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硬性规定2、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 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后面这些可以参考用: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指获得专利所必须具备的程序、形式上的要件。 实质条件即专利性问题,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以下阐述其实质性条件。 一、 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条件是相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以前未曾向社会公开过,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我国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定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该日)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都会丧失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按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下列四种情况: (1)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这是指那些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标准是全世界范围内,属于'绝对新颖性',不论在世界哪个地方,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找到相同发明创造在出版物上有过记载,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出版物',不仅指一般的书籍、杂志、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和报告、报纸、产品目录及样本等纸件出版物,还包括缩微胶片、影片、照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其他载体的出版物。对于一些标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期刊,只要能为不特定的人获得,也认为是公开出版物。 (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处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地域标准仅限于我国国内,属于'相对新颖性'。在国外的使用不算作公开。 (3) 其他方式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这是指那些能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它主要是口头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播放以及科研鉴定、科研总结、设计文件、图纸、橱窗展示、展览、展销广告等方式。 这种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也限于我国国内,在国外的这种公开方式不对新颖性构成威胁。 (4)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这主要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情况。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抵触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也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的申请。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发明专利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定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 (1) 工业实用性。 工业实用性。这里的工业是广泛上的概念,它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 重复再现性。 重复再现性。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3) 有益性。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这一点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 独创性这是指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表面看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不是指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与已公开过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且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是否相同或近似。对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都是指在同一类产品基础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相同或相近似,在不同类产品上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加入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取得了的合法权利。依照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这些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璜使用权等。' 三、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对于上述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均是以申请日划分的,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下列三种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上述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根据《专利法》,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或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公然使用等方式已经公开的发明,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新颖性的丧失有其例外,例如,在一些知名的国际展会上首次披露发明的,不一定丧失其新颖性,法律允许发明人在展会后一定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改良,但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范畴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有意义的效果。 例如,任何声称可以制造出永动机的发明,因其不可能具有实用性而无法在多数国家得到专利授权。上面所称的现有技术,在中国专利法中,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硬性规定2、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 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后面这些可以参考用: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指获得专利所必须具备的程序、形式上的要件。 实质条件即专利性问题,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以下阐述其实质性条件。 一、 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条件是相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以前未曾向社会公开过,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我国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定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该日)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都会丧失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按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下列四种情况: (1)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这是指那些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标准是全世界范围内,属于'绝对新颖性',不论在世界哪个地方,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找到相同发明创造在出版物上有过记载,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出版物',不仅指一般的书籍、杂志、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和报告、报纸、产品目录及样本等纸件出版物,还包括缩微胶片、影片、照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其他载体的出版物。对于一些标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期刊,只要能为不特定的人获得,也认为是公开出版物。 (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处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地域标准仅限于我国国内,属于'相对新颖性'。在国外的使用不算作公开。 (3) 其他方式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这是指那些能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它主要是口头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播放以及科研鉴定、科研总结、设计文件、图纸、橱窗展示、展览、展销广告等方式。 这种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也限于我国国内,在国外的这种公开方式不对新颖性构成威胁。 (4)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这主要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情况。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抵触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也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的申请。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发明专利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定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 (1) 工业实用性。 工业实用性。这里的工业是广泛上的概念,它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 重复再现性。 重复再现性。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3) 有益性。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这一点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 独创性这是指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表面看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不是指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与已公开过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且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是否相同或近似。对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都是指在同一类产品基础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相同或相近似,在不同类产品上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加入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取得了的合法权利。依照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这些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璜使用权等。' 三、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对于上述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均是以申请日划分的,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下列三种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上述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 1、申请文件要齐备: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片或者照片; 2、发明(成果),应该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体要求主要是别人没有申请过的、成果是没有公开过的(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公开、未经发明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除外); 3、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是: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也叫登记制或不审查制度。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发明是否重复。在公报上公布后,期限内若无异议即予授权) 4、把一切准备好了后,当天就可以受理,当天就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或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公然使用等方式已经公开的发明,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新颖性的丧失有其例外,例如,在一些知名的国际展会上首次披露发明的,不一定丧失其新颖性,法律允许发明人在展会后一定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改良,但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范畴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有意义的效果。 例如,任何声称可以制造出永动机的发明,因其不可能具有实用性而无法在多数国家得到专利授权。上面所称的现有技术,在中国专利法中,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的条件要求: 1、申请文件要齐备: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片或者照片; 2、发明(成果),应该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体要求主要是别人没有申请过的、成果是没有公开过的(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公开、未经发明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除外); 3、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是: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也叫登记制或不审查制度。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发明是否重复。在公报上公布后,期限内若无异议即予授权) 4、把一切准备好了后,当天就可以受理,当天就受法律保护。
1、客体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撰写的形式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即,权利要求能清楚简明地写明保护的内容;说明书写明具体技术方案,并支持权利要求;26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3、技术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2条(新型和发明)、23条(外观)的规定,即要有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 实用性 创造性
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望采纳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授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知产专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