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请求书中的申请人位置填写费减备案号。扩展: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必须每年都得做专利费减备案的,只有当年费减备案了才可以享受费减政策,具体步骤如下:一、专利费减备案资料准备1、个人专利费减备案①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护照等其它有效证件);②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2、企业单位专利费减备案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需加盖公章);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专利费减备案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专利费减备案申请资格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三、专利费减备案后的减缴额度或比例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专利申请费减可以享受申请费、年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减少缴费,个人办理专利费减需要个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且个人收入也有一定的要求。
专利请求书中的申请人位置填写费减备案号。扩展: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专利申请费减可以享受申请费、年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减少缴费,个人办理专利费减需要个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且个人收入也有一定的要求。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的费减备案公共查询,输入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如果没有记录的话,再换为单位全称、同一信用代码,查询,如果还没有记录,那么恭喜了,这家单位没有进行费减备案。对于企业,是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信用代码;个人必然是身份证号。
自2016年8月1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即可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所有专利费减业务均须提前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备案申请提交后,再提交纸件申请材料到指定备案审核机构进行核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完成备案系统技术准备工作,将于9月1日至3日上线切换,在此期间CPC、EAC、电子申请的批量接口系统将暂停服务,为避免对各项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及后果,现对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醒如下:(一)9月1日至3日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新申请文件;(二)到期的专利申请中间文件在9月1日之前应提交完毕;(三) 9月1日至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及深圳专利代办处无法正常打印或寄出受理通知书以及缴费通知书。(四)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第十一条第一点规定,对非电子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不予资助,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