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法也称历史文献法,是指通过阅读、分析、整理有关文献材料,全面、正确地研究某一问题的方法。实施步骤:(1)编写大纲;(2)搜集并鉴别有关的文献;(3)详细阅读有关文献,边读边摘录;(4)根据大纲将所摘录的材料分项分条加以组织;(5)分析研究材料,写成报告。其优点:(1)研究者可以选择他们不能亲自接触研究对象的课题进行研究;(2)不会引起研究对象的情绪反应;(3)抽样容量大、费用低。其缺点常来自文献本身的一些缺陷,如:许多文献的作者往往带有一定的思想倾向性;保留下来的文献大多已经过某种选择或不够完整。地位首先,它是最基础和用途最广泛的搜集资料的方法。其次,文献法是一种独特的和专门的研究方法。作用文献法是一种既古老,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无论哪一种社会活动想要留下永久的痕迹都离不开各种文献。人类活动与认识的无限性和个体生命与认识的有限性的矛盾,决定了我们在研究逝去的事实时必须借助于文献。千百年来,丰富的教育文献资料积累了无数有关的教育事实、数据、理论、方法、以及科学假设和构想,成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学先进和运用文献,才能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发掘人类的精神宝藏,揭示教育的发展规律,发展我们今天的教育事业。
回答 第一步,查找文献前,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论文选题方向的确定,确实了这个,才能有目标的去查找文献。 2 第二步,确定了选题方向之后,那就是搜集一些相关的信息,比如某一领域的专业词、名人、论文主题等等,有了这些信息之后,查找时会更加的准确。 3 第三步,掌握了必要的检索条件信息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借住文献论文网站工具了,咱们以掌桥科研为例,这个网站文献数量还是非常多的,是国内四大文献检索网站之一。 4 第四步,进入该论文网站后,根据自己已掌握的相关检索信息,在网站的检索框内输入检索条件信息,然后根据网站的一些检索功能,进行查找就是了。 5 查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献,确认无误后,选择网站上的下载按钮,进行下载,中文文献可以直接保存到电脑上,自己选择一个保存路径,保存就可以了。 6 外文文献则是选择原文传递,如果需要翻译,就选择原文传递并翻译,然后根据操作提示,填写邮箱,会发送到你的邮箱当中。 更多9条
法律实施的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我国的《专利法》从1985年施行开始,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正,今年修正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首部中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北京世坤律所为您解答,咨询:010-524945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