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风险,原因如下:涉及录用通知的环节,相关规定只有“告知义务”。至于什么形式,口头电话还是书面、电子邮件还是纸版、内容包含哪些要素,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体现告知就行。3、实际操作中,最简单的方法,是让人事电话通知。比如,通过了面试,可以电话告知,并约定上班时间。一般应聘者不会再强求书面确认的,如果有,由通知人再发一封邮件。内容:“恭喜你加入**公司,请与***日报到。需准备***”。说明一点,这封邮件是个人效力,低于公司效力,如果有纠纷,公司的压力会小一些。复杂一点的,就要用到offer了,但内容可以简单些,只体现同意入职的意思,合同等其他要素不体现,否则会增加法律风险。
1、不一定要发放offer。2、没有法律风险,原因如下:涉及录用通知的环节,相关规定只有“告知义务”。至于什么形式,口头电话还是书面、电子邮件还是纸版、内容包含哪些要素,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体现告知就行。3、实际操作中,最简单的方法,是让人事电话通知。比如,通过了面试,可以电话告知,并约定上班时间。一般应聘者不会再强求书面确认的,如果有,由通知人再发一封邮件。内容:“恭喜你加入**公司,请与***日报到。需准备***”。说明一点,这封邮件是个人效力,低于公司效力,如果有纠纷,公司的压力会小一些。复杂一点的,就要用到offer了,但内容可以简单些,只体现同意入职的意思,合同等其他要素不体现,否则会增加法律风险。
看来你是红花候选人,一看你就觉得合适;offer也只是流程上的其中一样用人单位表示对应聘的聘用意向书而已,不是必要的。能直接签约就ok了,不过建议要看清楚条款项。恭喜!
这叫“逼签”,这几年很流行的,业内著名的“华为”等企业都是面试完了马上签约,签完了还不许毁约,千万要谨慎。一般有OFFER的比较正规,多见于外企与合资企业。
看来你是红花候选人,一看你就觉得合适;offer也只是流程上的其中一样用人单位表示对应聘的聘用意向书而已,不是必要的。能直接签约就ok了,不过建议要看清楚条款项。恭喜!
不一定要发放offer,没有法律风险。录用通知的方式(口头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纸版等),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体现告知就行。扩展资料: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参考资料:华律网
有样刊了就可以证明已经发表了。然后等中国知网收录了就可以再网上查到你发表的文章了
可以发邮件问下啊~~~
一般不会的,杂志社都会收取一定版面费用的,一般不会免费帮你发表的;如果是没有经过你允许发表了,可以和杂志社协商撤下来。正规的杂志社还是会每一步都积极和你联系的,如果有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你需要才会给你的,一种是快递到付(20元),另一种是邮局信件。
1、从字义上讲,两者接近,但使用的企业略有不同其实入职通知书咱们国内企业使用的多一些,而offer是外资企业使用的较多。从字义上讲,前者是形成书面文字,是需要企业有关部门签发的,严格的企业还需要盖上公章,实际上就有点类似聘书。而offer不一样,它可以是电话口头通知、纸面证明、甚至是邮件等。2、两者的真实意思不同,区别就在于双方是否达成某些协议从真实意思的角度来看,如果某家企业给某位面试者发了“入职通知书”,实际上就已经越过了offer这一环节,双方在工作关系上已经得到了确认,而再次发放通知书的目的就是约定工作时间、地点、薪资、职位等等;反过来offer又是另外一回事,这就好比我们去瓜地里选瓜,选中的瓜就给加上一个名字叫“offer”的标签。我们选中这些瓜之后就要告知这些瓜,企业对他们很满意,但我们无法得知瓜是否对这家企业满意,所以offer更像是一种认可,但这是单方面的,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双方才能围绕工作关系展开后续的事宜。3、自由度不同前者一般用来员工入职的相关细节,这一切是建立在企业与员工双方达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后者更倾向于企业招聘一大堆员工,优中选优。而员工面试一大堆企业,骑驴找驴。当企业对面试者满意时就会发出offer,而员工也有权利拒绝接受,比前者自由度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