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论文数据来源置于图名称的下方, 黑体,小五号。 如果数据来源于网站, 须写明网址; 如果数据来源于期刊等论文按参考文献的格式写明。 如果图是自创无须数据来源。 1、如果采用的数据是表格的形式,可以在表格的下方加上:资料来源于2、如果采用的数据是以文字的形式插入内容中,如[1]、[2],在最后的参考文献中标注来源。 3、也有的数据是以文字的形式插入内容中,如[1]、[2],然后在每页的下方插入脚注,表明数据的来源。论文数据来源标注的格式:作者,作品的名称,出版社,出版年份,引用页码,甚至可以将段落都标上去,尽量把引用的数据来源说明清楚。
毕业论文中出现真实的公司名字算侵权么?不侵权,符合注册规定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毕业论文中出现真实的公司名字算侵权么?不侵权,符合注册规定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可以的 但是不要写成企业宣传就可以
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故意先提出问题,然后自己回答。作用:提醒人们思考,有的为了突出某些内容。如:花儿为什么这样红?首先有它的物质基础。(贾祖璋《花儿为什么这样红》)引用现成的话来提高语言表达效果,分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如:"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落后",大家应该记住这一真理。用与本意相反的词语或句子表达本意,以说反话的方式加强表达效果。有的讽刺揭露,有的表示亲密友好的感情。如:(清国留学生)也有解散辫子,盘得平的,除下帽来,油光可鉴,宛如小姑娘的发髻一般,还要将脖子扭几扭,实在标致极了。(鲁迅《藤野先生》)
发表论文你肯定是有自己相关的实验,或者是一些调查的,所以按照你的实际情况,你肯定是有工作单位的,所以你也可以直接填写你的工作单位。
不行,文章发表成功后,会在1-3个月上传相应数据库,职称评定时候会有相应部门来检索你发表论文情况,是否真实。一般是以单位搜索为准,所以单位是必须要写。(不然按照单位搜索出来的就没有你的文章)
这个不是根据期刊要求,而是根据你发文单位的要求举例:你要保研,保研单位会出一个官方文件,要求署名单位必须为:XXX大学在这种情况下有学院,也不写学院。所以根据发布的文件来
——1、协办单位一般是项目运作过程中提供协助或赞助的一方。比如展会矿泉水、咖啡、餐饮等的赞助和服务。一句话:给钱赞助就是成为协办单位的前提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款之规定,期刊是不允许承包,刊号不能出租,不允许异地办刊。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期刊是外包营运的。承包一个期刊,每年50——300万不等,要有发行渠道,能拉来广告,开展一些活动,拉一点赞助商,再弄个理事会,收理事费;——3、承包期刊实际上就是承包期刊的发行刊号,利用刊号办刊。办刊只要不超越原期刊的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即可;——4、欲承包期刊只能私下找行业内部的人联系(因为新闻出版总署命令禁止报刊、杂志的承包经营);——5、代理运营是指帮助企业开展上产、销售代理运营公司,代理运营公司具备营销、产品、客服、供应链等全方面的知识,当企业与代理运营公司达成代理运营协议后,由其代理经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及其后台管理,以经营业绩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利润分成。目前代运营包括各种各样的方式:从建站、推广、物流、客服、仓储等领域都有相关的公司涉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还有就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些规定,如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