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实施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 3、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也称作交叉许可。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5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制度。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人的重要权利。《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一种有限制的许可,比如对实施专利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做出限制性的约定。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是自己享有专利的使用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制度。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人的重要权利。《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一种有限制的许可,比如对实施专利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做出限制性的约定。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是自己享有专利的使用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制度,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人的重要权利。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一种有限制的许可,比如对实施专利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做出限制性的约定。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是自己享有专利的使用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实施许可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可见,《专利法》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一是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的实质在于用法律形式确认发明创造成果是一种形财产,并加以保护。《专利法》第22条规定,依法定条件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此外还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二是发明创造的利用问题,即调整因发明例行成果的流转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有关“强制许可”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三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问题,即通过法律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谓法律保护,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防止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运用法律保护,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防止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所确立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法律,它是《专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引起的后果,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矫正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偏离法律模式(法律关系)的现象,并恢复专利权人被破坏了的权利。由此可见,《专利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因发明创造这种特定的知识成果引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应依照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专利法》就是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独占权的法律。《专利法》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规范。首先,《专利法》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国际法。国内法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内立法者的意志,所处理的是国家与公民(或法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国际法则由国际社会公认,调整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的条约或国际惯例。我国《专利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因发明创造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效力范围只限于本国领域内,所以它是国内法。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效力如何?即二者孰优先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确定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其次,《专利法》是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把两者对比和并提,判定适用哪一种,必须以两者属于同一类或同一范畴的法律为前提。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部分。民法与专利法的关系即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法律时,一般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在二者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第三,《专利法》是实体法,辅以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实体法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等实体事项有法律;程序法是对于实体法如何运用或如何实施的法律。我国《专利权法》不仅规定专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条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等权利和义务的实体事项;同时,也规定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公开发明仙鹤的方式以及专利权的行政、民事、刑事保护程序。所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亦是相对的。《专利法》是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的法律。 《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专利制度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专利法》的实施,借助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来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从而失去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中,把专利制度概括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失去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就是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实施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该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贪污追究法律责任。专利制度正是通过这种法律保护形式,保障发明创造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激励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第二,科学审查。1970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现在大多数国家都纷纷效仿,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科学审查,就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定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对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科学审查、使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科学审查,使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保持应有的质量和先进水平。为此,专利局不仅要配备一批训练有素的专家队伍从事这项工作,而且要具备世界各主要具备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而审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规程等规范进行。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第三,公开通报。专利制度一方面通过法律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独占权”;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公诸于世,公开通报。专利说明书的作用:三是起技术情报信息的作用。它促使专利技术公开,推动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加快科学技术和经济不断发展。第四,国际交流。技术作为一种“无形商品”,不但可以在国内技术市场流通,而且很容易越过国界进入国际市场。所以,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同样需要专利制度的保护。各国《专利法》只在本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但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间,可以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科技经济贸易的交流。适应 国际专利合作和保护的要求,1883年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0年5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签定了《专利合作条约》。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专利条约也相继出现。随着专利技术商品的日趋国际化,国际社会专利保护的合作不断加强,各国专利制度逐步完善和健全,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镌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大门前的林肯总统的名言,形象地提示了世界专利制度建立的宗旨。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激励技术创新,以此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制度赋予发明创造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也就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垄断权。基于这种垄断权,会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这一垄断权,基于其利用专利权而享有的垄断地位,为了追求垄断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往往会滥用其权利,故意不实施专利或拒绝许可,从而限制专利技术的市场推广应用和传播,甚至阻碍技术的进步,侵害他人权利乃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专利技术是对现有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其的推广应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而专利的垄断性却在客观上限制了其推广应用,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专利制度也会损害到公共利益。由此,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制度正是应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由于专利权滥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现为权利人利用独占权而对他人在“获取”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产品上设置了各种不合理的障碍,如各种形式的(单边的、有条件的、联合的)拒绝许可、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而又拒绝许可等,于是,针对种种拒绝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滥用行为,强制许可自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法律措施。而在公共利益方面,专利权的垄断性限制了专利技术的推广,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强制许可可以通过强制性地许可他人实施,迫使专利技术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因而,强制许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综上,强制许可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规制专利权滥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专利制度的宗旨,即促进技术革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不被歪曲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加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有利于促进中美经贸合作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并将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注入新的动力。 中美达成协议是我国成功加入WTO进程中最关键的一步,但完成这一进程,我国还需要与WTO其他成员国达成双边协议。