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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能否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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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能否录用公务员

现在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了,因为国家已经,放开三胎政策,所以你是不会,违反规定的,也就不会影响你,考公务员的,所以放心去考公务员吧!

可以报考公务员。  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不合格情况,不会影响政审。

以前违反计划生育,影响公务员录用吗

这个是不受到影响的,因为你之前的和现在的政策下的话不一样,现在已经完全开放了,所以这一点不构成违法

现在都放开三胎了,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历史

不可以。因为你违反政策之后这个就会进入到你的个人档案里面,在报考公务员的过程中会对你进行政审。因为你当时违反政策的这个行为,政审就不会通过。

如果曾经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是不能通过公务员考核的。但现在的生育政策已经有所改变,可以多关注一下。

违反公务员录用规定

法律分析: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看你是哪类违规,违规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具体看《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百度百科上面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这个规定是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于2016年8月19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全文太长,超过了输入限制,因此没有弄过来了。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违反计划生育

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1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参公人员)所在的同一招录机关或用人单位,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可以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且不限专业的招录职位。招录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不能。考试公告里有说明,这样是不能报考的。虽然前期都是承诺制,并不审查这一点,但是即使考上了,到政审的时候也不会过关。

目前公务员考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仍是一票否决。早婚早育是否属于这种情况,要看国家和当地的计生政策,有个别省份相对会宽松一些。

公务员录用计划

2022年度国考整体招录职位数量及名额较2021年度国考有所增加,如图:

今年国考招录计划比往年增加了有20%左右,因为已经有了国考补录这一个做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统称用人部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第四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制度。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所属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用人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与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录用计划与报名第六条 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部门,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申报录用计划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的职位、专业和人数;  (三)任职资格条件;  (四)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拟招职位及人数;  (二)招考范围;  (三)报考基本条件;  (四)报名办法。第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拥护宪法;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报考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录用非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不得限制报考人数和性别。第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报名手续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名者持证参加考试。第三章 考试与考核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按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试规则、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和面试。第十三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报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第十四条 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时间、方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共同协商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报考者的成绩及其名次,并按报考者同一志愿的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不足时,可从分数线以内的、服从分配的人员中择优递补。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由市或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专业和职位特点组成面试评委会。面试评委会成员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会根据拟录用职位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面试。第十九条 报考者参加第一志愿面试不合格的,可以参加第二志愿的面试,但第二志愿面试已结束的,不再另行组织面试。第二十条 参加面试人员经面试评委会认定均不符合所招职位要求的,拟录用的职位可以空缺。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经笔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检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参加体检的报考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  体检项目、标准和组织方式按省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经体检合格的报考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成绩、适应拟补充职位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职位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报考市级行政机关的,由用人部门按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组织考核。  (二)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报考者组织考核。  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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