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基本信息注意专利代理人跟律师是两个不同的资质,虽然都是代为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误认为专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师都能包办,尤其是在企业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尤其应该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之后再决定是否委托他办理专利事务。一般情况来说,专利代理人只能处理专利事务,而不能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而律师只能处理“除专利之外”的法律事务,而处理不了专利事务,因为大部分的律师都不具备理工科技术背景,看不懂专利的技术信息,并且也没有经过处理专利事务的特殊培训。业务(1) 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2) 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3) 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4) 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5) 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走法律途径。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的项目也是会有记录的,违约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后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知识真的可以被据为私有吗?杰斐逊就不同意。他声称思想其本身不能受限制或据为己有,因而发明就起本身而言不能成为财产实体。新经济增长理论指出,人们之所以可以保持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之所以长江后浪推前浪,不断地提高,主要就是因为知识无法完全私有化,知识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知识如同黑夜里的灯光,不仅照亮了房间里的人,也能够让那些过路人看清道路。那些想永远占据思想垄断权的葛郎台们,就像是把房间的门和窗户紧紧关起来,贪婪却徒劳地希望,这样一来就不会让外边的行人“享受”到他们的灯光。除非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一直被锁在保险柜里,否则只要这些新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人们就可能会学习和模仿体现在这些产品和服务中的部分新知识。由于人们总是能够“免费地”学习到新的知识,后一代的人总是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开发出来更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这才使得人类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更何况许多被应用于商业的发明创新本来就所源自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活动。根据美国制药业协会提供的信息,只有43%的药业研发机构由本工业自身提供资金。而29%的研发机构由美国政府的国家健康研究院资助。 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即使没有专利,创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许多“天然”的保护机制,获得大量的收益。这些“天然”保护机制包括“模仿时滞”(由吸收新知识的成本造成)、“名声利益”(作为首创者)。一位叫Levin的美国经济学家对650名高级研发经理的调查发现,专利反而没有“模仿时滞”和“向下移动的学习曲线”等“天然利益”重要。在另一项有趣的调查中,Mansfield询问100名美国公司的研发执行主任: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将会有多少发明和创新不会出现。这100名代表来自12个工业集团,其中只有三种工业的代表认为这一比例会较高(制药业60%,其他化学工业38%,石油工业25%)。有6种工业的代表答案是基本为零(其中办公设备、汽车业、橡胶产品和纺织是0%,初级金属和仪器制造行业是1%)。认为比率很低的行业还包括:机械工业17%,钢铁制造业12%,电器11%),平均的比率大约为14%。Mansfield后来在英国和德国也做了类似的调查,结果与此类似。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创新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吗?换言之,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的“赢者通吃”的本质会阻碍创新者之间的竞争,或是导致创新努力与投资的重复。还有的学者指出这一体系会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有的发明尽管其社会价值不同,却都获得同样期限的保护及为什么保护期限长达17或20年。 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更值得怀疑。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更多的研发活动。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种。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知识并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当地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学习并掌握新的生产过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踪新的技术发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评价和选择适用的技术业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条件中,需要在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组织安排做出调整;这些努力均表现为对技术能力的投资,并导致本国有效使用技术知识的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这些在模仿和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进步却无法得到专利体系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得不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他工业政策措施来鼓励这种科技发展(19世纪的美国和其他追随者就是这种情况)。不幸的是这些措施在当今WTO协议下是受到禁止的,尽管这些措施并不像所认为的那样有害。哈佛大学教授Helpman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Grossman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行为反而能够促进发达国家的创新。 WTO框架下的TRIPs由于其缺陷,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产生了相当负面的影响:(1)TRIPs强化了发达国家厂商的垄断力量,使得他们能够攫取更多的利润,但同时却使得产品价格高企,妨碍了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也包括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姑且不提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高昂价格,更严重的是,有些产品直接关系到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和健康,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却无法获得。举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为例,全球范围内的艾滋病患者已经有3600万人,其中95%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非洲国家,由于多于1/4的人口感染了艾滋病,其人口寿命预计在未来十年内将下降20岁。如果能够及时得到药品,艾滋病的死亡率可以大大降低。然而,美国公司生产的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够一年使用的剂量价值10,000-15,000美元,而在印度生产类似的非专利药品,价值只有300美元。(2)发达国家利用TRIPs竭力阻止先进技术流入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为了提升技术水平必须付出更昂贵的代价,而在某些情况下,发达国家干脆完全关闭了大门,让发展中国家无从获得先进技术。印度的企业为了履行《蒙特利尔公约》,打算不再生产对臭氧层有破坏影响的CFCs,而是转产对环境保护更有效的HFC134a,但是拥有专利权的美国公司开口就要2500万美元的高价,其实际价格不过200万到800万左右。为什么美国公司漫天要价,为的是好就地还钱:它想要购买并控制印度公司的股权。(3)TRIPS允许以前被认为非专利性的天然物质和程序申请专利(微观有机体,生物过程等),这将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含义。原本的知识产权只是保护创新者,而在加进对微观有机体和生物过程的保护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只是盗窃者。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发达国家正在伺机进行“生物盗版”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商能够将在发展中国家已经广为人知的东西申请专利,这是因为他们能够重新包装这些由传统知识体系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根据协议是可申请专利的,而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这种能力。这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将是很大的:美国的一家公司试图申请用一种草药治疗伤口的专利,而印度政府针锋相对地指出,印度人自古就知道这种草药的疗效。但是,另外一家美国公司却顺利地把从泰国的苦葫芦中提取治疗艾滋病药物的技术注册了专利,尽管这首先是由泰国的科学家发现的。 人们在有意无意地忽视历史的教训。那些声称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惟一选择的西方学者,篡改了历史的真相。历史的真相是。凡是后进国家,无不通过“偷师”引进技术。在发达国家进行工业化的早期,知识产权从来就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尤其是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更不尊重。与发达国家过去的做法相比,当代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在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是技术水平最先进的国家,为了防止技术泄露,英国甚至通过法律的形式阻止熟练技工出国。为了应对先进国家阻止技术外流的这些措施,较落后的国家采取了各种非法手段获取先进技术。这些国家的企业家和技术工人们经常在国家明确表示同意甚至是积极鼓励(包括对获取特殊技术的奖励)下从事工业间谍活动。法国、俄国、瑞典、挪威、丹麦、荷兰和比利时对英国进行了广泛的工业间谍活动。瑞士直到1907年才半心半意地制定了专利法,到1954年,瑞士专利法才达到其他先进国家的水平。但是,在19世纪末,尽管瑞士没有专利法,瑞士人是世界上最有创新头脑的人之一。在这段时期里瑞士人在纺织机械、蒸汽机和食品加工(牛奶巧克力、婴儿食品等)等领域做出了世界闻名的发明。他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缺乏专利体系会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障碍。在某些行业,尤其是食品加工工业,专利体系的缺乏反而导致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 随着经验的积累,发展中国家将日益明白TRIPs并不是为它们的利益服务的,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或许有一天也会明白,这一体系也不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当世界专利97%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时,使用这些专利所支付的成本要远远大于从这些专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回顾表明,发达国家现在想要做的,不过是在自己爬上楼之后,就撤掉了发展中国家能够向上攀登的梯子。 学生最起码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不抄袭,不作弊。
知识产权公司是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对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服务的。首先股东一定要符合法定人数,也一定要有公司名称,也要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也一定要有住所。
据基智科技发布的《2021知产行业白皮书》公布数据显示,2015-2020年商标申请总量翻了三番,2020年已达9347568件。在这个行业做销售还是很有前景的。长期以来,知产行业常见的销售获客方式有:渠道合作、人工查找、付费推广、平台入驻、排名优化、异业合作等方式。而这些方式,往往利弊共存,如何在知产行业做一名成功的销售,可以关注基智科技百家号Stepone基智云,获取完整版《2021知产行业白皮书》
可以给人们提供很多的相关服务,也可以管理知识产权,也可以给有需要的人做顾问服务,也可以进行代理业务。一定要有足够的人数,一定要达到最低的限额,一定要有相关的章程,一定要有固定的位置,也要有一个明确的名称。
专利代理师是取得执业资格,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人。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实习满一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执业备案。专利代理师的具体业务大致可分为提供专利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维持专利有效、担任诉讼代理人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君晟咨询专做专利代理,拥有多名专利代理师,操作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用大白话说:主要工作就是帮助发明家写发明专利申请书,但这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知识和专利相关领域的知识。且需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拿到专利代理师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
专利代理师是取得执业资格,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人。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实习满一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执业备案。专利代理师的具体业务大致可分为提供专利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维持专利有效、担任诉讼代理人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君晟咨询专做专利代理,拥有多名专利代理师,操作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该问题! 知识产权公司主要做什么的 专利代理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体系的一个领域,从事服务的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是指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过程中,委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从事的业务和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的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从事: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事务; (三)请求是指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接收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 (一)撰写专利文件与答复审查意见 (二)翻译专利文件; (三)专利的无效、复审与诉讼; (四)办理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五)专利事务咨询等 更多15条
走法律途径。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承办的项目也是会有记录的,违约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