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期限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1)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3)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4)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生命放弃而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三,专利权的无效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5年。
有效的专利是指获得授权并在20年有效期内。申请已经受理、还没有通过实质审查、还没授权,当然不算“有效的专利”。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并不一定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来已经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审理,表明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为无效虽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但该决定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是指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被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需要先解决权利效力问题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由纠纷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明确要求中止哪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并且应当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该权权利纠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它证明文件。那么专利中止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专利中止程序(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转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2)停止发出视回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和视为放弃取得专利专利权的权利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4)在必要时停止审查、复审、撤销或无效程序。权利纠纷结束后,专利局根据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判决撤销中止程序,继续原程序。争议结果,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变更的,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期满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专利终止的程序执行中止程序 专利中止程序是由于发明创造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及无形财产权本身,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专利局可以根据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专利中止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3)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