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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应当具备哪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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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应当具备哪些特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什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我国专利法规定,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必须清楚完整,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顺利实现为准,即,专利必须充分公开。在有些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在技术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上有所保留,致使专利申请失去专利性而被专利局驳回。如果某一点技术秘密确实需要保留的话,应当在有完整的、必要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至少有一种方式或实施例可以实现该项发明创造,而将另一种更好的特征方式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留。但这种方法且不可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别人也发现了这一点并取得专利,反过来会制约你的产品技术。 如果确实是一种独到独有的技术秘密,也并不是非申请专利不可,例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民间祖传中药秘方,在保证不失传的前提下,都是采取不申请专利而惟我独知的策略独占市场。采取这种方式的首要条件是自己能够独立实施。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其中包括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为了避免和减少申请人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熟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要较详细了解专利法保护什么、保护谁、如何进行保护,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2、对专利申请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调查。若在确定研究开发课题之初,就已进行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确知本课题的研究开发方案和路线进度,以及其成果居同行之冠,这时申请专利是没有问题的。如缺少这一技术调查过程,或调查不充分,则需补充收集技术资料,在广泛了解现有技术状况的前提下才能决定是否需要提出专利申请,以便尽量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这里所说的收集技术资料,就是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调查了解,它包括该技术领域的历史和现状,因此,应查阅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包括以往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杂志和专著,同时也要调查有关国内市场情况和同行业的技术进展状态。这是一件相当细致和繁琐的工作,但最低限度也应查阅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 3、凡是已参加国有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其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六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 4、需从经济上认真考虑。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经济效益预测,估计其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商品市场的条件,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后的实施和技术转让条件,及在实施和技术转让中自己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从而在经济方面全面衡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 5、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各项要求和熟悉说明书、权力要求书的撰写技巧。当然,如果确定请专利代理的话,则在此方面不需了解得过于详细。 6、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有关保密方面的问题。国防系统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专门机构处理。民用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因该申请公开后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提出建议进行保密审查。不过,这种建议应该在充分考虑发明创造公开或实施的结果后才能提出,一旦按保密专利办理,则不向社会公开,专利的转让、实施将直接受到影响,申请人就很难取得经济效益。另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设保密专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您好,必须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你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什么特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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