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专著)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合著)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3.《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主编)获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4.《关于知识产权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论文)获湖北省宣传部优秀论文奖5.《关于技术市场竞争环境的法学思考》获湖北省科技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6.《海峡两岸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获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7.《关于“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理论的辨析》(论文)获中国版权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8.《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论文)获中国法治之路论文竞赛三等奖9.《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获司法部1999年优秀论文奖,湖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0.《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研究》(系列论文)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1.《知识产权法概论》(合著)获湖北省青年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2.《民法通则概论》(参编)获湖北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3.《民法新论》(合著)获北京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教委高等院校优秀学术著作奖14.《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编教材)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 《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合著教材)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 (2006年)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二等奖《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荣获首届中国法学成果奖二等奖(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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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个方法,你在知识数据库内搜索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一般在这些论文后面就有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做一名数学教师容易,成为一名优秀数学教师就不容易了。工作15年,我力争让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数学老师,但仍相差甚远,感悟颇多。要成为一名优秀数学教师,我认为至少需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让学生喜欢您 中国有句古话:“亲其师,信其道” 。只有深受学生喜欢的教师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我担任一个班的数学教学,从初一到初二,随着知识难度的增加以及学生对自身的要求有所放松,近段时间班上有好几个学生(原本数学基础不错)明显退步,像突然间失去了学习的动力。我单独找他们谈过好几次话都收效甚微,也尝试过一些“非常手段”仍无济于事。正当我愁眉不展时,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邀请了班上那几个学生一起打乒乓球,与他们尽情享受着打球的乐趣。不料第二天上课时“奇迹”出现了:那几个学生眼睛发亮、脸蛋发光、左手常举,争着回答老师提出的各种问题。这不由让我想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意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 ,原本很棘手的问题就如此轻而易举地解决了。老师们,您们也不妨试试:多与学生交流,多参与学生的活动,多关心学生的生活,那么您就能很快成为“深受学生喜欢”的教师,从而开启学生的学习之“门” ,对教育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二、让课改帮助您 “穷则思变!”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学校将要走进死胡同了。与其像过去一样坐以待毙,倒不如来个彻底变革,老路子不行,必须另辟蹊径。可是路在哪儿呢?路就在我们的脚下,路就在我们学校编印的这本《生本教育》专题学习资料里。只要我们深入学习钻研这本资料,以这次课堂改革为契机,让生本教育先进理念的种子在我校生根发芽,那么我校的这颗“课堂教学从低效到高效”幼苗就能茁壮成长为参天大树。 教育大师叶圣陶早在1962年给教师的通信中提出:教学如“扶孩走路,虽小心扶持,而时时不忘放手也。我近来常以一语语人,凡为教,目的在达到不需要教”。因此有人把“学走路”作为一条经典的教育隐喻。“学走路”意味着:没有人能够代替你走路,你只能自己经过爬行,然后跌跌撞撞,然后就学会了直立走路。尝试、摸索、跌倒之类的错误是成长的正常代价。如果不付出尝试、摸索、跌倒的代价就不会掌握走路的技巧。在教学组织上,生本教育也明确指出“鼓励先学,以学定教,多学少教,直至不教而教”。正是在诸如此类理念的帮助下,我一改传统以教师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不轻意告诉学生数学新知,而是采用学生自主学习、小组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通过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然后引导学生自己发现规律、得出结论。对于教材上的例题,以前的我总是精心设计,力争将例题讲深讲透,结果导致教学效果很不理想。现在有了生本教育“把为教师的好教而设计的教育转向为学生的好学而设计的教育”理念作指导,我逐渐明白教学中有一部分知识不是靠教师传授的,而是靠学生自己领悟的,如果教师包办代替,就会阻碍学生数学思维的发展。于是我放手让学生先尝试、摸索、甚至“跌倒”,然后让学生暴露思维过程,自己仔细倾听学生发言,尽量不正面解答问题,主要任务是提供反例、指出漏洞、支持不同声音、帮助学生激活他们的思维,从而使学生领会“走路”的技巧。 众所周知,中国教育界出现了一个很著名的教学实验——“目标教学”实验。其教学策略是“及时反馈及时矫正”——“群体教学并辅之以每个学生所需要的频繁的反馈与个别化的矫正性帮助。”群体教学最大的危险是淹没学生的错误。如果你不让学生出错,学生就不会长大。如果学生出错之后你不提醒学生及时改正,学生就会往错误的方向生长。怎么办呢?我借鉴了优秀教师通常采用的与众不同的“一本练习本”的做法。学生的练习本不是两本交替使用,而是用完一本再用一本。这样可促使我及时批改作业,一般在当天就可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如果个别学生出现问题,就通过面批指导的方式,帮助他们学懂学会;如果多数学生掌握不好,那么下一次上课先解决前面的问题。于是大家常常能在晚上看到我批改学生作业的身影,即便是没有安排我下班辅导的晚上也不例外,这也是我在农村初中数学教学中能取得一定成绩的一个法宝。 三、让读书伴随您 一个人成功的因素不只是读书,但读书却是一个人成功的重要因素。古往今来无数的圣哲、文学家、教育家,无不是在让读书成为习惯中走向成功的。“让读书成为习惯”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向广大教师提出的时代要求,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与中华民族充满“阳光”的未来。一个教师肯读书,善读书,再加上善于思考,思考教育现象,从教育的表象看到教育的本质,他就能从教书匠的行列中走出来,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我从教15年,到现在还是一名普通平凡的教师,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书读得少,不善于读书。因此,从今以后我要发奋读书,坚决做到不赌博、不玩游戏、不炒股,远离低级趣味,让“少玩多学,超越自我”成为我的座右铭。
关于这个问题,若是真正是需要提供材料的,手机截图是不能使用的,起不了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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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著作权方面的内容那么多,你写论文得先拟定一个主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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