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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主管单位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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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主管单位有什么要求

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求是杂志主管单位

回答 你好, 1、《求是》是社科双高期刊 第三届(2005)国家期刊奖获奖期刊 2、《求是》杂志是中共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党中央指导全党全国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阵地,担负着深入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完整准确地宣传阐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策部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社科双高期刊,第三届(2005)国家期刊奖获奖期刊,北大核心。 3、在众多高校,此期刊为权威期刊 1、求是杂志社是1993-02-16在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 2、求是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000004000032436,企业法人夏伟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3、在工商总局,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32168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969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更多6条 

好。求是网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刊《求是》杂志主办的理论宣传研究平台。求是网的目标定位是突出理论特色,既体现权威性、理论性、指导性,又体现时效性、开放性、互动性,发挥权威理论网站。《红旗文摘》是由求是杂志社主管主办的大型理论文摘杂志,2011年3月创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是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求是杂志社主管单位

求是杂志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内设办公室、总编室、求是理论网编辑部、政治编辑部、经济编辑部、文化编辑部、科教编辑部、国际编辑部、评论部、红旗文稿编辑部、发行出版部、人事部、机关党委、纪委;下设红旗出版社、红旗画刊社、小康杂志社、事业服务中心。

杂志社有几种类型:一、国家大型杂志社(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的)是事业单位,如《求是》杂志社。这类杂志社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或省级财政拔款(或部分拔款);二、非政府部门创办的杂志社,现在一般都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其经费一般是自收自支。

杂志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

《中国体外循环杂志》是解放军总医院主管主办的一本杂志,和中华医学会没有关系

出版单位就是出版社。应该都不能称为出版单位。例如多数大学出版社,主管单位是教育部或者是所在省的教育厅,主办单位是所属的大学,出版单位是××大学出版社,现多改企为××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

中华牌杂志是国内医学杂志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类期刊,有两种主办单位的统称为中华牌,一类是中华医学会主办的系列期刊,比如中华内科杂志,另外一类是中华预防医学会主办的系列期刊,比如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从名字上无法辨别,只有通过主办单位来判断。期刊中文名称:中国体外循环杂志期刊英文名称:CHINESE JOURNAL OF EXTRACORPOREAL CIRCULATION 出版周期:双月刊 主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主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主编:高长青 联系人:张艳丽 ISSN号:1672-1403 CN号:11-4941/R 这本杂志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都不是中华医学会或者预防协会,因此不是中华牌杂志。根据小编20年和杂志社打交道的从业经验,掌握了几本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华牌杂志,最快在半年内就可以发表

杂志主办单位要求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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