际专利有效期多少年

30个有月之临时保护

是问的保护期限么?国际专利也是某一个国家或某条约的缔约国授权的,所以,其授权专利的有效期一般由该国的专利法规定的。各国都有所不同,发明大部分是20年。(1)美国专利:      a、 种类:(1)发明(2)外观设计      b、 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发证日起14年。专利期限经批准,最多可延长5年。(2)日本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6年;(3)注册日起15年;(3)德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专利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20年(4)英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25年 (5)法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6年(3)申请日起50年 (6)加拿大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7)意大利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15年 (8)欧洲专利:     a、种类:发明 b、保护期限:申请日起20年 (9)南韩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注册日起15年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的规定,一般这个有效期都是根据该国的专利法的规定,而确定这个期限的哦,但是一般都是20年的呢,申请延长的话,一般都是可以申请5年的,具体的情况,根据不同的国家的专利法的规定不同而不同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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