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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期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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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期刊名单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批准的期刊, 由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向编辑部(编辑部须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并填报申请登记表。正式期刊申请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非正式期刊发给“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登记副本,由登记机关于发证后15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登记机关在审核批准文件或期刊申请登记表时,如发现有与登记项目不符者、应当发还核批机关重新核批。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批准出版的增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第二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批准改变名称的期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新刊登记。有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改变主办单位的,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第二十二条 期刊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持登记证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申请国际标准刊号。第二十四条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3个月之内不办理登记者,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如要继续办刊或重新出刊,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重新报批。第二十五条 期刊停刊须由办刊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缴回“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及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二十六条 期刊每年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由各地登记机关汇总后于年底前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局。第二十七条 正式期刊“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非正式期刊的“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规定。第二十八条 业经登记的期刊,须按“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出版。“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为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限经登记的期刊持有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其登记项目也不得擅自涂改。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第二十九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同时应刊载此项刊号。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第三十条 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非织造是一本期刊杂志2020年9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注销登记期刊名单,该区看下列

知网没收录,万方,龙源,维普,这其中一家期刊网站收录也可以。知网没收录,不能说明这不是正规期刊。正规期刊的标准是能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查到刊号,就是国内正规刊物

是的

期刊注销登记是什么意思

注销-将电脑帐号的正常状态转为未登录状态。如果用多个用户呢,也可以退出这个用户,转入另一个用户。也泛指删除与取消用户与帐号的激活状态,如注销证件。

基本解释[cancel;write off] 撤消;消除;使…作废注销营业执照详细解释 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初刻拍案惊奇》卷二:“ 李知县 升堂,正待把 潘甲 这宗文卷注销立案。”《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六回:“﹝他﹞要制台照数还了他,注销了这个县丞,不做官了。” 萧乾 《美国点滴》:“还者只消把书放进大厅里一个洞口,借书的记录就自会注销了。” 取消记录在案的事项。明 张居正 《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凡各衙门题奏过本状,俱附写文簿。后五日,各衙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过期稽缓者,参奏。” 郑观应 《盛世危言·禁烟上》:“其有秀才、举人、进士词林及现任官已吸烟者,限三年戒清,由族长或同乡官具禀地方官注销烟籍之名。”一本作“ 注销 ”。

所谓注销就是把祢的帐号ID和密码彻底弄没。

回答 你好亲,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注销意味着该公司结束了。企业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注销后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咱们也可以多沟通多交流,你把具体的情况也可以说一下。

期刊注销登记前发表的论文

操作流程与省级期刊发表情况基本一致,服务时间也一样——选题时间:2-3个工作日;写作时间:5-7个工作日;见刊周期:2-6个月不等,我们在文学,经济 新闻 教育方面比较有优势。期待合作。

客观地讲,在刊物真正到你手上前,所有的鉴定都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你查到的只是一杂志的资料,但对方真正给你发表出来的一定就是那本刊物吗>?鉴定刊物是否正规通常用的办法是在新闻出版署查询,如果能查到可以认定为合法期刊,如果查不到就不用考虑了。其次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定要在网站上能查到,否则评职称时有时候不被认可。欣启论文网发表各类期刊论文,非诚勿扰,谢谢。

传销预警黑名单期刊

既然是传销为什么没有人管呀?

刊物主管单位注销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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