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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和摘要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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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和摘要合并

据学术堂了解,一般正规的论文包括: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资料  正文是整篇论文的内容,篇幅占比大,摘要就是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别人方便查看和分类,让别人看完了知道你的正文要说什么,一般字数不超过400字。论文里面的摘要是论文正文的总结,但摘要部分不属于正文。  摘要撰写要求是:  准确而高度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作评价。文摘内容中一般不举例证,不讲过程,不做工作对比,不用图、图解、简表、化学结构式等,只用标准科学命名,术语、惯用缩写、符号。其字数一般不超过400。

不可以,引文是要引出正文摘要是全文精华。当然可以同时存在,写法在学校给的模板里有

按照你论文里面的引用顺序来排序

不冲突。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绪论,一般在学术著作开篇,概括作品内容、研学要点及方法的部分。任何文章总要有一个开头,学位论文的开头通常要求有一篇绪论(叫序、序言、前言、绪论等均可),这篇绪论的任务是交代自己的选题、论文的主攻方向、文献检索过程和情况(即前人这方面已经做了些什么)、自己的论文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或有所整理)、使用的研究方法、论文大致的结构,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关于论文的问题。所以摘要跟绪论是不一样的,摘要是你这篇论文的精华内容,整体概括。而绪论是你论文的开头部分,也可以叫引言或者前言,主要叙述论文的主题,中心,写作动机等等。

sci和scie合并

SCIE不属于SCI,以下为具体区别: SCI和SCIE(SCI Expanded)分别是科学引文索引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即网络版),主要收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重要期刊,前者收录期刊3600多种,后者收录期刊6000多种,学科覆盖150多个领域。 SCI相当于EI核心,而SCIE相当于EI非核心。虽然你偶尔发现SCIE的影响因子可能比SCI还高,但就其影响价值仍不如SCI。ISI通过它严格的选刊标准和评估程序挑选刊源,而且每年略有增减,从而做到其收录的文献能全面覆盖全世界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决定从2000年的统计工作起,SCI论文统计用检索系统改为用SCIE。也就是说:如果某位作者的论文被2000年版以后的SCIE收录,就算是被三大检索刊物之一的SCI收录了。也就是说在中国统计SCI成果,就是以SCI-E检索为标准的,SCI-E检索就等于SCI检索。我们常说的SCI检索,其实应该是SCI-E检索更贴切。

SCI核心版只有3500种杂志,而扩展版,也称为SCI-E,也有3500种左右。区别在于:SCI核心版:上面的所有的文章均被SCI数据库收录,而且一般都是影响因子相对较高的杂志。SCI-E:该杂志中只有部分文章被SCI数据库收录,而且多是一些低分杂志。而要查影响因子的话,可以到这里:科技期刊SCI影响因子智能查询系统

SCI 和 SCIE ( SCI Expanded )分别是Thomoson ISI公司旗下的科学引文索引sciene citation index(俗称SCI)及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n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俗称SCIE,即网络版),主要收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重要期刊,学科覆盖 150 多个领域。SCI 和 SCI-E 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 SCI-E 是 SCI 的扩展版,目前前者收录期刊 3600 多种,后者收录期刊 6000 多种,被 SCI 收录的期刊应该都被 SCI-E 收 , 但反之却不成立。( 2 )通常情况下, SCI 收录的期刊档次更高一些。虽然你偶尔发现 SCIE 的影响因子可能比 SCI 还高,但就其影响价值仍不如 SCI 。( 3 ) SCI 是核心刊,全刊文章都被SCI收录; SCI-E 是扩展版的期刊,并非所有文章被 SCI 收录.办的比较好 SCIE 杂志可能成为 SCI 杂志,而办的较差的 SCI 杂志可能变为 SCIE ,甚至被 SCI 和 SCIE 所放弃。国内所说的SCI收录期刊不包括SCIE。SCI是SCI,SCIE是SCIE。国内的SCI和SCIE被承认。拓展资料:SCI :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 )于1957 年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 简称 ISI)在美国费城创办,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 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是世界著名的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 SCI 最为重要。SCI创办人为尤金·加菲尔德(Eugene Garfield, September 16,1925~2017)。参考资料:SCI百度百科SCIE百度百科

核心板认可度更高,字面上就可以理解。相当于20个普通班一个尖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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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核心版:上面的所有的文章均被SCI数据库收录,而且一般都是影响因子相对较高的杂志。 SCI-E:该杂志中只有部分文章被SCI数据库收录,而且多是一些低分杂志。 而要查影响因子的话品优 刊网 已经把两者的区别摆出来了,有啥问题直接找俺。

CSCD期刊其实就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 ),基本上再国内还算是比较权威上档次的学术论文,并且不是那么容易录用,当然他所谓的扩展版你可以不用关注,扩展版的认可度历来都是有争议的,其实努力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才是问题关键,建议你百度搜下:普刊学术中心,上面很多学术论文写作技巧和视频教程,多学习下有助于提高你的写作能力和思路扩展

我们经常说的是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等,大家还算比较熟悉,但说到CSCD期刊可能就一头雾水了,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说说CSCD期刊!  CSCD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 )来源期刊,包括核心期刊库和扩展期刊库,入选核心期刊库的期刊都是经过严格的评选,是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而入选扩展库的期刊也是经过大范围遴选的优秀期刊。  大家从这里可以知道CSCD期刊里包含核心期刊,但并不是所有的CSCD期刊都是核心的!  CSCD期刊数据库收入我国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地学、生物学、农林科学、医药卫生、工程技术、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出版的中英文科技核心期刊和优秀期刊近千种,其中核心库来源期刊670种,扩展库期刊为 378 种,已积累从 1989 年到现在的论文记录近 100 万条,引文记录近 400 万条。  CSCD期刊数据库检索方式多样、完整、方便等特点,自提供使用以来,深受用户好评,被誉为“中国的SCI ”。

合同法论文摘要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  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参考文献:  [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论文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

摘要是大致描述你在这篇论文中要表达的内容,通常100-150字左右关键词是文中提到较多的比较重要的4-5个词语

一、摘要的定义摘要是论文的缩影,它以简短而易懂的文字直接陈述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清楚而完整地显示出论文的概貌,出现在标题和作者之后,关键词之前。二、关键词的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表现论文主题内容、具有关键作用的规范化单词或术语,单独标写在摘要之后,正文之前,其作用是表示某一信息数目,便于文献资料和情报信息检索系统存入存储器,以供检索。扩展资料一、摘要写作的基本形式1、指示性摘要摘要的写作主要在于介绍论文研究考察的对象、目的、方法和主要结论,而不给出具体结果。指示性摘要适用于主题多,内容复杂且长的文献。2、指导性摘要对论文内容作交待概括和完善浓缩的小短文。指导性摘要适用于论题统一的学术论文,一般为学术期刊所刊发的论文所用。3、报道—指示性摘要融合报道性摘要与指示性摘要的写法,既报导论文中最有价值的信息,又概述论文研究的成果,简明扼要,统领全篇。学术期刊刊发的论文大都采用这种摘要形式。二、关键词标引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关键词的标引应依照文献的本来面目,客观地反映文献的中心内容,切勿掺杂个人主观意见、主观猜测和褒贬,以避免或减少标引误差的产生。2、针对性原则关键词标引的目的在于以浓缩的形式,把论文中符合检索工具或检索系统要求的有用情报或线索提供给读者,使读者大大缩短检索所需论文的时间,并提高论文信息报道的及时性和利用的充分性。3、专指性原则关键词的标引要优先选用词表中最符合主题概念的专指的主题词来表达论文主题。4、网罗性原则网罗性是指对一篇论文论述的各个主题概念的提炼所达到的全面程度。网罗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标引深度,影响查全率。但并非网罗越高越好,而是要恰到好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摘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键词

同学你好,不管是别人的论文还是百科的内容,都是会被计入到查重中去的。您问这个问题,可能是对查重还没有太直观的认识,下面我大致介绍一下,你不懂的话,可以追问。 系统工作原理:系统将预查重论文与资源库内的所有论文进行比对

2 中文内封(见附录2) 学校代号、密级、学号(同等学力采用受理单编号):小4号黑体论文题目:2号黑体学位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及职称、培养单位、专业名称、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小4号黑体,所填内容用小4号宋体3 英文内封(见附录3) 论文题目:小3号Times New Roman体,作者姓名、作者获学位情况、学位论文级别、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名称、学校名称、导师姓名及职称、论文提交日期等字体均采用小4号Times New Roman体。(注:学科门类分为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其对应的英文名称分别为:Science、Engineering、Philosophy、Economics、Law、Management、Education、Literature、History、Agriculture、Medical Science、Military Science。)5 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见附录4) 学位论文必须在内封后加一上页”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声明和授权书签名处应以签名的形式,不要打印。6 摘要及关键词摘要题头应居中,中文摘要字样如下:摘 要 (小2号黑体)然后隔行书写摘要的文字部分。(字体为小4号宋体)摘要文字之后隔一行顶格(齐版心左边线)印有:关键词: 词; 词;…;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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