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第一条 修改前: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修改后: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立法目的细微变化,提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第二条 修改前: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修改后: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分析:新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分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定义。 三、针对第五条 修改前: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修改后: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分析:扩大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遗传资源是指 四、针对第九条 修改前: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修改后: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分析: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同时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在符合发明权利权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先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五、针对第十条第二款 修改前: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分析:对第二款作了修改,相对此前的规定表述更加清楚、准确、严密。 六、针对第十一条 修改前: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修改后: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分析:对第二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七、针对第十二条 修改前: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修改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分析:原专利法条文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限于“书面形式”,修改后,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八、针对第十四条 修改前: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修改后: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分析: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删除。本条是关于公益发明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除国有企业事实单位外的发明专利的私权保护。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分析:明确规定关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具体行使原则为:1、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单独决定行使的,包括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但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收取的费用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除了前两种情形外的行使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十、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 修改前: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修改后: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找厂家合作: 专利是通过寻找企业或者寻找一些创业报纸,专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进行转让,如佰腾技术商城、中国应用技术网等途径转让,引导投资人购买专利,如颇具好评的三方合作模式,这些都是为找到厂家合作提供有效的途径》 专利和厂家合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这个只能申请酱菜制造方法的专利,属于发明专利 不算代理费 是但是感觉你什么经验都没,所以最好找代理公司,不然要走怨枉路 等你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就可以这个为资本找寻厂商合作
你可以通过专利公报就你的专利招商注意就是走正规途径工商局专利局什么的避免因为现在进入投资的太多吹牛的实际身无分文的投资商太多吃喝
你都没有开公司的管理经验,哪个投资人会放心只管投钱不管公司经营?投资人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人家要考虑市场状况,还要控制风险,这些投资人见多识广不说,个个都是精明的商人,能让他们放弃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只可能是更大的利益,否则他们凭什么相信你
你和我想法一样!只不过项目不同,你是技术入股,对方是投资人。但投资人首先会给一定压力,保证项目能有利润!且一定时间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如果对问题的解决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想不到的,并且取得积极效果,可以尝试申报,但也有可能审查员会认为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候最好与现有的专利避开。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3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3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34、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5、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37、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38、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0、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