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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入股专利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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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入股专利华西

因股东入股的专利权被高估时,专利入股的股东有填充资本的义务,其它股东负连带填充义务。当股东入股的专利权被低估时,将导致公司资本金增加,专利入股的股东应提高股权比例或者由其它股东注入新的资本金以平衡其利益关系。当股东入股的专利权一旦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有填充因专利权自始无效而留下资本缺口的义务,其它股东负有连带填充资本义务。如果专利入股的股东不能填充因专利权消灭而空缺的资本金义务,只剩下唯一股东时,而唯一股东又不是以国有资产投资时,则导致公司解散,对外债务则由原有股东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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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可以用来投资入股。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而专利权、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以货币出资的形式以外,还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非货币财产的种类非常丰富,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辨别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关键评估指标有三点:第一,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能以货币进行估价;第二,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能依法转让;第三,法律、法规是否禁止以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如果一项非货币财产满足了上述的三个条件,那么该非货币财产就是可以作为入股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既可以进行评估作价,也能依法转让。同时,法律也并没有禁止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因此专利使用权是可以作为入股出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专利可以为企业带来市场,价值专利使用权是可以作为技术入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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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可以用于出资或者增资的。专利权出资增资,要经过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评估、取得评估报告、根据报告的结论,到工商局办理出资或增资手续。国内1、2线大城市,知识产权出资的额度最多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70%--80%。现在工商局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所以知识产权评估出资增资的意义正在消失。但是知识产权经过评估后,可以计入“无形资产”,这却是对企业的一个利好。

可以的。但最多不能超过公司资本的70%。,最好找个证券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后准备上市的话,还需要复评! 专利出资入股流程一、专利出资入股流程。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二、专利出资入股若干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三、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四、专利实施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专利实施权是派生于专利权的一种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要支付对价才能取得专利实施权,正因为专利实施权有被专利权人让渡给他人的特性,而且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在手续上比专利权入股简便,因此,以专利实施权作资入股也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特征:(1)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2)股东保留专利权,而让渡专利实施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3)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让渡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可以约定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实施权,也可以以独占许可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转让不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4)专利权人让渡专利实施权可收取费用,而将应收取的费用作价入股,取得股东权。 (5)专利实施权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必须以专利权人即股东的行使损害赔偿权力才能实现其权益。由于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们理解为以专利技术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较少引起怀疑,但是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

  专利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近年,在国家政策对创业的支持推动下,以专利权进行入股投资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那么,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缴纳多少个税?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个税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甲以某项专利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专利技术时发生一些成本20万元,则甲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20%】。

  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发明领域,需要进行的投资可能更大。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3)若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

  2、客体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

  (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因此,若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接受专利入股前,专利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

  (3)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占其利。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同时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4)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是专利入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则视为普通许可。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意义重大:

  ——如果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建议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即使已付费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前面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

  (5)专利权是否被是否质押。

  如果专利已被质押,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议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应调查清楚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的情况。

  (6)专利权是否正在发生法律争议。

  应调查清楚专利权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该专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C.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7)用以入股的专利权内容。

  究竟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或者专利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出资?目前,关于专利权使用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最为常见,也更为保险。

  (8)专利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

  可委托专业机构,检索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缺陷,从而评估专利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9)涉及“组合专利”时。

  有的专利池里面,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内容的专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上表达上的差异而已,而专利技术出资一方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作为资产投资到公司,以达到增加投资额的目的。

  其次,做好专利出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订立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1)在签署专利权出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建议在完成专利权权利的有效让渡前,非技术出资一方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2)若是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因出资人仍保留专利权所有权,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然由出资方承担,因此对于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关于这一点,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专利权出资协议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接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专利权出资进行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专利权出资项目中,专利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专利权人的专利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僵局。

  (4)须明确约定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出资专利权技术的使用,而专利权出资人由于对该专利权的了解与熟知也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

  (5)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专利权出资人将专利出资,其目的是通过其所有的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建议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出资专利权权利问题而使得公司面临的侵权纠纷,出资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又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为解决专利权资本的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在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比如: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内),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两年后,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专利权出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点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点超过一定时限(如一年),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确认专利权在此期间是否遭遇大幅减值。如果此时的专利权价值与认缴时的价值相差太多,可要求专利权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扣减其相应出资的份额,同时也需要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第三,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依法办理出资专利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专利权出资的,须在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出资程序才算完成。

  2、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目前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需要专利加技术诀窍一起转移才能实施的,因此与专利权出资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掌握这些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因技术人员辞职、跳槽等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的资本化风险。

法律分析:专利作价入股的意思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为资本入股,由此获得股权收入的经营方式。接受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入股也属于这种经营方式,以这种方式经营专利时首先需要对专利权的价值作出合理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利评估作价入股

专利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根据预期收益折现!如果被增资的公司以后准备上市的话,最好找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一方面,以专利的技术属性为依据,可以将专利承载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转变为物态的商品。从而完成专利的技术实施。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和突出的是,以专利的权利属性为依据,可以在市场中从事资本的多种运作,最大化专利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股、专利信托、专利担保、专利保险等,这是专利技术实施的自然延伸。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是企业研发和市场之间的自然链接.是企业价值和盈利的重要增长点。是企业建构商业视野的关键环节。专利对于企业募集发展资金,扩大收益回流,形成竞争优势。强化市场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企业间转让、兼并、收购等重大商业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技术评估的必要性1)合资时可作价入股。2006年执行的新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可确指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2)吸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利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时期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最好是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质押贷款。《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资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4)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技术无形资产进行评估。5)为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中国加入WTO后,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 企业简介;3. 公司章程;4. 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5.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7.其它。二.专利技术资料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3.专利说明书;4.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5.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7.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 专利登记薄副本三.财务资料1.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表一);3.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四.其它资料1.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3.委托方承诺书。

法律分析:专利入股比例最高可达7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思是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专利作价入股的意思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为资本入股,由此获得股权收入的经营方式。接受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入股也属于这种经营方式,以这种方式经营专利时首先需要对专利权的价值作出合理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备案评估资质(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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