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在内。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世界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种泄露,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且未经申请人同意而被泄露的。”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专利不丧失新颖性。仍然属于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产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下:(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下:(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在内。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世界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种泄露,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且未经申请人同意而被泄露的。”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专利不丧失新颖性。仍然属于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专利产品。
未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法律分析: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除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外,还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应当提交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的注明展会展出日期、地点、展会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学术性团体出具的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应当提交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及泄露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我们称这段时间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