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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三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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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三个组成部分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是指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时,其本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这种人身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因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者其财产权的转让而消灭。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主要享有以下财产权利:(一)专有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二)转让权;是指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依法转让。(三)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四)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Patent)是一个法律名词。原意是指由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御玺印鉴的独占权利证书。在  没有成文法的时代,国王的命令就是法令,只有国王才能授予这种独占权。所以,这种特殊的权利证书  带有法律色彩。国王的这种证书不像通常的证书那样是密封的,而是一种“敞开的证书”,没有封口,  任何人都可以打开看。所以,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公开的,patent的本意即是公开的的意思。上述两大特  点,构成了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专利制度的建立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19日颁布的  专利法。英国于1624年制定了《垄断法》,该专利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至今被  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的始视。美国于1790年判定第一部专利法。法  国于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继后,俄国于1814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年,印度于1859年,德  国于1877,日本于1885年都先后实行了专利保护制度。专利制度成为一种世界性的通用制度。  19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迫切希望有一个比较统一的  专利制度和一个世界性的协调机构来调整各国的专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  势有了进一步发展,签订了一条列国际条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识。其中与专利制度有关的国际条  约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的海牙协定(1925年)、保护植  物新品种国际条约(196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国际专  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0年)、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日内瓦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条例(1978年)、国际承认用  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  等。  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  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专利法的诞生是我国建  立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新时期的重要标志。之后,1992年9月4  日对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修改后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又进行第二次修改,并于  2001年7月1日生效。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的全部内容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专利权而展开的。专利权不是与生俱  有的,而是后开获得的,是那些具有发明创造能力,并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在为人类和社会做出具体的  (包括有些是重大的)贡献后,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获得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这种权利既具精神属性,即与人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精神权利或人身权利;又具有财产  属性,即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亦称之为经济权利。  专利权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又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具有物质属性,而作为专利权的无  形财产属性,它是非物质的,无形的,在使用中不会消耗又难于保护,易于被他人无偿占有。因此,通  过国家立法,来保护这类无形财产权;由于专利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这种权利就不  应成为永恒的的权利,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对专利人也规  定一些限制。  这样,专利权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  授予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人有权许可或者不许可他人使用其获取的权利;而他人若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不得制造使用,销售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原则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专利法规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规定不尽一  致,对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权过期或无效,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  何人可以自由无偿利用,而对有形财产权,其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永恒生。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的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  该国工该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是不被确认和保护的。如果专利  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有形财产权是  没有地域这种限制的。  专利权的客体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  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人。各国专利法都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  专利权。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专利所规定专利权  的主体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  人或设计人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作申请人的单位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专利法第十条对专利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  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等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被授予  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的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  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型专利,其受保护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其拥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享有制造  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方法发明专利权既享有该方法的使用权,也享有包括使用、销售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行使这些专利权时,又会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  包括“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等”在这些前提条件  下,专利人才有权享有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上述权利,即可细分  为四项权能:禁止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权,标记权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我给你两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样本你就清楚了。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期间,( )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输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七条 乙方贪污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 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 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愈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序号 专 利 名 称 申请日 颁证日 有效期 评估值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前言: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 质押期限。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代理人:希望采纳

专利权的法律关系

C 我觉得专利权人包涵其他三项。

ABCD均可能成为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

C 我觉得专利权人包涵其他三项。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专利权人

专利权法律关系静态分析

案例: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莫非这就是咱们期末考试的论述题啦?感谢啊。。。。。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因此1、不需要2、需要3、不需要4、没有希望采纳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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