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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无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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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无效中止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二、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令,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四、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五、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六、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七、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专利侵权诉讼无效中止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是指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被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需要先解决权利效力问题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并不一定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来已经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审理,表明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为无效虽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但该决定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无效前侵权

一个公司或企业为了独占一个产品的实施,会去申请专利权。有时候很多公司在还未申请专利之前就生产和销售了产品,但申请专利并没有成功,反而被别人申请了。那么之前生产销售的行为都算侵权吗?您的专利如果被宣告无效了,那么从专利法规定来讲,这件专利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您这件专利被看作从来没有生效过。因此,您不能用无效之前的“有效”来主张权利。如果对方的专利权稳固,那么您将承担侵权责任。如不想被起诉侵权,可以用以下方法:查看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如果对方专利权稳固,可以要求专利许可,您便可以继续生产实施和销售该专利产品。补充: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失败,却被别人申请了,建议你走法律途径。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为您提供帮助。延伸阅读:专利转让合同订立后合并的内容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申请专利权的方式

专利权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的无效: 1、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的无效:1、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3、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4、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5、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6、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效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情况;(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但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适用性的情况;(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情况;(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情况;(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情况;(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分案申请,且分案申请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1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情况;(1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到标示作用的设计中的任一种的情况;(13)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存在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

有区别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

下面附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有关规定供您参考: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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