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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有解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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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有解释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该最低服务年限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包括1年的试用期);2、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3、“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限制公务员辞职。【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任用方式】按照中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政治素质】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解读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2008年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这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录用岗位上必须服务满5年,包括实习期。这5年内,不得转变工作岗位,也不得转变身份

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过了试用期,原单位肯接收,现单位肯放人,就可以走了,不管你是工作调动走的还是考试走的。当然如果自己提出调动的话手续麻烦些罢了。如果现单位不放人或者现单位当年录用你的时候有特殊约定,必须在本机关或本地区服务几年的,那你也没办法。例子倒是有,知道一人到乡镇工作,要求前五年不许辞职、调动、谈恋爱、结婚。所以说,云南省人事厅不允许这样的情况下,你在五年内不可以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若是09年考上的,要到2015年或者2016年(不同地方对于具体年限可能会有不同规定)。 这些规定,会在每年的招考简章中写明的。

公务员服务年限是指,在本单位至少要服务规定的念书,大多数公务员服务年限都是5年,也有部分岗位是3年。通俗来讲,你想要“跳槽”,那么至少要等到规定的年限之后。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最低5年就是指你要在这个岗位上工作5年(这是最短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不能调动和交流,5年服务期满方可调动交流。申请调动就别想了,除非这个单位是你家开的。具体有没有明确规定不知道,应该是每个单位的要求不一样,有很多人考上之后 不喜欢这个岗位就辞职了,所以有些单位为了留住人,就有了这些要求,一般的这样的单位相对来说要比其他单位工作环境艰苦一点!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三)任免机关人呈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

在该单位必须干上五年才能谈调动的事情 更别提跨省调动了当然你如果有很强大的人脉 什么规定都是浮云

下xia沙sha华hua图tu温馨提示---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立法的目的解释: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1997年国务院人事部根据上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第一条内容“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确定其职务级别而订立的。那么该暂行规定的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也不应当是限制公务员内部流动的,而是限制公务员辞职并且用来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准备的。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怎么理解

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顾名思义,就是说,如果你考上了公务员,你必须在公务员机关干满相应的服务年限。比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这就意味着,你必须在公务员机关工作满5年。如果你在考上公务员之后,工作了一段时间,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个公务员岗位,很辞职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如果你一定要辞职,公务员机关也没有办法阻拦你。毕竟,腿长在你自己身上,你要走,没人拦得住。但是,如果你辞职的时候,还没有干满相应的年限,你再要想报考其他的公务员机关,就会因此受到限制。

第一,是中组部2008年发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这一条的意思是,公务员入职之后,必须任公务员满五年,五年内,不能辞职,甚至不能考事业编。但是至于你要调动或者参加遴选,不在这个规定限制范围内(为防止有人抬杠,我再补充一条,试用期内,也不能调动或者参加遴选,但是这与这条五年的限制无关)。五年内你要想辞去公职,只能被辞退,而不能作为辞职,如果作为辞退,那么五年内不能再报考公务员。当然,这一条,据我个人了解,有人做到过五年内辞职,至于怎么操作成的,就不清楚了,但是成功的概率比较小,因为一旦被人告发,经办人一般会承担责任,毕竟这个太容易定性了,一翻简历,再一看签字,一抓一个准。之前成都青羊区事业单位遴选,第一名是个公务员,未满五年,被第二名告得沸沸扬扬,就是依据这一条规定。另外,无论辞职还是辞退,周期都非常长,一般半年起步。第二,是针对乡镇,有些地方——比如四川,会规定报考乡镇的有五年服务期限,如果是面向村官和三支一扶的定向乡镇岗位则是八年最低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的意思是,你必须在乡镇担任公务员满五年。这期间你可以调动,可以提拔,但是只能调动到其他乡镇,不能调动到县直机关,包括不能调动到街道办。当然,这种也不能参加遴选,毕竟从来没有乡镇组织遴选的,至少都是县直部门组织的。我曾经见过一个有“天线”的人从一个县调入一个区给领导当秘书,但是编制仍然只能放在区下面的乡镇,人借调在区委办当秘书。我说这个例子,至少说明这条几乎不能突破,因为在乡镇公务员的人数非常多,而且99%的人都想走,一旦有一个人开口子,所有眼睛都是盯着的,也是一告一个准,所以这条我起码没有见到过有人突破过的。所以,遇到这种在乡镇的,最好的选择要么努力积累就地解决副科当领导,提拔完了,时间也刚好差不多,再调到县直。要么就是借调。第三,有些是各地方自行规定的,甚至有单位自行规定的。有些地方规定,三年、或者五年不得调离当地。因为无论调动还是遴选,办理调动程序都需要自己单位同意,然后报送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有些地方有自己的土政策,就可以在这些环节卡着不让你走。一般来说,越穷越差的地方,越有可能出台这种规定,因为否则就留不住人。但是这种规定,弹性比前面两种规定的弹性要大,只要你能搞定签字的人,就有可能突破。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三)任免机关人呈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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