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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理事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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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理事会会费

天呀,这么贵啊?正常三篇也有2000元就够发了啊!

主要看你的资质问题,首先有一定的文章资源,说明咯,正规期刊还好些,小期刊类型的充其量就是个文章中介吧

期刊理事会是否能收取会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期刊理事会合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期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期刊理事会单位

《上海国资》。《上海国资》杂志创刊于1998年,是上海市唯一一本以宣传国资监管、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特色的公开发行月度期刊。《上海国资》杂志在上海市国资委的指导支持下,始终坚持“牢记使命、深化改革、守正创新、服务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立足上海,面向全国,聚焦重点领域,跟踪改革热点,集中总结国资国企改革运营实践创新经验,为国资国企改革提供重要决策咨询参考。目前,杂志理事会成员覆盖上海四十余家市属国有企业。

《南方电视学刊》理事会成立大会2010年12月21日在广州举行。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总裁张惠建、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总编辑孔德明、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何日丹、广东电视台台长、《南方电视学刊》总编辑曾国欢、南方电视台台长蔡照波等和广州、深圳等省内21个地级以上市广播电视台(集团)的领导和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通过《〈南方电视学刊〉理事会章程》。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总裁张惠建在大会上致辞。他对《南方电视学刊》近年来取得的业绩给予高度评价,对学刊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电视是一个重技术、重实操的行业,但并不等于可以忽视理论的先导作用。充分认识和发挥电视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和前瞻性,是站得高、行得远的重要保证。他相信《南方电视学刊》理事会的成立,一定能让南方的电视理论研究水平得到很大的提升,各理事单位也能从中吸取有益养分,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广东电视台台长、《南方电视学刊》总编辑曾国欢在致辞中指出,电视是最讲求交流合作的行业,成立《南方电视学刊》理事会,目的就是要在新闻交流和节目交流之外,打造第三个也就是学术交流合作的平台。电视也是最注重实际操作的行业,但是,如果电视人不能把实践经验升华为理性思考,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将很难走得更远。《南方电视学刊》就是大家理性思考成果的载体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也是理事单位展示形象的最佳窗口之一。他希望各个理事单位都能关心她、爱护她,更希望办刊的同事尽心尽力,集思广益,为理事单位做好服务,把《南方电视学刊》办得更加出色。大会还邀请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陆地就当前国内广电业的竞争态势及热点问题作主题演讲。在热烈的掌声和礼炮声中,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何日丹宣布,《南方电视学刊》理事会正式成立。随后,张惠建、何日丹、曾国欢等领导向理事会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颁授了聘书。《南方电视学刊》理事会共有24个成员单位,名单如下:理 事 长:广东电视台副理事长: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南方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常务理事:齐鲁电视台、潮州广播电视台,东莞广播电视台,佛山电视台,惠州广播电视台,江门广播电视台,揭阳广播电视台,汕头广播电视台, 中山广播电视台理 事:河源广播电视台,茂名广播电视台,梅州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汕尾广播电视台,阳江广播电视台,云浮广播电视台,湛江广播电视台,肇庆广播电视台,珠海广播电视台 1998年,深圳,举办首届中国电视“南方杯”优秀学术论文大型颁奖晚会——“托起彩虹”(卫星直播)及“中国电视理论发展恳谈会”2000年,深圳,举办第二届中国电视“南方杯”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及“中国电视体制改革与事业发展”讲座2000年,长沙,荣获“中国广播电视优秀学术期刊”称号2000年,海口,与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学术部联合举办“第一届中国电视南方论坛——前沿探索与世纪抉择”2001年,北京,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荣誉出版《前沿论说——〈南方电视学刊〉文选》2002年,南宁,与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电视艺术理论研究会联合举办“第二届中国电视南方论坛——生存挑战与营销整合”2002年,南宁,举办第三届中国电视“南方杯”优秀学术论文评奖2004年,广州,举办“第三届中国电视南方论坛——产业发展与体制创新”,同时举办第四届中国电视“南方杯”优秀学术论文颁奖活动。2005年,《南方电视学刊》“关注西部”学术行。2006年,《南方电视学刊》华北学术行。2007年,深圳,举办“第四届中国电视南方论坛——香港回归及全球化语境下的华语电视发展”。2008年,广州,举办“北京奥运与地方电视台对策研讨会”2008年,中国广播电视报刊协会期刊专业委员会2008年7月5日—8日在宁夏银川举行年会,会议评选出首届中国广电十佳学术期刊。南方电视学刊高票入选,居“十佳”第四位。2010年,南方电视学刊从7月起,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2月19日,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广东电视台、云南电视台联合主办,由云南电视台、南方电视学刊、北京大学视听传播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中国电视南方论坛暨首届中国电视满意度博雅榜发布会在云南腾冲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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