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用印刷或其他复制方法,将著作、图画、声频、视频、符号等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发表见解的一种社会活动。 出版一词,英语为publication,来源于古拉丁语publ-icattus。据考证,出版一词在中国出现于近代。出版与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先有印刷术后有出版。所谓版,在中国古代,是指上面刻有文字或图形以供印刷的木片的称谓。用雕版印刷的书籍,称雕版书。中国早在五代时就有刻印板、镂板,宋代有开板、刻板、雕版(板与版在古代意通)等词,但未曾出现出版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出版一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日本传入的。日本在18世纪50年代已出现了出版一词。今用出版一词,通常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软件等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录)和传播的统称。 出版物出版工作的成果和产品。分定期和不定期两大类。前者分报纸和杂志;后者以图书(包括书籍、课本、图片)为主。报纸按时间分为日报和非日报。杂志一般有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等。书籍有封面并装订成册。图片没有封皮亦无装订。按出版者的不同,可分政府出版物、机关团体出版物和一般出版物;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分为内部读物和公开出版物。按装帧,书籍还分精装书和平装书。上述出版物均为印刷品。
出版物指用传统的印刷手段或其他非印刷手段生产制造的记录人类知识、传递信息的载体,是精神创作与物质生产的统一体。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等都是出版物出版是指出版机构有目的地接受来自社会上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审定和加工整理后,通过出版生产手段使其附以不同形式的物质载体,再通过流通渠道,传播于社会即为出版。
这里的出版物主要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按照产品形式:纸质出版物、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按照是否合法:合法出版物、广义的非法出版物(包括狭义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简单识别非法出版物的方法:一是人工识别:①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②查看版权页;③查看标准书号; ④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⑤查看新书征订单;⑥查看图书纸质及印刷质量;⑦查看卖书人及售价。二是借助工具:①“扫黄打非”客户端; ②相关网站查询。以上内容参考界首市人民政府-“扫黄打非”工作宣传单
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用印刷或其他复制方法,将著作、图画、声频、视频、符号等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发表见解的一种社会活动。 出版一词,英语为publication,来源于古拉丁语publ-icattus。据考证,出版一词在中国出现于近代。出版与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先有印刷术后有出版。所谓版,在中国古代,是指上面刻有文字或图形以供印刷的木片的称谓。用雕版印刷的书籍,称雕版书。中国早在五代时就有刻印板、镂板,宋代有开板、刻板、雕版(板与版在古代意通)等词,但未曾出现出版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出版一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日本传入的。日本在18世纪50年代已出现了出版一词。今用出版一词,通常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软件等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录)和传播的统称。 出版物出版工作的成果和产品。分定期和不定期两大类。前者分报纸和杂志;后者以图书(包括书籍、课本、图片)为主。报纸按时间分为日报和非日报。杂志一般有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等。书籍有封面并装订成册。图片没有封皮亦无装订。按出版者的不同,可分政府出版物、机关团体出版物和一般出版物;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分为内部读物和公开出版物。按装帧,书籍还分精装书和平装书。上述出版物均为印刷品。
你好楼主,让俺来回答你%…… 一、 要出版书的话首先是联系出版方,一个是直接联系出版社,另外一个是联系书商或者版权中介; 直接联系出版社,顾名思义,就是你直接跟出版社打交道, 另外一个就是你把版权交给第三方代理,由他们帮你操作出版事宜。 二、 第二步就是将样稿的一部分交给出版方, 根据你们协商的结果,你可以拿出作品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给出版方审阅,如果对方认可,那么可能需要看你的全稿,此处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跟正规出版社合作,可以放心把全稿交给对方,一般不会出现出版社侵权的行为,如果是书商或者是版权代理公司,你则需要了解对方的背景,最好找有信誉的,并且有成功出版经验的来合作。 三、 下面就是双方商谈合同细则。 如采用什么方式来计算稿酬一种就是对方一次性买断,比如给你按照千字N元来算,一次性支付你一笔钱,在作品授权期间,你将得不到其他的报酬;另外一种是按照印数来发稿酬,就是按照你书的发行数量来支付,定价*发行数量*适当的百分比=你的所得; 第三种是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就是先给你一笔小钱,然后按照发行量来结算,当然,因为前面给过你一部分钱,所以印数报酬里的百分比就会相应降低。 目前出版社考虑到市场风险,大多采用第二、三种方式,如果作者对自己作品比较有信心,我也建议采用第二、三两种方式 四、 其次是合同期限就是你的作品交给某某出版社出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由他们出版发行,你不能再给其他的出版机构重复出版,等过了合同期,你则可以自由选择把版权转移给另外的出版商。 五、 另外就是版权的衍生部分 主要是包括简体中文版权、繁体中文版权,翻译后的英文版权等等,以及海外发行权限等等。你需要考虑清楚,一般都是一次性都给一家出版社,如果你的作品非常好,你有充分的信心,可以考虑只把其中的简体中文大陆版权给对方。等双方都商谈的差不多了就是正式签合同。 如果你是跟出版社直接谈的,就是你跟出版社直接签就行了。 如果你是跟书商谈的,他们是需要自己发行的,你就在合同的作者签字处签上你的名字就行了,另外一个单位由代理你的公司和出版社签;如果你找的是版权中介,那么也是你跟出版社直接签,不过你需要把稿费的一部分当做佣金给中介,至于具体百分比是你们商讨后得出来的,一般不会超过30%。 六、 接下来就是双方讨论如何修改稿件一般合同里都会写明,作者是需要按照编辑的要求修改稿件的,所以如果你对自己的作品有信心,而且怕被改动太多,在签字之前需要跟对方商讨清楚。合同敲定后,就是出版社按照出版流程来运作,比如申报选题之类的,这部分跟你的关系不大。 经过一个周期(该周期长短不一,根据各个出版社的实际情况而定)后,你的作品问世。 如果你当时采用的是一次性买断的方式,那么合同签订后,你就能拿到稿费; 如果你采用的是第二方式,则在作品出版上市后一定时期(双方商讨)后,出版方将支付你相应稿酬; 如果你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则在合同签订后,你将得到第一笔钱,在作品出版上市一定时期(双方商讨)后,出版方将支付你相应稿酬。 作品上市后,如何你们在最初的合同里有约定,如果出版社需要,你有可能需要配合出版社参加一些作品的推广活动,比如签售之类的。此类的费用(机票、住宿、吃饭)一般都是由出版社承担的。 完全高手指导,采纳吧楼主!哇卡卡卡……16级给点面子哈
如果要详细讲两个小时也讲不完,不过可以告诉你一些大概而且必须要走的流程:按图书的类型选定几家相关出版社。联系出版社的编辑部,进行接洽,如有意向再进行面谈。面谈可以具体到:出版费用、自销还是走出版社发行渠道、出版社提成、也可以卖版权等等各个方面。出版合同网上都有的,你可以先看一下。
选题 编辑通过市场调研提出出版内容选题,经过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或出版社选题论证委员会)的三级论证,最终由出版社选题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报省一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选题报批 省一级新闻出版局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对出版图书选题内容进行审批,确保有关选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闻出版署[1997] 860 号)等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即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专题申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出版。 组稿、编辑 选题经批准后,出版业务进入编辑环节。 编辑组织稿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接与作者签约组织稿件,或委托作者(多为知名学者)代理组织稿件。每一种图书,都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和保护作者和出版社双方的合作条件和权利。出版社拥有的是著作权人(作者)许可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出版合同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允许出版社对其著作的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出版社向作者支付报酬标准、付酬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在3-10年。 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种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版税率一般是3%-10%。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一个确定现金数额的报酬,并一次性向著作权人付清。 审稿、申报书号 审稿: 审稿是编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稿实行三审制,对稿件进行三个级别的审查,即责编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和社长(总编辑)终审。三审后的书稿按齐、清、定的原则,发送出版社的出版生产部门,进入生产流程。 申报书号: 出版社总编室负责向出版业务部申请分配书号、条码并向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申请CIP(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数据,即图书在版编目数据,规定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内容、选取规则及印刷格式,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本、印张等。 每年12月,出版社将有关书号申请的各项材料,经由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核定下一年度发给公司的书号数量。新闻出版总署将书号按核定数量经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出版社。出版社按照所得书号数量,填写ISBN条码制作申请单,报送国家图书条码中心制作相应条码。出版社也可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或随时向省新闻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申请所需数量的书号。 在书号获批后,编辑人员填写《CIP数据申请表》,再由出版社总编室将《CIP数据申请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将编制完毕的CIP数据返给出版社,以备印载在图书上,做为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确定印数和定价 图书定价和印数由各出版社营销部连同责任编辑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分析确定。定价主要参考因素为成本、图书印数、同类书市场价格及该书目标读者群的消费能力。印刷数量的确定主要参考成本、定价及对该书销量的预测,一般每版图书的印刷数量划分为四种情况:3,000册至4,000册;5,000册至8,000册;8,000册至10,000册;或10,000册以上。一般来说,出版社主要采用较少印数、多次印刷策略,以降低出版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加快周转。 排版和印刷 有关书稿经社长(或总编辑)终审签发后,由相关出版社之业务部门完成封面设计和版式设计,并负责安排印刷商排版、印刷。出版社将达到印制标准的书稿发送到印刷厂,进行排版及制作清样,图书清样完成后,送出版社出版部进行校对,出版社将校对完的清样退回印刷厂,印刷厂按出版社所做的改动进行改版,这样反复三次,行业内称为“三校”,最后经该书责任核对、责任编辑和出版部主任审定签字,交社长(或总编辑)签批,返回印刷企业,进行印制、装订。 发行和销售 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一般采用自办发行、独立发行、参加图书订货会等方式销售。 自办发行是由出版社与零售书店签订协议,一般由出版社将成品书从印刷厂发运到各书店。 独立发行是由出版社根据资质情况选择发行商,并与发行商(主要为图书批发商)订立批发协议,一般由出版社将成品书从印刷厂运送到批发商的仓库,批发商将书发送至其下游客户,批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与出版社结清书款。独立发行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利于发行商广泛的发行渠道和较低的发行成本,且图书销售回款有较好的保证。独立发行又可以分为包销和经销,包销主要以学生课本和畅销书为主,一般不允许退货;经销则是以一般图书为主,通常允许退货。 出版社每年定期参加的主要图书订货活动有:全国每年一度最大规模的北京图书订货会、书市,每两年一次的全国规模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此外,亦参加各类专业出版社订货会、民营书店联合举办的图书订货会以及各种图书团体采购活动等。近年来,还可以参加每年一度的国际最大图书展览——“法兰克褔国际图书博览会”。 出版社营销部及责任编辑负责策划、参与图书市场推广活动,主要形式有参加全国各大定期新书订货活动,在全国各种新书目录及《中国图书商报》上发布新书预告,组织作者到零售书店举办讲座、签名售书等新书推广活动,组织书评家发布书评等。
出版物指用传统的印刷手段或其他非印刷手段生产制造的记录人类知识、传递信息的载体,是精神创作与物质生产的统一体。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等都是出版物出版是指出版机构有目的地接受来自社会上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审定和加工整理后,通过出版生产手段使其附以不同形式的物质载体,再通过流通渠道,传播于社会即为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