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希望能帮助你,有用望采纳答案!
专利管理机关就是国家产权局,地方也有知识产权局
1、国防专利代理。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2、涉外专利代理。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调处广州市的专利纠纷和有关专利争议。第三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依法对发生在广州市的专利纠纷进行调处,实行一次调处制度。第四条 当事人向广州市专利管理机构请求调处侵权纠纷,应从其得知或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提出。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调处。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处的,必须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章 管辖和受理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有权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管辖范围内的侵权纠纷。 (二)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争议。包含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争议;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五)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六)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纠纷。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请求调入,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纠纷案件,广州市专利管理处不予受理。第八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利纠纷和争议案: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调处内容、事实依据。 (三)对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提出的调处请求、须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四)在请求调处的期限内,案件的范围符合本法规定的。第九条 凡请求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的,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工作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工作单位。 (三)请求人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证明。第十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收到请求书后,经过审查,在七天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案件受理日(以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起十天内,把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第三章 调处第十二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受理案件后,要指定承办人。 承办人应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其他关系的人,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申请某承办人回避。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调处时,应当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承办人应承担保密责任。第十四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调处专利纠纷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第十五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请求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或未经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同意中途退出的,则视为自动撤回请求。被请求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到达或中途退出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可作出缺席处理的决定。第十六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纠纷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发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负担。 调解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广州市专利管理处的印章。
会博通知识产权及证照管理系统:会博通规范化知识产权及证照管理是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会博通知识产权及证照的科学化管理会博通实体与电子知识产权及证照的统一化管理,方便应用,易存易取证照的科学化管理分类与属性管理会博通可自由定义知识产权及证照分类方法,并按照分类特性,自由配置知识产权及证照的属性,满足各种管理需求。标签管理会博通支持知识产权及证照条形码、电子标签(RFID)等唯一标识的关联,实现物联网化的知识产权及证照管理。存放地点会博通不仅可用文字标识存放位置,还可以图示化体现知识产权及证照存放地点,快速定位知识产权及证照。数字化会博通包括属性信息的标引、电子版的引入和证照原件的扫描录入等。快速设定属性模板,供登记时套用。提醒服务会博通根据年检、延期等知识产权及证照维护工作设定单次或周期性提醒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及证照的持续可用性。搜索平台会博通支持关键字搜索、二次搜索或组合搜索条件的高级搜索功能。防扩散水印会博通使用专用程序打开预览知识产权及证照电子版,不仅可设置显示防扩散水印,并可在打印时设置打印水印(如限定用途的水印标识)。知识产权及证照的应用多样化会博通知识产权及证照申办、变更、借用等全面流程化处理,管理痕迹全保留证照的多样化应用申办流程会博通可设置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及证照申办流程,完成从申办到成果归档的流程化处理,记录管理痕迹。变更流程会博通功能性的变更流程,在变更未审定之前,知识产权及证照将会标识变更状态,并配置使用限制。借用审批与办理会博通支持实体或电子知识产权及证照的批量借阅申请,可根据证照密级自动匹配对应流程,审批过程自动登记借用与归还,应用情况全记录。借阅与归还登记提供类似于图书馆的借阅与归还登记功能,全面把控知识产权及证照入管理。综合统计图表形式实时统计知识产权及证照存情况,各类统计报表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及证照利用情况。安全控制系统全面记录知识产权及证照应用痕迹,支持SSL证书、加密传输、错密锁定、机器指纹等安全机制。
推荐你启服云专利管理系统,它的功能非常全面,是获得了很多用户的高认可的呢,大家可以选择哦。满意请采纳
不是管理软件。是CPC。任何人都可以在下载,安装、使用。
是要一份职业规划吗?
可以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专利的获得属于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这要看你的专利是什么。由监狱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专利的获得属于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这要看你的专利是什么,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达到什么程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算是立功表现(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等),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为此申请专利是可以得到减刑的。下面是监狱法和刑法的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 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分析: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申请专利可以获得行政奖励,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各省监狱标准和叫法不一样)等行政奖励,这种行政奖励仅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和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是"可以"减刑,而不是应该、必须减刑。减刑幅度是按照行政奖励多少计算出来的,并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减刑,行政奖励折算减刑幅度的计算方法,各省都有统一计算标准,如立功,减刑六个月等。只能说一般情况下监狱不会浪费服刑人员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所以说要想减刑,行政奖励才是王道,多拿奖励就减刑机会大,减刑幅度大。 举例:江苏省的,江苏省明确规定:认定重大立功的第三项“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般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者二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三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因此,一般获得专利的服刑人员会由此获得减刑。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发明者协会联合会 世界商标协会 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 爱尔兰专利局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奥地利专利局 比利时专利局 秘鲁专利局 波兰专利局 丹麦专利局 俄罗斯专利局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 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委员会 格鲁吉亚专利局 荷兰工业产权局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克罗地亚国家知识产权局 立陶宛国家专利局 罗马尼亚国家发明商标局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智利工业产权局 墨西哥工业产权局 挪威专利局 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 日本特许厅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斯洛文尼亚知识产权局 土耳其专利局 西班牙专利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 英国专利局 爱沙尼亚专利局 巴西工业产权局 冰岛专利局 德国专利商标局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捷克工业产权局 卢森堡知识产权处 马其顿工业产权保护局 摩尔多瓦国家工业产权保护机构 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 瑞典专利注册局 泰国知识产权部 希腊工业产权组织 匈牙利专利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的关系极为紧密,均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鼓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鼓励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办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为各成员国提供检索服务。 早在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即《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1893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提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召开了有51个国家参加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该组织。1980年2月,我国成为该条约的签署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制定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巴黎联盟及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联盟及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海牙联盟及制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协定》;尼斯联盟及制定的《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协定》;里斯本联盟及制定的《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洛迦诺联盟及制定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斯特拉斯堡联盟及制定的《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维也纳联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布达佩斯联盟及制定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条约》;内罗毕联盟及制定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伯尔尼联盟及制定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这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制定法律并进行财政预算。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名总干事候选人,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准备有关文件和报告,收集向各国提供的知识产权情报,出版有关刊物,办理国际注册等。4、国际局。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国际局负责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并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