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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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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8000字

相关数据直接在你们学校的图书馆里,或者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里找你们学校有的数据库,就可以了,最好是找核心期刊,普刊的话作用比较小,直接找论文参考也可以,但是要防止雷同比率哦!      论文要想写好,写出色,先确定题目,一定要和老师商量,因为你喜欢的并不一定是老师喜欢的,然后把要写作的论点确定了,然后再找资料选择论据证明你的论点是正确的。最后给老师列个大纲看一下确定框架,同意了在开始着手写。    你的论文准备往哪个方向写,老师认可同意了吗?   你学校对你论文还有什么要求?例如字数,排版格式等?   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以下总结几点技术上的经验,未必是对的(对其他方向的可能还是错的),但或许对后面几级的师弟师妹有参考作用。     拟写论文写作提纲,首先必须了解论文写作提纲的构成。  一份完整、正规的论文写作提纲,应由以下项目构成:  (1)标题  标题是一篇文章的名称,也是文章内容的标示性语句。论文作者为论文拟定标题,一般  可以着眼于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考虑,这样,论文的标题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两种类型:  一种是揭示课题的标题。这类标题所反映的只是文章所要证明的问题,而不涉及作者对问题的看法。论文标题多为揭示课题的标题。  另一种是揭示论点的标题。这类标题直接反映作者对问题的看法,或者说标题就是对文章的内容要点的概括。揭示论点的标题虽然不如揭示课题的标题用得那么普遍,但也应当算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标题形式。  除了上面两类单行标题之外,学术论文还经常使用双行标题。有的双行标题中的正标题标明论点或与论点有关,副标题着重揭示课题或与课题有关。  作者在编制写作提纲时所拟定的标题,既可能就此便被确定下来,最后成为文章的标题,也就是说,写作提纲中的标题同论文定稿后的标题完全相同;也可能要经过加工、润色,才能用做文章的标题,提纲上的标题同论文定稿后的标题有所不同;甚或在起草、修改文章时,随着认识的深化和文章内容的调整,作者感到标题也需要重新考虑,最初拟定的标题同最终确定下来的标题完全不同。  (2)观点句  观点句也叫论点句或主题句,简单地说,所谓的观点句就是概括全篇文章的基本观点  的语句。  把文章的基本观点写在提纲中,落实到书面上,不仅有利于观点的进—步梳理和明确,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写跑题”,因为观点句会时时提醒、限制作者,使作者牢记文章的中心之所在。  观点句不是论文提纲的必备项目,但内容比较复杂的论文一般应当写出观点句。  (3)内容纲要  内容纲要是论文写作提纲的主体部分。在这—部分中,要以分条列项的形式把论文正文  部分的构成状况如实地反映出来。  内容纲要常见的写作形式为:  一、大的部分或大的层次的论点  (一)段的论点  …………  段内层次的意思  …………  (1)材料  …………  二、同上  三、同上  …………  写作提纲中的内容纲要就是一篇文章的结构关系图,编写内容纲要,绝非简单地罗列各级论点与各种材料,而是要设置出一个能够包容全部观点及主要材料的逻辑框架,并使观点与材料在这个框架中都能得到一个最为恰当的位置。内容纲要大都从大的部分写起,即先写出大的部分或大的层次的论点,然后是该部分或该层次内的中项目,最后是中项目中的各个小项目。而在依照内容纲要起草论文时,则要从小的项目着笔,从一个部分的小项目再到另一个部分的小项目,渐次完成全文。  内容纲要是由各级项目构成的,项目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标题式写法,即以标题的形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一种是句子式写法,即以语意完整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两种写种各有利弊,前者简洁,但别人不易看懂,甚至过一段时间之后,作者本人也会有不解之处;后者具体,但中心不够突出,不便于触发思考。拟定提纲究竟采用哪种项目写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如论文写作时间的长短、论文内容的繁简等等)和个人习惯而定。  写作提纲的编制,标志着起草论文前的准备工作的结束,接着就可以进入下一个阶段——论文的起草阶段了。   毕业论文怎么写?首先要弄明白作格式,其次是选题,再次是确定立意,最后是材料搜集和写作。   二、毕业论文选题    你可以到百度上搜一搜与你相关的学科论文题目,你会从中获得很大启迪。   三、毕业论文立意  你可以在比较中找到别人还没说到或说得不全面的地方作为自己的立意方向。   四、材料搜集   就是搜集能证明自己立意的素材。可以通过图书搜集,也可以通过百度查找。   五、毕业论文写作   要注意格式正确,用语规范,条理清晰,论证充分。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  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原始论著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同时对如何做好学术报告也谈一些经验。在讨论原始论著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我主要谈的是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字数首先,我们要知道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不同,它的检测标准、检测准侧和检测方式都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不过就算有差异,它们之间也是有相同点的。这个相同点就是,如果一篇论文当中,有连续13个字符,与使用的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中的数据库里的论文内容完全相同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抄袭内容,就会被系统标红。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是十分严格的,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段落和格式我们在岁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已经写好的内容论文上传。我们需要将论文内容全部复制到检测系统中,要么就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里进行检测。说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会问了,我们直接复制粘贴论文内容进行检测,会不会影响到论文的查重率?因为系统进行检测的时候,只检测你的文字部分,所以复制粘贴的内容只要没问题的话,是不会影响到你的论文重复率的。

其实,不论谁进行论文查重检测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论文查重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来确定毕业生们写出来的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果重复率过高,就代表着论文的抄袭率过高,就应该受到学校的惩罚。轻则被判定论文不合格,重则被取消答辩的机会,以至于不能按时毕业。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行为也是可以用来杜绝学术造假的行为。可是论文的查重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认真学习下:字数首先,我们要知道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不同,它的检测标准、检测准侧和检测方式都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不过就算有差异,它们之间也是有相同点的。这个相同点就是,如果一篇论文当中,有连续13个字符,与使用的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中的数据库里的论文内容完全相同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抄袭内容,就会被系统标红。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是十分严格的,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段落和格式我们在岁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已经写好的内容论文上传。我们需要将论文内容全部复制到检测系统中,要么就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里进行检测。说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会问了,我们直接复制粘贴论文内容进行检测,会不会影响到论文的查重率?因为系统进行检测的时候,只检测你的文字部分,所以复制粘贴的内容只要没问题的话,是不会影响到你的论文重复率的。书里的内容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在进行论文查重的时候,其论文查重范围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于过往发表过的论文、会议论文、网络中自媒体文章内容等等,但却不包括纸质书籍里所能提供的资料等。所以在过去的时候,大家在撰写论文的时候,会借鉴书籍里的重要材料,通常会以摘录和提取的方式来获取相关素材。结果效果非常不错。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书的出现,书籍里的内容也逐渐被加入到数据库中。如果大家想再在写论文的时候,原封不动地复制的书本内容就有些冒险了。章节变换我们在进行论文降重的时候,可以通过改变句子的表达方式或者变换章节的方式,来降低论文的重复率,但千万不能不加改变就讲别人的内容全盘复制到自己的论文里,如果是这样的话你的论文很显然是没有办法通过学校的考核的。不过我们可以去参考别人论文里的重要观点和内容,将论文里最突出的要点选取出来,然后在通过自己的思考和总结,得出属于自己的结论,然后写到论文中,这样的写出来的论文会比较靠谱。现在我们对论文的查重范围做了全面了解以后,就可以在将论文写完以后,有针对性地对论文的重复内容进行全方位的修改,直到将其内容优化到足够满意以后再提交到论文查重检测系统里进行查重。这样的检测结果是有说服性的,也是精准的、能够通过学校基本考核的。最后建议大家使用学知查重进行论文查重,关注公众号还可免费获取查重机会,提交论文后可即时获取重复率报告和修改建议,大家可根据修改建议完成论文内容修改即可。如实在不知修改还可使用降重服务,轻轻松松通过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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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涉及到论文怎么写的问题了,先去数据库找相关论文研究研究,从中提取自己论文要的,列出提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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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首先,我们要知道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不同,它的检测标准、检测准侧和检测方式都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不过就算有差异,它们之间也是有相同点的。这个相同点就是,如果一篇论文当中,有连续13个字符,与使用的论文查重检测系统中的数据库里的论文内容完全相同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抄袭内容,就会被系统标红。由此看来,论文查重检测是十分严格的,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段落和格式我们在岁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时候,我们需要将已经写好的内容论文上传。我们需要将论文内容全部复制到检测系统中,要么就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里进行检测。说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会问了,我们直接复制粘贴论文内容进行检测,会不会影响到论文的查重率?因为系统进行检测的时候,只检测你的文字部分,所以复制粘贴的内容只要没问题的话,是不会影响到你的论文重复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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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 2005年毕业论文格式 08-23 244 博士毕业发国际期刊论文选择 08-23 90 台湾清华一个EECS教授的博士培养方案 08-23 4 研究生必读 08-23 25 一篇对研究生学习很好的文章 08-23 173 韩济生院士:如何向SCI杂志投稿 08-23 444 论文的行款格式 08-23 166 关于毕业论文书写格式 08-23 143 毕业论文规范写作问答 08-23 21 毕业论文的结构 08-23 161 Word编写论文十大技巧 08-23 29 国际期刊pc意见的模版 08-23 1 EI范文 08-23 10 文献综述的写法 08-23 10 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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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找了一篇供你参考,你看下有用没:  中国古典园林建筑设计原理在现代景观(建筑)设计中的应用研究——从古典园林私密性空间到现代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  刘振兴  • 简介:以中国古典园林为例,以其空间处理手法在现代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设计中的应用为基点,通过对浙江省龙游市江滨公园的景点空间分析,论述古典园林私密性空间到现代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的联系与发展。  • 关键字:空间处理;私密性;开放性;公共休闲  1. 概述中国古典园林空间设计手法  园林是物质环境,构成园林的物质要素称为构景要素。构景要素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山水、建筑物和动、植物。第二类建筑,广义的包括人工构筑的园林建筑、园路、广场雕塑和园林小品等[1]。  在中国的古典园林造园中,与其说是造园,还不如说是建筑的布局和构造,因为建筑构成了整个园子,而其他要素的则作为建筑的附属部分。“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中国的园林设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园林构筑物与山水要素、动、植物要素达到了完美的融合,根据文人雅客对圆子的实用要求与艺术要求构筑了独具一格的东方造园艺术。  中国传统园林空间处理手法:比例协调,尺度适应,高低变化,错落有致;即要能很好地运用光影明暗的变幻,虚实的对比,又能将各种空间彼此穿插、渗透,首尾相顾,前后呼应,互相因借,此外,还使静态空间流动,达到动、静结合[2] 。   城市化加剧,现代城市景观设计开放性空间呼唤人性的场所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地区出现了“城市化”,城市整体所面临的建设环境范围的,速度快,甚至有许多大尺度的公共空间建设项目,都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立项、策划到设计的全过程。前写年的“疏林草地”,“喷泉广场”流行与全国,对外来艺术风格和视觉形象过分追求,布置大量的草地,反而减少了人的活动空间,吸引不到人们来使用[3]。  现代人文地理学派及现象主义景观学派强调人在场所中的体验,强调普通人在普通、日常的环境中的活动,强调场所的物理特性、人的活动以及含义的三位一体性。这里的物理特性包括场所的空间结构和所有具体的现象;这里的人则是一个景中的人而不是一个旁观者;这里的含义是指人在具体做什么。因此,场所和景观离开了人的使用便失去了意义,成为失落的场所(placeless)(Ralph,1976)。现代城市公共休闲空间的关系应该是形式的,她是体验、是生活、是交流——人与人的交流,人与自然的交流[4]。  3 案例分析  1 以浙江龙游市江滨公园为例  1 龙游市概述  (一)悠久的历史文脉  龙游,地处浙江西部,钱塘江上游,金衢盆地的中心,大约2500年前的春秋时期,龙游为姑蔑国都城,当时一直是浙西南一带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公元222年秦始皇在全国首批设立县时,龙游为太末县治所,距今有2228年的建县历史。唐贞观八年(公元634年)更名为龙丘,五代时称龙游,一直沿用至今。历史文化积淀极其丰厚,境内有各种古遗址十七处,其中石器时代的古文化遗址有各种石器、陶土出土,透露了“浙西文明发源地”的信息。  (二)得天独厚的条件  龙游县城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拥有“二山二江二滩”,鸡鸣山、凤凰山盘踞县城南北,衢江、灵山江穿城而过,衢江船厂沙洲、石窟沙洲于县城东西。  优越的自然条件为创建“生态型文化旅游城市”和建设“没有围墙的景区”提供良好的基础。龙游物产丰饶,是文明的“中国笋竹之乡”、“中国黄花梨之乡”,气候温暖湿润,土地资源丰富,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理想区域。  近年来发掘的龙游石窟,位于龙游县城北三公里的凤凰山麓,是一处气势恢弘、瑰丽壮观的古代地下石窟群,被誉为“世界第九大奇迹”。石窟群的发现已越来越受到国内外考古、探谜、旅游爱好者的广泛关注和青睐,成为华东重要的旅游新亮点,目前正在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其它如鸡鸣山明清民居苑,龙南竹海森林,白佛岩瀑布,三叠岩,唐代古刹招庆寺等风景名胜均为中外游客钟爱。  2 龙游江滨公园实地考察  (一)概况  位于衢江南岸临环城北路,东至交警大队办公室,西接城西公园,长约1800米,宽为35~250米间,总占地面积11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000平方米,绿化面积65000平方米,铺装面积35000平方米,水体面积6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整个公园由杭州园林设计院设计,上海市政园林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建设历时160天,内设童趣苑,明月湾,凝碧轩,天香斋,翠光阁,日晷台,磊园,清幽谷,百舸急流,遍地龙游等十大功能分区,是集休闲、文化、娱乐与一体的城市开放性公园。  (二)主要景点分析  (1)童趣苑  与中国古典园林建筑设计不同,本身公园就是一个开放性的场地,主要面对对象是儿童,因此该场地建有迷宫、戏沙池、十二生肖、大双亭等设施。各设施由一条曲廊相联系,顶为木制花架,两册设有大理石石凳,可供儿童和家长休憩见(见附图1~2)。  十二生肖石雕栩栩如生,程弧状排列在一小台地上,台地左边设有2米高的铁制隔离墙,既防止儿童划入对面的水池游乐场,又起到“引景”的作用;右边挡土墙上方种有一片竹林,既为景墙,又有隔离空间的作用,这样,既有一定的私密性,又有一定的开放性,但是作为现代的公园,本质上它是一个开放性的,至少也是一半围合的空间。  (2)明月湾  该景点是一个宽窄变化无规律的人工湖,引衢江之水,设为岩间涌泉,流至主体湖。在此过程中设有流水落差,可听潺潺之声,湖畔置石与古典园林之法颇似,如仿自然之势,湖中种植睡莲、菖蒲以及本地的水草,虽由人作,宛自天开。  湾内有一长42米,重1500多吨的天然溪滩石,上设涌泉、流水,四周配有雾森,喷雾是云雾缭绕,流水潺潺,如梦如幻。溪滩石一旁设有两列原石汀步,游人可踏汀步登上该石玩耍,同时汀步也形成水位落差,以观水之动感(见附图3)。  在处理手法上更注重公共休闲,使得游人能够亲自登上所置之石,满足场所由人来参与的思想,这在古典园林里的假山那里是见不到的,从古典的假山发展到现在的“假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超越。在湾旁设有多处亲水平台,一满足游人的亲水的天性。  (3)翠光阁  一座小桥横卧于明月湾上,直通向临江的翠光阁。翠光阁是一仿古建筑,因与翠光岩隔江相望而得名。阁分6层(地下1层),高30余米,总建筑面积1285平方米,以波罗阁木材装饰,上雕有精美的龙凤图案,黑色亚光琉璃瓦,栏杆材料为雪花百花岗岩九龙壁浮雕,阁内摆设主要体现龙游地方文化(见附图4)。  阁两旁还建有两道曲廊,不仅可供游人休憩,这样的布局还使得翠光阁显得更加的和谐,横与竖的结合充分体现了设计语言的表达。  翠光阁虽为仿古建筑,但它与一般的仿古建筑有所不同的是,他的底座气势恢弘,30米高的阁,真如一座玲珑宝塔,登于阁上,其感觉犹如王勃当年登滕王阁,可观“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之景,在次美景之中也产生了“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兴尽悲来,识盈虚之有数”之感。此等借景手法与中国古典园林建筑设计中的手法如出一辙,使得自然与建筑合二为一,我国古代造园家对借景一直十分重视,并认为园林设计最关键的便是借景,如计成在《园冶》中说:“夫借景,林园之最重要者也。”接着,他对借景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借者虽别内外,得景则无拘远近。晴峦耸秀,翰宇凌空,极目所至,俗则屏之,嘉则手之,不分町田童,尽为烟景,斯所谓巧而得体者也。”[5]  阁以江面为背景,浩瀚无比,而高阁也成了江这一立面上的亮点,纵向的阁与横向的江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统一的关系。  而且,翠光阁作为全园的主体建筑,已经成为全园的中心和重心,同时,在阁中可以看到周围的景色,是全园的至高点,这种处理手法在古典园林里也是比较常见的,如颐和园中的佛香阁的布局,它处在园的中部最高处万寿山上,控制全园的风景,它既是颐和园的艺术构图中心,又可当作该园的标志(见图1—1) [6]。  (4)凝碧轩(见图1—2)、天香斋轩、斋是中国见古典园林建筑里所特有的,对它们也有特定的定义。  轩,园林中的轩,乃是指较高敞、安静的园林建筑而言,功能为供游人安静地休息,所以园林中造轩,形体要小巧,宜设置于体量较大的建筑物的后方,必藏而不露,隐现于幽静的花木深处[7]。  斋,其园林功能是给游人安静地休息和阅书读报,建设用地力求深处为好[8]。在这里,凝碧轩为民居风格建筑,是游人品名休闲之处。而天香斋主要功能是展现龙游饮食文化。  凝碧轩为歇山顶,屋顶用草披盖,轩前设一木制平台(见附图5)。选址上,这里有一定的限制,但先从它的功能考虑,在这样一个公园中,而且是作为“没有围墙”的开放性空间,其次,面对对象是市民和游客,再者,它们得反映这里的地方文化思想。即便这样,他的选址还是在明月湾旁边,处于众石所置之间,周围种有大树和竹子,构成了一个半围合的空间,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更多的是它所表现出来的可供大众游赏、观景的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而在古典园林里,轩大部分只是作为园主及家人的书房,可以说是一个纯粹的私密性空间,那种宁静、幽雅的环境确实是一个在当时可以超脱世俗的“世外桃源”。但是在今天,人的社会性越来越显著的社会里,人们必须得面对现实,人是社会的产物,必须要融入到这个社会里,虽然,现代的轩在形式上还是原来的风格,但在本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们的存在必须得满足大众的要求,否则,它们在现代游憩场所就回成为一个失落的场所[9]。  (5)磊园  在笔者看来,磊园倒是有点“少就是多”概念——在一个半径为15米的圆形的水池里,类似与一个平底锅(见图1—3),“锅”面镶嵌较小的卵石,“锅”的中间摆设了两块20多吨的大卵石作为主景,周围配有旱喷和花坛,倒是有几分禅意(见附图6)。    (6)清幽谷  经历几分禅意后,沿着步道走进一片芦苇丛,感觉有一种压抑感,周围是密密的芦苇杆和芦苇叶,不是有步道的话还以为走到了荒野呢!穿过十米左右的芦苇,忽然,眼前豁然开朗,脚下的步道变成了一座宽3米的木制曲桥横跨在一人工湖上,曲桥的一侧设有一条40厘米高的木制“栏杆”——或者说是坐凳,可供游人休憩、垂钓(见附图7)。湖岸设计为自然的形态,完全采用当地的植物种类,显得非常地自然和谐,虽由人作,宛自天开。可以说,这个景说是笔者比较喜欢的场所,它的自然生态让人感觉到非常的惬意。  理性地说,它的空间处理充分表达了中国古典园林建筑的设计手法,先合后开,一张一弛,充分考虑到了人的环境行为心理学。取名为清幽谷,似有表达环境的之意,这种场所对整天忙于工作的人来说确实是一个很能够放松的地方。  再说这座曲桥,在古典园林结构曲直对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曲”,是以曲带直。造园理论中的“水必曲,园必隔”;“不妨偏径,板置婉转”等都是古代艺术家对园林的曲直布局的经验总结[10]。“曲”与“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既然是以曲带直,就还要包含直的因素。因此,从图片上可以看到曲桥的左边是一块高地,那有一条沿翠光阁走过来笔直的步道,有4米宽,步道另一侧沿六个台阶走下可达一大理石铺面的水泥平台,平台上有一些现代亭以及可供休憩的坐凳,坐在登上可以望到平台下面的衢江,以及对面起伏的山峦,偶见江中渔帆点点,空中飞鸟掠过,自然心旷神怡。  从观赏学角度上来看,曲桥可以增大游览路线的距离,延长了赏景的时间宽度,扩大园林的空间感。同时,风景延续空间的曲又为游赏空间序列的节奏感、音乐感创造了条件,单一的“直”无法形成简单的重复空间,惟有“曲”才能带来各种变化,使空间呈现出抑扬顿挫的韵律[11]。加之为木制曲桥,其风韵无比,既是一道风景的好才场所,本身有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采用本地的原生植物,使得设计更人性、更生态、更经济,使得整个清幽谷与自然的融合达到了极至,更有几分野趣。  (7)日晷台  日晷台设置于一平台上,与其说是一个景点,笔者倒觉得它只是作为一个雕塑。日晷为青铜所制,上刻有十二生肖图案,笔者认为它所要表达的意义更为抽象,日晷本身是古代计时的工具,与青铜、十二生肖结合所要表达是一种历史文化的积淀。  (8)百舸急流  主景为旱滩和商船,作为一个景观和文化的符号,象征龙游历史上水路航运便利,水运商贸兴盛。  (9)遍地龙游  这是一个历史文化气息很浓郁的场所。在古典园林中,景观的设置不需要表达多少历史层面的东西,只要表达园主的个人喜好就可以了。而在现代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则不一样,特别是龙游,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城市,她必须把这些历史和优秀的传统理念传承给年轻的一代,使之不断地发展。以及,作为浙西地区的旅游名城,她也必须把这些历史文化展现给外地来的游客,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拓展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这个景点,设计师采用了一系列的图腾柱和各种抽象形状的景墙,上面雕刻着龙游的历史,以图形和象形文字的结合,使得直观却又那么地神秘。这样一来,立刻就把游人的心理给抓住了,满足了他们的好奇心和求知欲。  人类的动机论认为,人类的心理,社会需求高与生理、安全的需求,在人的生理和安全之上还有社会认同、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舒适的休闲环境还需要提供适当的、足够的人文因素,来满足人的文化心理需求。例如,中国传统园林中,除了良好的物理环境之外,更多的注意人文环境的塑造,满足人们崇尚自然的心理 ,引导和暗示人们对文化上的认同感,追随空灵、幽远的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12]。例如,(附图8)所展现的是遍地龙游的一条步道,道旁边是历史字画浮雕——这种处理手法还是第一次见到。这样,使游人了解龙游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的同时,不知不觉走过了一段路程,而且这种布置本身就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这种开放性的设计格局在现代的园林景观营造中是比较普遍的,从本质上说,这种手法已经完全超越了古典园林的手法,或者说是借鉴了国外的造园手法。  4 现代城市开放性休闲空间的发展   设计要素的沿用与发展创新  1 自然设计要素  自然的地理、山水要素基本上沿用了古典园林的手法,特别是对“边缘区域”的钟爱。但在现代城市里,这些要素也具有较大的限制性,设计师不能够根据理想的模式来设计,而只能运用现代的技术进行改造。  2 构筑物设计要素  在现代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里构筑物的设计越来越显得抽象和艺术化,而不是想古典园林中的建筑物那么精细。特别是“景观盒”[13](见图1—4,1—5)概念的提出,这些盒子由墙、网或柱构成,以最简单的方式,给人以三维的体验。相对与中国古典园林中的亭。景观盒同样具有借景、观景、点景等功能,但亭的符号意义是外向的,而盒子的符号是内敛的。因此,通过景观盒,体验的是“小中见大”和“粗中见细”,相悖于中国传统园林中的“小中见大”。  3 视觉设计要素[14]  在现代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设计中,在某些景观处理上更大胆地借用视觉的冲击力,不论在形式感、秩序感还是比例、尺度以及样式、图案、格局的处理上有超越古典的手法。而且,在空间的层次性上,使得空间向着多维化发展。  4 历史文脉设计要素  城市的发展和文化、文脉、历史发展唇齿相依,与古典园林不同的是,城市开放性公共休闲空间所表述的历史文化远远比古典园林中所表达的更系统化,科学化。  5 理论及技术要素  自1900年,Landscape Architecture 作为一门现代独立学科开始,西方的造园理论逐渐成为一个系统化的知识学科。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更加促进了该学科的发展,基于GIS上的现代景观规划设计,使得规划设计更加科学化。同时景观生态学中景观格局[15]的提出,把人性的崇尚自然、效法自然的心理更加直观化、理性化。对景观敏感度的分析[16]以及设立最低安全标准(Safe Minimum Standard 简称SMS )[17]对现代景观生态设计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另外,夏建统的博士论文《面向对象设计方法》被国际计算机和城市设计协会评为“未来最具潜力希望研究课题”,以及2004年8月他在“2004北京国际城市景观与建筑设计博览会”上的演讲——《用自己的方式祈祷:当代中国景观规划设计的挑战》,不论对于国际还是国内的景观设计都是有重大意义的。  5 结 语  记得劳伦斯 哈普林说过:“现代风景园林不只是简单地营造空间,而且是将环境设计理解成一种为人类提供生存空间的神圣行为。”有这么一种说法,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那么从我们这个专业角度出发,我觉得今后的风景园林设计应该是东西方的结合与升华。中国的古典园林有她自身独特的东西,西方也有他理想的方面,中国的城市化正不断地加剧,开放性的公共空间的增加是必然的,所谓“饮水思源”,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目前绝大部分城市中的开封性公共休闲空间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古典园林设计手法的继承和发展,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一个不借助于任何先例而凭空产生的设计空间。  中国古典园林设计是为园主自己设计的,那是一种人性化,他所营造的私密性小空间也是人性化的设计。现代城市休闲空间设计是为市民和游人设计的,他必须人性化,他所营造的开放性空间必须体贴人,否则就不能适应现代人类的思维,所设计的空间如果失去了人的参与,那么这个空间就是毫无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储椒生, 陈樟德,编著 《 园林造景图说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 储椒生, 陈樟德,编著 《园林造景图说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3] 刘静, 孙风歧,文 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设计与法规及规划的相关问题解析,《中国园林》 06/ 北京:《中国园林》杂志社   [4] 刘滨谊,文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呼唤人性场所   [5] 陈从周,主编 《中国园林鉴赏辞典》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6] 储椒生, 陈樟德,编著 《 园林造景图说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7] 储椒生, 陈樟德,编著 《 园林造景图说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8] 储椒生, 陈樟德,编著 《 园林造景图说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9] 储椒生, 陈樟德,编著 《 园林造景图说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0] 陈从周,主编 《中国园林鉴赏辞典》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1] 陈从周,主编 《中国园林鉴赏辞典》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2] 荆其敏,张丽安,著《城市休闲空间规划设计》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13] 俞孔坚,刘玉杰,刘东云,文 河流再生设计——浙江黄岩永宁公园生态设计,《中国园林》05/ 北京:《中国园林》杂志社   [14] 荆其敏,张丽安,著《城市休闲空间规划设计》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15] 俞孔坚,著 《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北京:科学出版社,  [16] 俞孔坚,著 《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北京:科学出版社,  [17] 俞孔坚,著 《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北京: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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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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