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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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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外国

如果不是国际专利,且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则不受保护。因为专利本身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经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后,才在该国所管辖区域内享有垄断的权利,因此,就会存在中国专利、美国专利。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享有专利的垄断权,但如果在他国不申请专利,该专利在他国就得不到保护,可以被人任意使用。《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际专利,是因为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PCT申请可以将进入外国的时间推迟8或l8个月,缴纳外国阶段的费用也相应推迟,很显然,其被审批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是产地不同 知识产权属于典型的国内法,只有在一个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并得到认可,才会得到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果在美国申请下知识产权,那么可以在美国得到保护,但是不当然的可以得到中国或其他国家法律的保护。同理,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也是这种情况所谓的国际专利是指一些国家共同参与国际间的国际条约,约定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视为也在其他的签订此条约的国家取得了该知识产权所以,国际专利一般不需要特别申请 专利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是由专利权人向请求保护的国家申请并获批准才取得的一项专有权利。只有在一个国家申请并获得了该国家的批准才能取得该国家的专利权。因此才出现了中国的专利、美国的专利或者其它国家的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对上句解释如下:首先,国际专利是不存在的,准确名称应为“专利的国际申请”。其次,上句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的国民想要对某一技术向《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专利合作条约》所指定的受理单位或国际局,递交指定语种的申请文件,这一个递交程序就视为已经在所有的《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递交了专利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该条约制定的受理单位,中文也是该条约指定的语种,因此,中国人可以用中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的国际申请”。具体哪些国家和哪些语种是被指定的,需要随时关注最新的指定名单。过去要在数国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每个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和手续都十分繁琐。为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6月19日由美、英、法、德、日等国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外交会议,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截至到现今,其成员国已达114个。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一项国际申请,在114国均有效。PCT的宗旨是通过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强化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促进国际间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仅仅是简化了申请阶段,但并未包括审查和授权阶段。也就是说,部分人基于“国际专利”这一概念而建立的,只要递交一次申请就在所有国家都获得了专利保护的想法是错误的。国际申请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公开、检索和初步审查。国内阶段主要包括指定国或选定国对国际申请授权审查及其它有关事务的办理。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中国单位或个人申请国际专利的具体办法如下: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者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送交专利局备案。台湾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人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区的中国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指明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国籍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居民或者国民按照本办法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中国专利局。另外,中国人到外国申请专利,还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来进行。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PCT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PCT国际申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PCT国际申请就是指申请人依据PCT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行为。广义的PCT国际申请,不仅包括狭义的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还包括以该申请文本为基础,30个月内,向PCT条约成员国请求获得国家专利权的阶段(国家阶段)。巴黎公约途径,是指依据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利用在一个国家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在12/6个月内,直接向有意在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申请流程 听语音第一步:提交申请申请人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满足 PCT 形式要求的国际申请,并缴纳一组费用 。第二步:国际检索由“国际检索单位(ISA)”(世界主要专利局之一)检索可影响发明专利性的公开文献,并对发明的可专利性作出意见。第三步:国际公布国际申请中的内容将自最早申请日起 18 个月届满之后尽早公之于众。第四步:补充国际检索(可选)由愿意提供补充检索且未参与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执行,查找进行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因现有技术在语言和技术领域上的多样性而未能检索到的已公布文献。第五步: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经申请人要求,国际公布后(通常是在对原申请做出修改的情况下),由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附加的专利性分析。第六步:国家阶段PCT 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开始直接向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寻求专利授予。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有地域性,就是说各国有各国的专利利,在当个国家申请只能受当个国家的专利法保护,也就是说想在国内受保护必须在国内申请,在国内申请后即使在国外生产再进口进入国内也算侵权行为。

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在国内是不受到保护的,因此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在哪国申请的专利就受到哪国专利法的保护。(除国家之间有条约的,比如一些葡萄牙的协议国,只要在葡萄牙申请了,在他们国家也可以收到保护)。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外国人的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尽管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又没有共同加入国际条约,但对方在专利法中规定或者在实践中依照互惠原则给我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

需要提交专利申请书,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符合规定的格式文本,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是很难撰写合规的文件的,或者即使能独立撰写也很难有保护效果,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虽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不尽相同,但中国和许多国家都严格要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三个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

一、专利权转让(一)专利权转让: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二)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专利许可使用(一)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二)专利许可的分类:1、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2、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专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实施许可和特定实施许可;3、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实施范围。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有专门格式,按规定认真填写。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实行

1、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授权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3、优先权原则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申请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申请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无国内优先权。4、书面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可见,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文件和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规定格式包括表格和要求撰写和填写。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专利申请原则:①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③单一性原则,又叫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你好专利法全文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这里讲的“国家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一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完整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授权专利权两个阶段,与发明专利审查程序相比,没有实质审查阶段。一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获得批准前必须要经过这两个阶段。审查员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则授权!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完全不同。初步审查阶段包括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分类,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和格式审查等步骤。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相比,没有公布专利申请的步骤。授权阶段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二合一的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决定、颁发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与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等步骤,这一阶段的执行步骤与发明专利的授权步骤相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实行

1、单一性原则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授权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3、优先权原则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申请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申请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无国内优先权。4、书面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可见,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文件和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规定格式包括表格和要求撰写和填写。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仅包括形式审查,还包括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检索。实质审查是针对发明专利独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但是审查员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则授权!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完全不同。实际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的是后审查制,即如果有宣告无效的申请,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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