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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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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会宣布

首先看看你找第三方委托的产品是否有进行专利保护如果产品有专利保护找别人委托生产当然违法 而且现在处罚很严重!就像是富士康现在生产的苹果;不是谁给他钱他就给谁做】你给钱他也不会给你做因为苹果手机是苹果公司的;他们申请了专利保护明白了没?

培训中心自筹备以来,共举办不同层次,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培训班近120余期,超过一万人参加了学习。2009年培训中针对知识产权前沿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一系列交流研讨活动。其中包括商标法修改研讨会、首届中德澳知识产权与信息法律研讨会和第二届中美知识产权模拟法庭比较活动,共有来自国内外286名代表就不同主题不同内容展开深入讨论。2009年培训中心共举办专利代理人培训15期。其中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10期,分别在北京、四川、山东、内蒙古、辽宁、广东、安徽、江西等8个省区举办。其中北京地区的考生报名尤为踊跃,三期周末培训班人数持续递增,总人数达到1311人,同比增长12%。此外还举办了4期PCT知识培训班(北京、上海、浙江、四川)和第八期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班,参加培训人次达到770余人。针对领导干部举办培训班9期,培训954人,包括全国市(地)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县(处)级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培训班。举办企事业单位培训班42期,培训约4800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产权战略高级研修班、全国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培训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高级研修班等。分别举办了高校师资、知识产权系统师资、中小学师资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巡回讲座等,培训约380人。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及扶持西藏地区社会及经济发展,中心在西藏自治区连续第十期举办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培训班,2009年度共培训学员50人。举办了两期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昌平区人民法院等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120余名法官参加了培训。继续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完成我局新审查员培训2期,共培训初任审查员365人,授课教师约160人次。

全国专利代理年报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吸纳就业,特别是吸纳知识分子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82万人,较2018年底增长6%,吸纳就业作用明显。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各地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稳就业措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从业人数逐年上升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了服务保障,对助力创新创业、稳定和扩大高水平人才就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据统计,“十三五”以来,我国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新增约3万家,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新增38万人。截至2019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9万人,较2018年底增长6%,吸纳就业作用明显。2020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从从业人员性别、学历、工龄上看,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性别比例较为平衡,学历普遍较高,有三分之一就业人员工龄均达5年以上。——性别比例较为平衡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底,参与调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为8%,高于男性。——学历普遍较高调查显示,截至2019年底,参与调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人数占0%,大学本科学历占5%。总计大学以上学历比例为5%。——1/3从业人员工龄达5年以上调查显示,从从业时间看,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的占比为0%,表明超过三分之一的从业人员扎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持续积累经验、提升能力。新吸纳就业人员效应明显2019年参与调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全年平均新进人数为85人,平均调离(离职)人数为79人,占调查机构平均人数的比例分别为9%和4%,总体人员增长率为2%。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6万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约吸纳2万失业再就业人员,知识产权服务业新吸纳就业人员效应明显。疫情期间稳就业方面取得积极成果2020年4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组织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支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9月15日,各地共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专场招聘活动53场,组织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业宣讲培训90余场,多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类就业岗位4953个。更多行业相关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全国专利代理人

基本条件:理工科本科毕业

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一共有三门,分别是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专利代理实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全国考试。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2、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的考点城市之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职业资格证报考、备考审核系统姓名:请输入姓名手机:请输入手机号需求:职业资格工作年限:请输入工作年限立即提交审核

需要理工科背景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那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条件及内容有哪些?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当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是理工科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证书)工作证明原件(硕士及以上理工科学历不需要工作证明)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考试报名费报考人员可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内容报考人员可依据每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

全国专利代理事务所排名

具体的我不一一列举了,给你个官方的代理所查询系统,这里可以查到全国所有有正规资质的事务所。建议找自己所在城市的代理机构,面谈比较详细,成都有个环泰代理机构,你可以问问。

目前专利转让的平台并不少,但是不同平台上面的专利也不一样。具体选择哪一家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定,只要看到有合适的专利,平台也是正规的话,就可以选择在这家平台进行转让。

国内做代理的机构很多,做的好的机构在少数。

回答的,这样的都是打广告,,,,长点心吧

中国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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