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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里发明专利是自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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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里发明专利是自己的吗

您这个专利应该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该归单位所有。但是您有荣誉,应该获得奖励或评职称的必要条件。

在公司写专利算不算自己的

你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申请的专利,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法律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公司的发明专利有自己的名字对我有好处吗

这个没什么特别的好处什么的。 个人,公司到时会有减免的政策 但你得符合减免条件 。

名字出现在企业专利发明专利人,也就是说,你是职务专利的发明人之一,这样是专利法赋予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当然,对你有好处的,比如,你跳槽时说你说以在单位有过专利,人家按你名字一查就知道真假,等等!能署名是好事!

【1】以公司名义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好处:费用由公司出。坏处:公司享有这件专利,基本与你没多大关系。【2】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个人。好处:个人享有这件专利。坏处:费用由个人出。【3】另外,你的专利是否和你工作相关,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得到的专利,理论上应该属于公司。希望对你有用。

在公司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是谁

专利申请人是指提出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当专利审查通过之后,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专利权人,具有主张专利法所赋予专利的权利,简单说,申请人就是专利还在审查中的称呼,审查通过后身份就变成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才能拿著专利去告人。发明人是指对该件专利的技术具有贡献的人,一般来说在企业内,研发人员是发明人、企业是专利申请人,当专利核准后企业就是专利权人(研发人员还是发明人),企业可以拿专利告人,但是研发人员不行。在权利上,发明人只有姓名表示权,如果发明人与申请人是雇主/受雇关系,发明人可以要求申请人给予奖励。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是个人,但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单位的发明具体一定是落在个人身上,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发明人可以填写多人、专利申请人也可以填写多个单位或多个个人或是单位跟个人共写,专利授权后,在专利权的分配上就是所有专利权人共有。

可以多人同时申请。一个人(中国公民)的申请费是:75元(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费用); 135元(发明专利的费用)+50元印刷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中国公民)的申请费: 150元((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费用); 270元(发明专利的费用)+50元印刷费2、实质审查阶段:一个人(中国公民)的实质审查费是:375元 (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中国公民)的实质审查费: 750元 (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如果非要选个人出来,我觉得没有必要,大家都是一起研究发明的好朋友,何必相争呢?最好的建议是2人一起申请

【法律分析】属于单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属公司所有。从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研发经费、研发人员工资都是由公司支付,研发成果当然就不可能是职工个人所有。

在公司的专利是属于公司吗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属公司所有。从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研发经费、研发人员工资都是由公司支付,研发成果当然就不可能是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公司。《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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