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个专利权,如果有重复,需要放弃。针对同一申请日的同一创造发明,给予了一个特殊优惠。在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有一项,是同日申请的选项,即针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日递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勾选了此项,实用新型先获得专利权,在后发明可以授权,但是,需要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否则无法获得授权,反之,如果放弃了实用新型,则可以授权发明专利。如果实用新型都没获得授权,自然对发明的权利权没有任何影响。
2003年底,经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所以一家人只有内部商议讨论,不至于打官司。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京政办发[2007]33号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第九条 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四条 获得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奖励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第十八条 在市发明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通,其制度差别也比较大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不是 是各个审稿人组成的一个委员会编委会顾名思义就是编辑委员会一篇稿子是否通过是不是编审一个人决定 而是通过编委一致裁定的
可以。编委可以理解为编委会,即某一著作、教材、期刊、丛书等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简称。编委会通常由主编、副主编和若干编辑委员组成。编委会成员大多为该出版物所属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编委会成员的产生,由上级指派或学术团体推举,也有由出版单位聘任的。编委会负责确定所编出版物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在编委会领导下,还设置编辑部,从事该出版物的具体编辑(纂)事宜。
编委会,即某一著作、教材、期刊、丛书等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简称。 编辑大型的或重要的出版物,如报刊、丛书、全集、文集、词典、工具书、成套教科书等,为集思广益,都成立编辑委员会,简称编委会。编委会通常由主编、副主编和若干编辑委员组成。编委会成员大多为该出版物所属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编委会成员的产生,由上级指派或学术团体推举,也有由出版单位聘任的。编委会负责确定所编出版物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在编委会领导下,还设置编辑部,从事该出版物的具体编辑(纂)事宜。
编委会,即某一著作、教材、期刊、丛书等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简称。 编辑大型的或重要的出版物,如报刊、丛书、全集、文集、词典、工具书、成套教科书等,为集思广益,都成立编辑委员会,简称编委会。编委会通常由主编、副主编和若干编辑委员组成。编委会成员大多为该出版物所属学科的专家学者以及这个领域的权威人士。编委会成员的产生,由上级指派或学术团体推举,也有由出版单位聘任的。编委会负责确定所编出版物的编辑(纂)方针、编纂体例、编选范围,解决编辑过程中某些重大问题,并对出版物文稿作最后审定。在编委会领导下,还设置编辑部,从事该出版物的具体编辑(纂)事宜。
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简称
编委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简称。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一般县级以上行政区都设置有编委。编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组织拟订辖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机构改革方案。审核辖区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并管理辖区各级各类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三)协调辖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辖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认定意见。 (四)审核或审批辖区及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设区市党委、政府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机构编制分类。负责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需要承办的机构编制有关事宜。 (五)审核辖区人大、辖区政协、辖区法院、辖区检察院、辖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辖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和调整事宜。审核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相当于县级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事宜。 (六)组织拟订辖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审核各设区市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审核或审批辖区直属事业单位或直属事业机构,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指导并协调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设区市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设区市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审批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审核辖区的各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辖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辖区开发区(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辖区以上开发区(园区)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负责对辖区机构编制的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编制使用核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制约机制。 (九)负责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辖区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和机构编制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指导辖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辖区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