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书的核心文件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是介绍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用来描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两者共同特点是要求清楚,前者要求完整,后者要求简要。专利制度初建时期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只有说明书,但实践中,专利权人拿着长长的详细的说明书维权很不方便,法官也不好判决,后来就有了权利要求书,清楚而又简要的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明显,维权容易,法官也好判决。权利要求书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权利要求书范围写小了,相当于给公众免费提供技术,专利权人拿不到任何收入。所以产生了专利代理这个职业,说白了,专利代理这个职业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新技术拥有人撰写合适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保护范围最大化,使专利权人能够轻易抓到仿造者。所以,从事专利代理的人员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成为了以后的专利维权、专利诉讼成败的决定性的因素。
1、一般来说,法院会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后再开始诉讼。2、构成。3、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4、不成立,原因是侵权判定原则是完全覆盖加在先申请。5、有效,技术转让协议前专利技术有效,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呵呵,希望对您有帮助。
小换粉指明方向了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因此1、不需要2、需要3、不需要4、没有希望采纳
该同学,如果你那个是学校的案例,只能根据你们的教科书和老师讲解来回答了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一定会不会侵权,要看在先的专利 是否是通用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时间: 2007/12/11 3:03:52 作者: 佚名【标 题】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分 类】 非诉法律文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1.格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实用新型 │⑴⑶ │ 名称 │──┬─────────────────────┤ (实用新型)⑷ │姓 名 ├─────────── 设│或名称 │ 计├─────────────────────┤⑵ 人│地址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不丧失新颖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要求优先权声明 □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6.摘要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2.说明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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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的核心文件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是介绍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用来描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两者共同特点是要求清楚,前者要求完整,后者要求简要。专利制度初建时期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只有说明书,但实践中,专利权人拿着长长的详细的说明书维权很不方便,法官也不好判决,后来就有了权利要求书,清楚而又简要的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明显,维权容易,法官也好判决。权利要求书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权利要求书范围写小了,相当于给公众免费提供技术,专利权人拿不到任何收入。所以产生了专利代理这个职业,说白了,专利代理这个职业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新技术拥有人撰写合适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保护范围最大化,使专利权人能够轻易抓到仿造者。所以,从事专利代理的人员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质量成为了以后的专利维权、专利诉讼成败的决定性的因素。
我有,私信我,我发给你
乙厂不算侵权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此案例属于第四种类型。希望可以帮到你。
“专利权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了说明该专利产品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深受欢迎,介绍产品最早在什么时候(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销售到什么地方,且请法庭调查。”这个法律顾问直接炒掉算了。害人啊。“打无效的官司是有可能挽回,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过,就不能无效这个专利”禁止反悔。自己已经承认的事实,是不需要对方再举证了
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第八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这是一个纯理论型的问题,对于实际用处不大。问题1确定之后,其它3个问题就确定了。仙公司获得P2专利权的原因?不外乎俩。由于中国实新初审制度。P2确实具备新颖创造性。P1的“稍作修改”这两种可能都有。我认为原因2的可能更高一些,本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就不是很高,中院受理此种案件通常要求P2的检索报告。因此问题1P2是偏向专利权有效的。问题2金公司当然可以抗辩,这是金公司的权利,只是有没有效果的问题。问题3根据案情应该是侵犯的,所谓“基本相同”。问题4根据“稍作修改”和“基本相同”分析应该不会侵犯P1。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