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来说就是书籍 资料啦 比如我们都知道的史记 资治通鉴等等
实物资料是反映历史事件的具体器物,如司母戊鼎,是第一手资料文献资料是记载,描写,评论历史的文字,书籍,卷宗。可能第一手如三国志,可能第二手如资治通鉴
最著名的就是北宋司马光主持编纂的编年体史书《资治通鉴》,还有唐朝杜佑主持编纂的《通典》。
1、按照资料的表现形式,将历史史料分为文献史料、实物史料和口述史料。2、按照资料价值的不同,分为第一手史料(直接史料/原始材料)和第二手史料(间接史料)。3、其他史料分类(1)有意史料与无意史料;(2)“正史”(官方记载)与“野史”(民间记载)。扩展资料意义研究历史离不开史料,它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遗留下的痕迹,能提供一去不复返的历史信息。但人类历史是极其丰富多彩、全方位、活生生的客观存在,而流传下来的史料与客观历史过程相比总是比较片面的、局部的、零碎的、死板的,而且不可避免地要渗进史料制作者的主观意识。史料的这种简约性和主观性便决定了史料不是历史。史学是揭示历史真相,探索历史规律的科学,它必须以史料为基础。离开了史料,史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史料决不等于史学,更不能代替史学。人们只能在认真地、全面地、科学地整理、分析、研究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揭示历史发展的真实过程和本质规律,只有这样才能称得上是历史学。
1、按照资料的表现形式,将历史史料分为文献史料、实物史料和口述史料。2、按照资料价值的不同,分为第一手史料(直接史料/原始材料)和第二手史料(间接史料)。3、其他史料分类(1)有意史料与无意史料;(2)“正史”(官方记载)与“野史”(民间记载)。扩展资料意义研究历史离不开史料,它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遗留下的痕迹,能提供一去不复返的历史信息。但人类历史是极其丰富多彩、全方位、活生生的客观存在,而流传下来的史料与客观历史过程相比总是比较片面的、局部的、零碎的、死板的,而且不可避免地要渗进史料制作者的主观意识。史料的这种简约性和主观性便决定了史料不是历史。史学是揭示历史真相,探索历史规律的科学,它必须以史料为基础。离开了史料,史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史料决不等于史学,更不能代替史学。人们只能在认真地、全面地、科学地整理、分析、研究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揭示历史发展的真实过程和本质规律,只有这样才能称得上是历史学。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我只知道《建党伟业》
五十年的回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