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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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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奖励办法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创造发明,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专用发明系指在科研、生产和试验中产生的并在申报奖励前用于国防建设(含航天技术)的创造发明。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国防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自然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是指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没有的,或者国内外虽有,但技术保密尚未公开的;  (二)先进的,是指至申报日期截止,项目在创造性、科学技术水平、性能指标、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三)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应用的,是指项目已通过鉴定或验收,为国防领域所采用,已获得效益;或经试验证明可以应用,对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具有潜在效益的。第四条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确认:  发明人是指以本人为主完成了报奖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每个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6人。完成项目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多于6人的,发明人指其中作出较大创造性贡献的前6人。仅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应列为发明人。  发明单位是指项目的发明人在完成本发明时的所在单位。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应分别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第五条 凡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注明密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评委会)。  国防科技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评定工作;  (二)审定并推荐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特等奖项目;  (三)对国防专用授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订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的具体办法。  国防科技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第七条 国防科技评委会设立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技术、军用材料等行业评审组。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至2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待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和奖励等级的初步评定;  (二)提出裁决本行业报奖项目重大异议的建议;  (三)承办国防科技评委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行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常务秘书所在部门负责。第八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其所属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含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军兵种、大军区,总部有关部、局(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审查并向国防科技评委会申报。  (三)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将符合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内部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通知要求,做好答辩准备工作,每个项目由主要发明人1至2人参加答辩。  (六)行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初步评定项目的奖励等级,将评定结果报国防科技评委会。  (七)国防科技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定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由国防科技评委会逐项进行评审。  (八)国防科技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授奖。  (九)经国防科技评委会评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请求复评的,视为自行撤销。第九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需填写统一的《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备齐必要附件,其中“查阅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文献情况”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1988)科奖字第43号文《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工作规定》,提供《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报告》。已获发明专利证书的项目,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权项内容的复印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

专利申请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第三条 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 甘肃省专利奖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 专利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三)申报人授权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且为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第九条 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专利发明人奖授奖名额不超过15个。第十条 甘肃省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六)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有关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第十二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的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结束后,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专利证书?很难吗?

学校倒闭的时候。

无论我走到哪里 那都是我该去的地方 经历一些我该经历的事 遇见该遇见的人

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20

申请专利国家是有补贴的。补助金额会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决定,一般是150元至1500元。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专利资助是指省市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例如北京:1、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3、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4、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五个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保障机制。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专利授权;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专利战略;  (四)健全完善专利服务体系,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  (六)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工作奖励;  (八)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当加大对申请国外(境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力度。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省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列入人才工作计划,培养、引进高层次专利管理、服务和贸易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支持中小学校普及发明创造相关知识,增强中小学生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等形式,培养实务型专利人才。第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重大专利推广应用计划,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摊销。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利权人合作,进行专利技术应用试验与开发。  鼓励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质押。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鼓励、扶持专利服务业发展。在本市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和开办经费、办公设施等支持。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在计算增值税计税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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