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需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达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的目的。第三条 中国专利局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进行审查。第四条 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 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涉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利用国家级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向全国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审查; 2、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该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第六条 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时,提交广告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法律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发布广告,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时,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对因专利而产生的活动需发布广告的,由举办活动的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单位对举办该活动的审批文件。第七条 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的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相同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第八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在广告中称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第九条 在广告宣传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理。第十条 利用广告宣传冒充专利技术产品的行为和利用广告宣传未经批准的或欺他人的专利活动的行为,由广告主依照广告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宣传的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在对专利技术与产品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审查过程中,对冒充专利和违反广告法进行广告宣传,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需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达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的目的。第三条 中国专利局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进行审查。第四条 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 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涉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1、利用国家级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向全国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审查; 2、利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期刊等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该行政区划内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第六条 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时,提交广告所涉及的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专利证书及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法律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发布广告,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时,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对因专利而产生的活动需发布广告的,由举办活动的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单位对举办该活动的审批文件。第七条 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的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已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并在相同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第八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在广告中称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第九条 在广告宣传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理。第十条 利用广告宣传冒充专利技术产品的行为和利用广告宣传未经批准的或欺他人的专利活动的行为,由广告主依照广告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宣传的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在对专利技术与产品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审查过程中,对冒充专利和违反广告法进行广告宣传,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2月27日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1937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1 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违反通行的公平标准的声明或陈述。”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注:参见我国《广告法》第3条。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看, 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将他们统称为“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欺或者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该广告行为主体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之所以易于被误导或诱导,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与广告行为主体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2 )凡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主体,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主体利用其优势,采用任何非正当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诸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等。(3)在广告活动中, 广告行为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广告行为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些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真实、合法原则。我国《广告法》第3 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是广告“真实、合法原则”的法律依据。该项原则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告的真实性”和“广告的合法性”。广告的真实性,从正面讲,就是要求广告主在广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都是可以证实的,其所援引的依据和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从反面讲,就是任何广告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说明的方法,或者通过省略、含糊或夸大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利用过时的研究成果或者滥用科技资料,让广告受众误认为其广告的主张或者说明是真实的。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广告的合法性,又可分为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广告形式的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广告行为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任何广告在设计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知识欠缺,弄虚作假、欺误导。更不得利用广告这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宣传形式,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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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合法原则(一)广告应当符合真实性的要求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夸,不得伪造。2、广告必须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二)广告应当符合合法性的要求1、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要合法2、广告的内容要合法3、广告的表现形式要合法(三)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和误导消费者的原则三、广告主体守法、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广告主体守法原则(二)遵循公平原则(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这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所以,是有问题的,是违法行为。
产品已经申请专利了但是专利证书还没下来正在授权的阶段,像这样的情况您可以在您的产品上标明已申请专利,申请号也打上去,但不能打成专利号是因为您的产品还是在授权阶段等专利证书下来后您的专利申请号就是您产品的专利号了别人是不可以申请同样的专利的,也不可以生产您的产品,如有侵权行为而您的证书还没下来的话,您可以先向其发出警告,表明此产品已申请专利,对方行为已构成侵权等专利证书下来后您可以依法向其索取赔偿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广告的发布标准是一则广告能否发布的法律准则。包括广告发布的基本原则、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就是广告发布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广告的精神文明标准。这三项基本原则是并行的,不可替代的,一则广告内容是真实的,但不一定就是合法的,如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等。基本原则统领法律关于广告内容的规定,是对广告的基本要求,烟草广告必须符合这一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